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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商標侵權還是濫用權利?——權利濫用也不能被“濫用”

2022-12-28 出處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第二庭


【以案釋法】到底是商標侵權還是濫用權利?——權利濫用也不能被“濫用”
作者:張曉霞萬超 發佈時間:2022-12-28 14:58:29 打印字號:大| 中| 小
西方法諺“揮舞拳頭的自由止於他人的鼻尖”形像地說明了民事權利的行使應當是有邊界的,民事主體不能濫用權利,這體現在《民法典》中即是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禁止權利濫用制度。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起涉及“濫用商標專用權”的案件,認定在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的權利基礎具有重大瑕疵,亦沒有形成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一定邏輯關係的前提下,行為人以訴訟方式行使權利的行為不構成濫用商標專用權。

案情簡介

北京西四包子炒肝有限公司(簡稱北京西四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北京華天飲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京飲華天二友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飲華天二友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西四南店(以下分別簡稱華天飲食集團、二友居公司、二友居公司西四南店)在其店鋪中懸掛帶有“西四包子舖”字樣的招牌、使用帶有“西四包子舖”字樣的菜單、餐具等物品,在大眾點評網宣傳中使用帶有“西四包子舖”字樣的圖片,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西四包子舖”字樣的圖片的行為均侵犯了北京西四公司的第9868341號“西四社”商標專用權,該行為同時侵害了北京西四公司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西四包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華天飲食集團、二友居公司、二友居公司西四南店的宣傳圖文同時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虛假宣傳。

 

第9868341號“西四社”商標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西四包子舖”與涉案商標“西四社”構成近似商標,二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但北京西四公司成立以及取得和使用涉案商標的意圖難為正當,結合華天飲食集團、二友居公司、二友居公司西四南店系“西四包子舖”的正當使用人以及北京西四公司行使權利可能導致當事人利益失衡等理由,認定北京西四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使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權利濫用,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認定該濫用行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於北京西四公司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則以沒有證據支持其主張而不予支持。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北京西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北京西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訴稱其堅持一審起訴理由,並認為其取得併使用涉案權利商標符合法律規定,並不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註冊的情形。在此基礎上,北京西四公司作為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人,就涉嫌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依職權認定北京西四公司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有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及司法解釋的條文中沒有直接規定如何認定構成權利濫用,但是法理學說為認定權利濫用提供了思維路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作為禁止權利濫用的法源,而權利濫用禁止則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後果。因此,無論是為規範權利行使以免濫用,亦或是保障權利濫用禁止規則不被濫用,誠實信用原則均是認定權利濫用行為的判斷準則。

本案二審判決在歸納在先生效判決觀點的基礎上,闡述認定權利濫用是否成立的關鍵在與通過權利行使的對像等多重因素,綜合判斷權利人的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據此,在未有證據證明並闡述青島中一公司註冊涉案權利商標系惡意搶注,或者存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效宣告情形的情況下,一審判決直接認定北京西四公司成立和受讓商標並非善意作為認定權利濫用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在上訴人受讓涉案權利商標係出於真實使用意圖,並在受讓前後對涉案權利商標進行了真實的商業使用的情況下,從上訴人受讓涉案商標專用權到對商標的使用,均不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事實。

此外,二審判決進一步指出,權利濫用針對的是權利人的行為進行的法律評價,故被訴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不能成為判斷上訴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理由;權利濫用針對的是權利人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的行為進行的法律評價,上訴人行使涉案權利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直接表現為在經營過程中使用該商標以及通過起訴請求認定三被上訴人構成侵權。至於其在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時是否存在其他侵權行為,不應當作為認定構成權利濫用的要件。因此,一審判決認為權利人權利濫用之結論,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

 

針對北京西四公司提出的有關侵害商標權的訴訟理由,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涉案權利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均含有“西四”字樣,但“西四”作為固有詞彙指代北京的一個地區,本身顯著性較弱。在這樣的前提下,不能因為涉案權利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均含有“西四”字樣而認為構成近似進而認定造成混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涉案商標與“西四包子舖”是否近似、是否會造成混淆以及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商標專用權的性質認定與一審法院均不同,但是處理結果一致。故二審法院在糾正相關認定的基礎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為民事權利濫用規定了請求權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對於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的濫用民事權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行使的對象、目的、時間、方式、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認定。行為人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濫用民事權利。構成濫用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濫用行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二審判決結合在先判決的闡述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認為誠實信用原則係權利濫用禁止的法源,禁止權利濫用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後果。通過對權利行使的對象、目的、時間、方式等因素進行判斷,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而認定權利濫用是否成立。本案中,在權利人受讓、行使涉案商標專用權等均不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事實的情況下,一審認定權利人主張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屬於權利濫用是錯誤的。

同時,針對一審判決認為構成權利濫用的理由特別強調:1.權利濫用係對權利人的行為進行的法律評價,被訴行為人是否具有正當性不是權利濫用的判斷根據;2.權利濫用針對的是權利人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的行為,權利人在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時是否存在其他侵權行為,不應當作為認定構成權利濫用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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