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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這些智慧財產權新規施行!

2022-12-26 出處 / 知識產權進行時

2022年即將過去,你對2023年有什麼期待?

新的一年即將到來,從2023年1月開始,將有一批智慧財產權新規、制度正式實施。

01
2023年1月1日起,商標代理機構重新備案
2022年12月1日,《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正式實施。為保障商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依法執業,加強商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監管,規範商標代理行業秩序,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組織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經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重新備案。

重新備案的機構應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間提交重新備案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備案;對符合要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及時予以備案,通知有關機構並公開發佈。
【通知全文】國知局:《關於商標代理機構重新備案的公告》發佈!
02

2023年1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啟用“非正常申請”意見陳述書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佈《關於發佈修訂版專利申請請求類表格和電子申請資料標準規範的通知》,自2023年1月11日起啟用!涉及修訂的紙件申請請求類表格64份;修訂的電子申請請求類表格30份,新增42份。新增了意見陳述書(關於非正常申請)和批量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國知局2023年1月啟用“非正常專利申請”意見陳述書!
意見陳述書(關於非正常申請)
啟用的專利紙件申請請求類表格,當事人均可以即時通過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http://www.cnipa.gov.cn)“政務服務”專欄下的“表格下載”欄目查閱下載。
03
2023年1月“專利業務辦理系統”上線!使用者未按要求完善資訊前,不能辦理國家專利申請、專利繳費等業務
2023年1月上線的“專利業務辦理系統”!實現對現有專利電子申請、電子票據、專利事務服務、積體電路布圖設計電子申請平臺、PCT國際申請、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等多個業務系統註冊使用者帳戶的統一管理和統一身份認證。
專利業務辦理系統上線後,只有按要求完善資訊的使用者才能登錄並使用專利 業務辦理系統,辦理國家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專利繳費、專利事務服務等業務。使用者完善資訊前,不能在專利業務辦理系統提交檔、接收通知書或者辦理其他業務。
法人、代理機構或其他組織完善資訊時,應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證件號碼、 手機號碼等資訊,並指定代表法人、代理機構或其他組織進行業務辦理的自然人為經辦人。經辦人應當是本單位員工,或者是其法定代表人。法人、代理機構帳戶可以通過帳戶管理功能,解綁並重新綁定新的自然人為經辦人。一個自然人僅能被一個法人/代理機構關聯成經辦人。

完善使用者資訊操作指南

04
2023年1月26日起,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寶繳納專利費用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於調整部分專利業務辦理方式的通知》,為進一步提高專利審查品質和效率,為公眾提供高效便捷的審查服務,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部分專利業務辦理方式和審查規則作出調整,如下:
1. 關於明確應當委託代理機構的情形
2.關於專利業務行政覆議的提交方式
3. 關於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援引加入聲明的提交方式
4. 關於網上繳費方式
自2023年1月26日起,當事人辦理網上繳費時,可以使用銀行卡、微信、支付寶或者對公帳戶方式繳納費用,無需繳納手續費。
5. 關於電子檔形式通知書和決定的印章
自2023年1月26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外發出的電子檔形式的通知書和決定帶有電子印章,不再提供電子簽章服務。
《關於調整部分專利業務辦理方式的通知》

05
2023年度執行的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的人民幣標準!漲價約4%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佈的2023年度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的人民幣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按以下標準收取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
漲價!國知局:2023年執行的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的人民幣標準

06
2023年1月1日,《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施行
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無正當理由不得低於成本價格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個人不得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其合謀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全文

07
2023年1月1日起,《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施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強化智慧財產權品質導向,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申請專利和商標註冊,依法查處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和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前款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全文

08
2023年1月1日起,《甘肅省專利條例》施行
日前,甘肅人大網發佈了《甘肅省專利條例(修訂)》,《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將高價值發明專利的數量和應用價值,作為財政資金支援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化等專案立項、核准、驗收及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指標。
第十五條 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獲得中國專利獎和甘肅專利獎的專利,可以作為其申報相應系列(專業)職稱的業績條件。
【全文連結】《甘肅省專利條例(修訂)》全文

09
2023年1月1日起,《廣東省版權條例》施行
《廣東省版權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版權條例》全文

10
2023年1月1日起,《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施行

《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已於2022年9月28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不得實施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條例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全文

11
2023年1月1日起,《臨沂市專利導航專案管理辦法》施行

為深入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引導企業積極探索構建高價值專利創造新模式,推動專利導航融入企業創新決策過程,依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專利導航工作的通知》、《臨沂市“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臨沂市支援知識產權工作十條措施》,結合臨沂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按照《專利導航指南》(GB/T 39551.1-2020),專利導航包括區域規劃類、產業規劃類、企業經營類、研發活動類、人才管理類五類。本辦法所稱市級專利導航專案是指企業經營類專利導航專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臨沂市專利導航專案管理辦法》全文

12
2023年1月1日起,馬德里體系的申請人、所有人和代理必須提供電子郵箱位址
為更好服務商標國際註冊客戶,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正加快推進馬德里體系數位化轉型,包括確保國際局與客戶之間進行可靠和高效的電子通信。為此,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希望馬德里體系的申請人、所有人和代理均能提供電子郵箱位址。根據WIPO官網相關資訊,從2023年1月1日起,這將成為一項強制性要求。
【全文連結】2023年1月1日起!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要求馬德里體系的申請人、所有人和代理提供電子郵箱位址

13
2023年1月1日啟用尼斯分類第十二版2023文本
關於啟用尼斯分類第十二版2023文本的通知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要求,尼斯聯盟各成員國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第十二版2023文本。申請日為2023年1月1日及以後的商標註冊申請,在進行商品服務專案分類時適用尼斯分類新版本,申請日在此之前的商標註冊申請適用尼斯分類原版本。
14
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區申請人可在內地申請發明專利優先審查!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香港特區申請人在內地發明專利優先審查申請試點項目將於2023年正式實施》一文。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據香港特區《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和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實體或組織,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廣州代辦處和深圳代辦處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使符合相關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可在內地獲得優先審查。
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區申請人可在內地申請發明專利優先審查試點項目實施!

15
歐專局確定關於單一專利的兩項過渡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2022年12月8日更新說明】統一專利法院網站於2022年12月5日發佈的最新公告顯示,《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生效時間從原定的2023年4月1日推遲至2023年6月1日(連結),即,單一專利制度預計將從2023年6月1日才正式開始實施。不過,根據歐專局於2022年12月6日發佈的題為“Starting date of EPO transitional measures remains 1 January 2023”的公告(連結),本文所述兩項過渡辦法的開始實施日期不變,仍從2023年1月1日開始,但是,其結束時間從原定的2023年3月31日推遲至2023年5月31日。這意味著,自2023年1月1日開始到2023年5月31日(預計的單一專利制度正式開始實施的日期前一天),滿足一定條件的歐洲發明專利申請人如果希望獲得單一專利保護,可以向歐專局請求延遲下發授權決定通知書和/或提前請求單一效力。鑒此,我們根據上述最新情況修改了原文部分內容,特別是,兩項過渡辦法的實施截止日期從2023年3月31日修改為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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