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歐洲將自本(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單一專利制度

歐洲將自本(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單一專利制度

2023-01-04 出處 / 國貿局-駐法國代表處經濟組

依據法媒新工廠(Usine Nouvelle)本(1)月2日報導,在歷經多年努力,歐洲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 Patent,UP) 終將於在本年4 月1日起正式實施,自1月1日起即可接受申請,未來可望大幅簡化並調和歐洲多國(幾乎所有歐盟成員國)之專利制度,降低專利保護成本。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則於3月1日正式啟用,總部及分部分別位於法國巴黎及德國柏林,盧森堡則設置上訴法院,並於多國設立當地部門,以解決歐盟成員國(除西班牙及克羅埃西亞)在專利權領域之爭端。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將為兩個獨立的工具,能針對歐洲智慧財產權法規進行調和。UPC上訴法院院長Klaus Grabinski表示,此類在眾多成員國具有管轄權之機關史上未見,目前刻進行正式啟用前的最後籌備,渠表示如同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專利持有人可選擇不循歐洲單一專利法院解決爭端。

 

為分析單一專利制度實施後之影響,首先需瞭解目前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運作方式:該局為締約的39國(包含歐盟成員國、土耳其、挪威、瑞士及英國等)集中進行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然而一旦授予專利權後,此專利便不再集中管理,持有人須在不同國家,依循該國程序啟動申請程序。因此,EPO儘管擁有單一窗口,但其角色在授予專利權後即終結。因此,持有人需瞭解各國專利法規、申請程序並支付可觀費用,因此實務上往往需授權專業團隊完成上述程序。

 

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實施後,當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後,持有人可選擇依循舊制度或是運用新的單一專利制度,使該專利適用於歐洲專利公約(EPC)成員國(歐盟成員國除了西班牙及克羅埃西亞,前者因語言因素不願簽署,後者於2012年時尚未成為歐盟成員國,因此可能後續才會加入)。然而,實際上直至本年初僅17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及瑞典)受惠於歐洲單一制度,其餘尚待其國會批准。

 

歐洲推動單一專利制度顯著之益處係大幅降低專利保護成本,歐洲專利局歐洲及國際法規處長Michael Froehlich表示,過去專利權所有人每年所支付之多項專利相關稅負及費用,未來將由單一稅收所取代,此相當於法國、德國、荷蘭及義大利等4個受理專利案最多國家課徵稅負之總和。若再考量所節省之稅負及間接成本,此單一專利需要的費用甚至較過去傳統歐洲專利在上述4國(或以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成本更低。

 

然而產業界則有不同思維,以法國航太大廠賽峰(Safran)為例,儘管2021年在法國專利申請件數名列第一,該公司智慧財產權處長Jean-Marc Brunel稱傳統上航太領域專利申請,主要以英國、德國、法國及其他1至2國為主,單一專利對該公司而言並非有利可圖。因單一專利制度對需要申請四國以上專利保護之申請人較具經濟誘因,再加上目前英國、瑞士及西班牙並未適用,爰該公司僅在例外情況下才會申請。渠對於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則表達肯定,因為企業僅需以單一團隊,使用單一語言處理單一法規事務,成本將大幅降低,同時有助調和法規詮釋,且由於單一專利法院判決將更具可預測性,將可提供更具保障之智慧財產權保護。

 

歐洲實施單一專利制度並啟用單一專利法院,除專利權申請及維護費用大幅降低外,由於法規的簡化及調和,將改善目前歐洲專利法規分散之現況,有助歐洲企業提升其競爭力。歐洲專利局Michael Froehlich處長表示,上述工具對形塑創新單一市場相當有助益,不僅可簡化創新移轉程序,加強成員國間的交流合作,同時提供企業更多保障,並使企業在單一市場中擁有超越國界擴展業務之彈性。另根據歐洲專利局統計,倘歐洲智慧財產權法規能進行調和,可望提升每年對外貿易額140億歐元並吸引18億歐元外人直接投資,將能強化歐洲在全世界之經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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