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侵權和解後再次銷售相同產品被判令懲罰性賠償

侵權和解後再次銷售相同產品被判令懲罰性賠償

2023-02-08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2022)最高法知民終871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上訴人金某某與被上訴人鄭東新區白沙鎮百佳五金機電勞保建材經營部(以下簡稱百佳經營部)、原審被告鄭州佰發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發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百佳經營部在與專利權人金某某和解後再次銷售相同被訴侵權產品,其主觀上存在侵權故意且侵權情節嚴重,符合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依法改判百佳經營部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並以雙方在先《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為計算基數確定本案懲罰性賠償數額。
 金某某是專利號為01125315.0、名稱為“反向地面刨毛機”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在本案之前,金某某曾以百佳經營部銷售同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以下簡稱前案),在前案中雙方於2021年5月13日達成和解協議,百佳經營部承諾停止侵權並賠償金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金某某申請撤回前案起訴,原審法院於2021年6月11日作出准許撤訴裁定。前案撤訴後,金某某通過公證取證方式證明百佳經營部於2021年7月1日再次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故提起本案訴訟。本案中,金某某主張百佳經營部構成重複侵權,具有侵權故意且情節嚴重,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雖然百佳經營部存在侵權的故意,但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不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故適用法定賠償確定百佳經營部賠償金某某經濟損失8000元、維權合理開支2000元,共計10000元。
 金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原審判賠金額過低,本案應對百佳經營部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請求改判百佳經營部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或發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判斷是否對百佳經營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應審查其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和侵權情節是否嚴重。百佳經營部曾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被金某某訴至原審法院,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百佳經營部承諾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百佳經營部在經歷前案訴訟後,已明知金某某系涉案專利權人,也明知其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害涉案專利權,但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權承諾並支付賠償款後,仍然再次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具有侵權的故意,構成重複侵權,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關於賠償數額,因各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權利人因被侵權的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或可供參考的專利許可使用費等,考慮到本案百佳經營部在前案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到兩個月內即發生再次侵權行為,侵權持續時間較短,侵權獲利有限,以及涉案專利於2021年8月10日到期,本案為批量維權性質等因素,酌情以前案《和解協議》約定賠償數額為計算基數,確定由百佳經營部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綜上,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百佳經營部賠償金某某經濟損失及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
 本案對知識產權案件中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裁判結果彰顯了人民法院對故意反复侵權行為予以嚴懲的司法態度,有助於弘揚誠信和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有助於通過嚴格保護知識產權來激勵社會創新。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