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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023-04-20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一、 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央視動漫集團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4號民事判決書〕

 二、 中外製藥株式會社與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民事判決書〕

 三、 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與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395號民事判決書〕

 四、 上海万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終2152號民事判決書〕

 五、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與蘇州閃速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5民初1480號民事判決書〕

 六、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終5272號民事判決書〕

 七、 特威茶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2)滬73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

 八、 京研益農(壽光)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新疆昌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2021)瓊73知民初24號民事判決書〕

 九、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郴州七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661號民事判決書〕

 十、 羅某洲、馬某華等八人假冒註冊商標罪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刑終514號刑事裁定書〕


2022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一)專利權權屬、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

 1. 徐斌等與河北易德利橡膠製品有限責任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696號民事判決書〕

 2. 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與上海觸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觸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民初399號民事判決書〕

 (二)侵害商標權、商標合同糾紛案件

 3. 海亮教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海亮集團有限公司等與浙江榮懷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諸暨榮懷學校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31號民事判決書〕

 4. 德祿產業與發展有限責任兩合公司、德祿國際有限公司、德祿(太倉)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與德祿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祿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蘇民終2636號民事判決書〕

 5. 京山市糧食行業協會、湖北國寶橋米有限公司與武漢什湖知音糧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

 6. 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與夢金園黃金珠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夢金園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津民終63號民事判決書〕

 7. 廣州阿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藁城區安東街阿婆家常菜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冀知民終528號民事判決書〕

 8. 內蒙古恆豐集團銀糧面業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恆豐食品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益海嘉里食品營銷有限公司、益海嘉里(瀋陽)糧油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興安北路分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1)內知民終91號民事判決書〕

 9. 捨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柳梧鑫旺達商貿、劉曉培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2)藏知民終5號民事判決書〕

 10. 烙克賽克公司(ROXTEC AB)與上海怡博船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1)滬73民終228號民事判決書〕

 11. 廣州市碧歐化妝品有限公司與廣東碧鷗國際化妝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民終5237號民事判決書〕

 12. 瀋陽獅子王農業有限公司與遼寧沈撫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1民初3346號民事判決書〕

 13. 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與廣西百度房地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廣西百度房地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五星分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桂01民初2718號民事判決書〕

 (三)著作權權屬、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

 14. 張旭龍與北京墨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雷、馬躍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轄42號民事裁定書〕

 15. 西安佳韻社數字娛樂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簫明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民再62號民事判決書〕

 16. 王海成、王平、王海燕與高天鶴、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津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

 17. 江西省億維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廈門表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閩民終879號民事判決書〕

 18. 北京豪駿影視傳媒有限公司與吉林省帝王酒店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金帝首席純歌廳、吉林省帝王酒店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吉民終339號民事判決書〕

 19. 饒昌俊與深圳市大百姓時代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百姓網絡視頻黃頁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民再346號民事判決書〕

 20.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永寧縣楊和鎮浪漫之約休閒會所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2)寧知民終31號民事判決書〕

 21. 廣州加鹽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悠久傳媒(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1)粵73民終5651號民事判決書〕

 22. 景德鎮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與景德鎮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02民終171號民事判決書〕

 (四)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23. 四川金像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書〕

 24. 河北華穗種業有限公司與武威市搏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47號民事判決書、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甘01知民初61號民事判決書〕

 25.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浙民申5195號民事裁定書〕

 26. 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TCL王牌電器(惠州)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終38號民事判決書〕

 27. 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秋林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與哈爾濱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黑民終236號民事判決書〕

 28. 雲南合道康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滇醫通醫療信息諮詢(雲南)有限公司、滇醫通互聯網醫院(雲南)有限公司、鄒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雲民終904號民事判決書〕

 29. 中交大建(西安)橋樑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中隧橋波形鋼腹板有限公司、周亞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終665號民事判決書〕

 30. 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與西安聚遠電力自動化有限公司、高勇、李強侵害商業秘密及虛假宣傳糾紛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陝知民終10號民事判決書〕

 31. 煙台市松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万林新生態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魯民終390號民事判決書〕

 32. 重慶天權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遊才梅、浪胃仙(重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渝民終859號民事判決書〕

 33. 巴州網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額敏縣新大同創生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員雅嵐商業詆毀糾紛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2)新民終81號民事判決書〕

 34. 北京古北水鎮旅遊有限公司與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4553號民事判決書〕

 35. 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六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廈門市扒塊腹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終1203號民事判決書〕

 36.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田友源、成都西維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金耀林、魯有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10950號民事判決書〕

 37. 山西瑞亞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蒙繼祥、深圳市瑞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晉05民初124號民事判決書〕

 38. 青海景榛城市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與青海省通信服務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青01知民初141號民事判決書〕

 (五)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

 39. 劉國湘與安徽綠億種業有限公司、合肥豐民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合同糾紛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湘知民終25號民事判決書〕

 40. 德農種業股份公司與安徽金培因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華展種業有限公司、靈璧縣黃灣鎮朱鵬農資、泗縣久久農資經營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皖民初4號民事判決書〕

 41. 中國種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與李萬貴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知民初96號民事判決書〕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42. 廣東好太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佛山市凱達能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行再3號行政判決書〕

 43. 齊魯製藥有限公司與北京四環製藥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83號行政判決書〕

 44. 長沙市華美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南京聖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終475號行政判決書〕

 45. 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

 46. 南京恒生製藥有限公司與南京市知識產權局、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專利行政裁決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451號行政判決書、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1行初261號行政判決書〕

 47. 荔波縣程氏珠寶商行二店與荔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糾紛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黔行終309號行政判決書〕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48. 任某侵犯著作權罪案〔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6刑初86號刑事判決書〕

 49. 紀某民等四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5刑初5190號刑事判決書〕

 50. 王某假冒註冊商標罪案〔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2022)蘇0214刑初579號刑事判決書〕


2022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簡介

 一、涉“大頭兒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央視動漫集團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1994年,受《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95 版動畫片導演等人委託,劉澤岱創作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人物形象正面圖,雙方並未就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簽署任何書面協議。95 版動畫片演職人員列表中載明:“人物設計:劉澤岱”。2012年,劉澤岱將“大頭兒子”等三件作品所有著作權轉讓給洪亮。2013年,劉澤岱與央視動漫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央視動漫公司)先後簽訂委託創作協議和補充協議,約定央視動漫公司擁有“大頭兒子”等三個人物造型除署名權以外的全部知識產權。後劉澤岱簽署說明確認了上述事實,並稱與洪亮簽訂轉讓合同屬於被誤導。央視動漫公司還向法院提交了落款為1995年劉澤岱的書面聲明,該聲明確認三個人物造型權屬歸央視。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央視動漫公司侵犯其著作權。一審法院認為,因雙方沒有簽訂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屬,故劉澤岱對三幅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依據轉讓合同取得了上述作品著作權,央視動漫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央視動漫公司的上訴和申請再審均被駁回,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後改判,認定涉案作品系委託創作,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屬於央視動漫公司所有,判決駁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了委託創作作品、法人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的判斷標準以及權屬證據分析認定方法,對特殊歷史背景下的作品著作權人權利保護提供了參考,對激發文化創新創造、支持優秀文化作品廣泛傳播、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二、涉藥品專利鏈接糾紛案

 中外製藥株式會社與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中外製藥株式會社是名稱為“ED-71製劑”的發明專利權的權利人,同時也是上市原研藥“艾地骨化醇軟膠囊”的上市許可持有人。中外製藥株式會社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台就上述藥品和專利進行登記,主張其原研藥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7均相關。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鶴公司)申請註冊“艾地骨化醇軟膠囊”仿製藥,並作出4.2類聲明,即仿製藥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範圍。中外製藥株式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海鶴公司申請註冊的仿製藥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仿製藥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故駁回中外製藥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中外製藥株式會社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判斷仿製藥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時,原則上應以仿製藥申請人的申報資料為依據進行比對評判,經比對,涉案仿製藥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全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件。202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正式確立了我國的藥品專利鏈接製度,本案判決貫徹立法精神,對實踐中出現的藥品專利鏈接製度相關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

 三、給排水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

 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與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39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福置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水務集團)賠償因其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為給宏福置業公司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威海水務集團在威海市給排水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判決駁回宏福置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宏福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威海水務集團不僅獨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務,而且承擔著供水設施審核、驗收等公用事業管理職責,其在受理給排水市政業務時,在業務辦理服務流程清單中僅註明威海水務集團及其下屬企業的聯繫方式等信息,沒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對人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屬於隱性限定了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為。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部分支持宏福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了反壟斷法上限定交易行為的司法認定,重在考察經營者是否實質上限制了交易相對人的自由選擇權,為具有市場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特別是公用企業,依法從事市場經營活動提供了指南。

 四、涉“青花椒”商標侵權糾紛案

 上海万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終215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上海万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號註冊商標、第17320763號註冊商標、第23986528號註冊商標“ ”的權利人,核定服務項目均包括第43類飯店、餐廳等,且均在有效期內。2021年5月21日,万翠堂公司發現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以下簡稱五阿婆火鍋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魚火鍋”字樣,遂以五阿婆火鍋店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五阿婆火鍋店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万翠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一審法院認為,五阿婆火鍋店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遂判令五阿婆火鍋店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五阿婆火鍋店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青花椒作為川菜的調味料已廣為人知。由於飯店、餐廳服務和菜品調味料之間的天然聯繫,使得涉案商標和含有“青花椒”字樣的菜品名稱在辨識上相互混同,極大地降低了涉案商標的顯著性。涉案商標的弱顯著性特點決定了其保護範圍不宜過寬,否則會妨礙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案中,五阿婆火鍋店店招中包含的“青花椒”字樣,是對其提供的菜品魚火鍋中含有青花椒調味料這一特點的客觀描述,沒有單獨突出使用,沒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標的意圖,不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五阿婆火鍋店被訴行為係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該案二審判決明確了商標正當使用的認定標準,講出“權利有邊界,行使須誠信”的“大道理”。二審判決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常識、常情和常理,依法維護誠信、正當經營的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五、干擾搜索引擎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與蘇州閃速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5民初148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的經營者。蘇州閃速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閃速推公司)通過租賃高權重網站二級目錄,利用技術手段生成大量與客戶所在行業常用搜索關鍵詞相關的廣告頁面,並將這些頁面掛接到高權重網站的二級目錄中,當用戶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這些關鍵詞時,被推廣公司的廣告網頁就會佔據搜索結果首頁一條或多條,實現“萬詞霸屏”的效果。百度公司以閃速推公司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閃速推公司依附於百度搜索引擎開展“萬詞霸屏”業務,故意利用技術手段破壞百度搜索引擎根據關鍵詞搜索的正常收錄和排名秩序,增加了用戶信息獲取成本,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秩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閃速推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75.3萬元。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判決有效遏制了利用技術手段干擾、操縱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結果排名的行為,有利於保障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態和公平競爭的互聯網秩序,彰顯了人民法院營造風清氣朗網絡空間的力度與決心。

 六、“胖虎打疫苗”NFT數字作品侵權案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終527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策公司)經漫畫家馬千里授權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獨占性著作財產權。奇策公司在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與宙公司)經營的平台發現其用戶鑄造並發布了“胖虎打疫苗” NFT數字作品,該作品與馬千里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依然帶有相應水印。奇策公司遂以原與宙公司侵害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法院認為,NFT數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徵,結合交易模式、技術特點、平台控制能力、營利模式等,涉案平台應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審查機制,認定原與宙公司侵權成立。原與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NFT數字作品的上架發布階段涉及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作為數字藏品的一種形式,NFT數字作品使用的技術可較為有效地避免後續流轉中被反复複製的風險。基於NFT數字作品交易網絡服務伴隨著相應財產性權益的產生、移轉以及可能引發的侵權後果等因素,此類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查NFT數字作品來源的合法性,確認NFT數字作品鑄造者俱有適當權利。本案中,原與宙公司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及NFT數字作品交易平台責任的典型案件。判決對以區塊鏈作為底層核心技術的NFT數字作品的法律屬性、交易模式下的行為界定、交易平台的屬性以及責任認定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對於構建公開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鏈上數字作品新生態、推動數字產業發展具有啟示意義。

 七、涉“龍井茶”商標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特威茶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2)滬73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是“ ”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核定類別為第30類“茶”商品。特威茶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威茶公司)銷售貼附有“龍井茶”和“盛璽龍井茶”標識的茶葉,上述茶葉是特威茶公司從案外人TWG公司進口,並在進關過程中要求案外人旭暮公司將標有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籤貼附在商品上。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認定特威茶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決定沒收標有“盛璽龍井茶”“龍井茶”標識的茶葉共計1422盒,並處罰款54萬餘元。特威茶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認為,特威茶公司提出的複議理由於法無據,維持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特威茶公司不服,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合法,處罰結果並無不當,被訴行政復議決定合法,遂判決駁回特威茶公司的訴訟請求。特威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商標作為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具有標識商品原產地的功能,以表明因原產地的自然條件、工藝、製作方法等因素決定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質。特威茶公司並未充分舉證證明其商品來源於涉案證明商標要求的種植地域範圍,其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構成商標侵權。特威茶公司不僅實施了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其還存在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且銷售侵權產品的金額較大,行政機關根據本案具體情況作出的罰款金額合理,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判決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動地理標誌保護行政執法標準與裁判標準統一,對於加強地理標誌司法保護,規範經營者正確使用含有地理標誌字樣的商業標識,維護消費者利益具有積極意義。

 八、涉“都蜜5號”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京研益農(壽光)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新疆昌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2021)瓊73知民初2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都蜜5號”是經農業農村部授權的植物新品種。京研益農(壽光)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研壽光公司)認為,在植物新品種權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臨時保護期內,新疆昌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豐公司)以“世紀蜜二十五號”之名生產、銷售實為“都蜜5號”的種子。京研壽光公司遂訴至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昌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品種權人在起訴前單方自行委託的鑑定,不是司法委託鑑定,但從樣品來源、鑑定資質、適用的鑑定規則和測試方法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後,確認該證據的證明力,認定“世紀蜜二十五號”與“都蜜5號”為相同品種。昌豐公司未經許可,在“都蜜5號”植物新品種的臨時保護期內生產、繁殖、銷售與“都蜜5號”為同一品種的“世紀蜜二十五號”,應當向京研壽光公司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綜合考慮品種類型、生產銷售時間、銷售單價以及數量等因素,判決昌豐公司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35萬元。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系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判決生效後促成關聯案件當事人達成使用費支付協議和品種權許可協議,取得積極效果。該案加強對植物新品種權人的保護,促進甜瓜種業自主創新。

 九、生成社交軟件虛假截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郴州七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66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開發、運營“微信”“QQ”軟件。郴州七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長沙市岳麓區智恩商品信息諮詢服務部(以下簡稱兩被告)共同開發、運營“微商截圖王”(後更名為“微商星球”)“火星美化”兩款軟件,該兩款軟件提供與“微信”“QQ”軟件的界面、圖標、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使用戶能夠自行編輯並生成與“微信”“QQ”軟件各種使用場景界面相同的對話、紅包、轉賬、錢包等虛假截圖。北京神奇工場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樂商店”應用平台為被訴軟件提供下載服務。騰訊公司認為三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兩被告借助微信、QQ軟件所具有的廣泛用戶基礎以及構建起的真實、誠信社交生態,利用部分用戶意圖通過造假、作弊來獲取不當利益的心理,使被訴軟件獲得大量用戶並據此牟取高額收益。兩被告為其用戶提供了造假、作弊的重要工具,為弄虛作假、行騙欺瞞之行提供了條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被訴行為直接衝擊了微信、QQ以真實社交為依託的運營基礎,易使消費者因虛假截圖受到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損害,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神奇工場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一審法院結合被訴軟件用戶數量、交易流水金額等因素,判令兩被告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28.452萬元。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打擊網絡“黑灰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打擊了提供作弊、造假工具的行為,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促進作用。

 十、羅某洲、馬某華等八人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羅某洲、馬某華等八人假冒註冊商標罪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刑終514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AIRPODS”“AIRPODS PRO”商標權人為蘋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耳機等。被告人羅某洲、馬某華等生產假冒蘋果公司註冊商標的藍牙耳機對外銷售牟利。涉案藍牙耳機及包裝無論是否印有蘋果公司註冊商標,經藍牙連接蘋果手機後均彈窗顯示“Airpods”或“Airpods Pro”。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洲等人有期徒刑二至六年及罰金。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另查明,本案已銷售侵權耳機金額應調整認定為22106296.08元。二審法院認為,假冒註冊商標犯罪中“使用”不限於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等有形載體中,只要是在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就屬於商標性使用。藍牙耳機的消費者通過藍牙配對建鏈尋找設備,對藍牙耳機產品來源的識別主要通過設備查找正確的配對項實現藍牙耳機功能。被告人生產的侵權藍牙耳機連接手機終端配對激活過程中,在蘋果手機彈窗向消費者展示“Airpods”“Airpods Pro”商標,使消費者誤認為其使用的產品是蘋果公司製造,造成對產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數字經濟環境下利用物聯網技術實施新形態商標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把握商標犯罪行為的實質,正確界定商標使用行為,有力打擊了利用新技術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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