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金庸生前訴江南案終審宣判: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賠188萬元人民幣

金庸生前訴江南案終審宣判: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賠188萬元人民幣

2023-05-16 出處 / 廣州日報客戶端

擅自將他人構造的經典武俠人物二次創作成校園小說並出版售賣,這是否構成侵權、不正當競爭?近日,“同人作品第一案”有了終審判決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製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兩家出版公司即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法院還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按再版版稅收入30%支付經濟補償。


據悉,2015年查良鏞(筆名:金庸)發現小說《此間的少年》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於其《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四部作品,且人物間的相互關係、人物的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其作品實質性相似。該小說由楊某署名“江南”發表,由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出版統籌、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出版發行,在市場上大量銷售。


查良鏞認為,楊某抄襲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其作品相似的情節,改編其作品後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查良鏞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同時查良鏞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楊某盜用上述作品獨創性元素獲利巨大,妨害了查良鏞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小說《此間的少年》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應承擔連帶賠償和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遂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查良鏞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銷毀庫存圖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楊某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出版紀念版造成的經濟損失100多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後,查良鏞、楊某、北京精典博維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對該“同人作品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被訴侵權作品《此間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製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