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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知識產權法庭兩周年典型案例

2023-06-30 出處 / 重慶市知識產權法庭

重慶知識產權法庭

兩周年典型案例

目錄

一、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與龔某某、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二、浙江安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與青島訊極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商業詆毀糾紛案

三、重慶健力玻璃製品有限公司與重慶市合川區金星玻璃製品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四、重慶力華自動化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神馳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等專利侵權案

五、安翰科技(武漢)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金山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六、第十四師昆玉市果蔬協會與新疆茉語凡食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七、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訴李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八、重慶玉雅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與重慶牙博士誠嘉口腔醫院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九、重慶天權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遊某某、浪胃仙(重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十、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慶騰訊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天極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申請案

十一、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三峽水利供電有限公司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十二、重慶奔象果業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潼南區九蓮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十三、羅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與龔某某、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關鍵詞】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演繹作品、利益平衡原則

【基本案情】

自1942年2月至今,《西北民歌集(1)》等出版物刊載有簡譜歌曲《都達爾與瑪麗亞》,標註王洛賓“記譜、譯譜、編譯、編曲”等資訊,王洛賓的繼承人王某甲、王某丙於2019年將該歌曲進行作品登記,標註“哈薩克族民歌”“王洛賓編詞曲”“創作日期1939年1月1日”等。 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南師範出版社)出版的五線譜鋼琴曲《中國民歌兒童鋼琴曲集》中收錄了《都達爾與瑪麗亞》,標註為“龔某某編配”。 王洛賓的繼承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認為王洛賓對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權,龔某某、西南師範出版社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 請求法院判令:1.龔某某、西南師範出版社停止銷售涉案出版物; 2.龔某某、西南師範出版社在“課標教材網”網站上向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賠禮道歉; 3.龔某某支付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賠償金10000元,西南師範出版社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基於民歌自身的特點及民歌記錄整理工作的專業性特點,在王洛賓版本與在先同源民歌版本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認定其為該版本的形成付出了一定的創造性勞動,王洛賓對演繹成果享有著作權。 將龔某某版本與王洛賓版本進行比對,兩者的旋律或節奏並不完全一致,樂曲體裁以及音樂表現方式亦不相同。 龔某某在和聲的使用及鋼琴化寫作方面體現了其專業的音樂素養和獨特的音樂思維,整首鋼琴曲具有獨立藝術價值。 因此,兩者可以成為並行存在的演繹作品。 故,龔某某並不侵犯王洛賓的著作權。

【典型意義】

2021年10月28日國務院發佈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制定傳統文化、民間文藝、傳統知識等領域保護辦法。 建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璀璨多姿的民間文藝作品是中華文化的鮮明標識和獨特基因。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如何讓民間文藝作品在傳承中得到更好的法律保護,又在轉化與創新中呈現新的生機與活力,是當下應當思考的深刻命題。 民歌屬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任何人均可以進行合理演繹。 針對同一來源的不同演繹成果是否構成新的作品,不同演繹成果之間是否構成權利衝突,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在尊重歷史傳統文化的基礎上,本案充分考慮民歌自身傳承及流變特點,明確利用簡譜記錄、整理口耳相傳的民歌,行為人付出的勞動並非輕而易舉,在無反證的情況下,該創造性勞動所形成的成果應當認定為作品。 當不同演繹作品旋律不完全一致的情況下,若在後演繹作品相對於在先演繹作品具有獨立藝術價值,則兩者可以共存。 該裁判規則平衡了原始民歌、演繹作品權利人及社會公眾之間利益,客觀上促進了民間文學藝術繁榮及可持續發展,為類案提供了新的審理思路。

二、浙江安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與青島訊極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商業詆毀糾紛案

【關鍵詞】

人工智慧、自動抓拍、可著作權性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9日,安諧公司作為專利權人申請名為“一種遠光燈持續開起的檢測方法”的發明專利,2020年7月14日獲得授權公告。 涉案圖片來自於交警部門利用安裝在洛陽市周山隧道由安諧公司提供的“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自動記錄系統”拍攝視頻自動生成,包括四幅畫面。 2019年2月13日,安諧公司微信公眾號發佈《“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自動記錄系統”在洛陽啟動》文章,該文中使用了涉案圖片。

2021年5月14日至5月16日,青島訊極公司、訊極蘇州公司共同法定代表人在“第十二屆中國道路交通安全產品博覽會暨公安交警警用裝備展”中發表題為“科技助力濫用遠光燈專項整治”演講,其宣稱:“傳統視頻型,使用壓光找雙燈筒技術,學習演演算法技術,只能舉證佔比不到64%的雙燈筒車型的車輛”,同時其PPT配圖與安諧公司” 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自動記錄系統「自動抓拍生成的涉案四幅圖片基本一致。

安諧公司認為涉案照片是其利用自有“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自動記錄系統”製作而成,屬於功能性作品,依法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青島訊極公司、訊極蘇州公司在公開演講及公眾號文章中使用了安諧公司作品,侵犯了展覽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 安諧公司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青島訊極公司、訊極蘇州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青島訊極公司、訊極蘇州公司共同辯稱:涉案圖片並非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不屬於作品,即使構成作品也不屬於原告所有,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特定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思想表達。 首先,主體維度,涉案圖片系由機器設定程式進行自動拍攝產生,機器設備並不能成為作品的創作主體。 安諧公司雖為機器設備的生產者及技術參數設置者,但涉案圖片系交警部門在實際使用設備過程中產生。 涉案圖片既未體現安諧公司創作涉案圖片的主觀意圖,其也非其實際操作設備產生,不能認定為涉案圖片作者。 其次,客體維度,照片的非藝術性表達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中攝影作品的認定範圍。 涉案圖片內容及拍攝目的均為客觀複製記載車輛違章場景,拍攝過程未體現機器消費者就藝術創造方面的人工干預、選擇、判斷,不具有藝術方面的獨創性表達,故不宜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保護。

【典型意義】

新技術的產生與推廣一定程度地影響了人們創作的方式,進而影響著著作權保護規則,其中人工智慧帶來的著作權法問題顯得尤為複雜。 自動抓拍照片是新資訊技術的產物,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創作者是誰”“自動生成內容能否構成作品”。 本案裁判旨在為新技術背景下人工智慧生成內容所引發的著作權糾紛提供合適的審理思路。 判斷自動抓拍照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時,應當考慮主客體兩方面:第一,主體維度。 判斷人工智慧生成內容可著作權性的首要考量因素是主體是否具有創作意圖。 本案以創作意圖判斷創作主體,進而認定其是否可能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 第二,客體維度。 一般認為,作品的核心要素是獨創性。 通過獨立創作、個性表達要件判斷自動抓拍照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對於僅為再現客觀場景而形成的自動抓拍圖片,因未體現創作者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獨創性表達,故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三、重慶健力玻璃製品有限公司與重慶市合川區金星玻璃製品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關鍵詞】

等同原則、明知、應知

【基本案情】

重慶市合川區金星玻璃製品有限公司分酒器的生產方法與權利要求1不相同的步驟如下:第一步人工取出杯身坯後,後續步驟是退火,採用鐳射冷切口工藝對分酒器坯體切口、對切口邊緣進行粗磨倒角細磨等處理。

重慶健力玻璃製品有限公司主張上述步驟構成等同技術特徵,理由是火切口與冷切口屬於玻璃工藝中早就存在的慣常的切割手段,二者均是對坯體進行成型。 重慶市合川區金星玻璃製品有限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本案等同侵權不成立。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針對發明專利的非發明點技術特徵,專利權利人在專利申請時未將其明知或應知的技術方案寫入權利要求,應當理解為專利權利人不尋求保護該未寫入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侵權判定時,一般不宜再通過等同原則將該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否則有損社會公眾對專利保護範圍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信賴,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將杯身坯送入火切口機切口”技術手段明確清晰,保護範圍清楚,不符合由於技術發展等原因,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描述難以完整、精確反映客觀技術方案這一適用等同原則的前提。 原告亦通過教材文獻等證據反覆強調,在專利申請前即存在火切、鐳射切割等該領域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切割手段,可以認為專利權人並不尋求保護火切之外的切割方式,等同侵權不成立。

【典型意義】

等同原則是專利權保護中一項重要原則和制度,為專利權人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鼓勵了技術創新。 但是,專利侵權判斷需確保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有足夠的法律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否則將破壞專利制度的公示功能,影響第三人的信賴利益以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本案系限制等同原則適用的典型案例,以尊重專利制度公示功能為基礎,強調權利要求書等專利文本的公示作用,結合等同原則產生的背景、法理基礎及立法目的,闡釋了司法實踐中限制等同原則適用的具體規則,既有利於通過司法裁判推動專利文本撰寫品質的提升,又有利於在激勵創新和保證公眾信賴利益之間達致平衡,對於同類型案件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

四、重慶力華自動化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神馳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等專利侵權案

【關鍵詞】

目標代碼、原始程式碼、同一性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法自被訴侵權產品中提取其軟體運行代碼是因為晶元被設置加密保護,對此不能歸咎於神馳機電公司。 神馳機電公司解釋稱,兩次鑒定所測定的公式之所以不同,是因為其向兩個鑒定機構提供的原始程式碼中本身即含有兩種不同控制方式的代碼段所致,原告亦認可存在理論可能性。 基於被控侵權產品的運行代碼與神馳機電公司提供的原始程式碼在輸出電壓的頻率f、發電機組輸出電流I、發電機組自身輸出電流和發電機組自身輸出電壓的相位夾角φ的關係上均符合案涉專利公式,結合原始程式碼的提取過程及鑒定機構的回復函等,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神馳機電公司提供的原始程式碼與被控侵權產品的運行代碼具有同一性。 根據鑒定意見,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c採取了與案涉專利權利要求1中技術特徵C不同的公式,前者控制電壓V,後者則控制電流I,即便電壓V和電流I之間可通過一定的公式進行換算,但二者因系針對不同的信號,需要設定參數選取、編製軟體原始程式碼及相應的處理和控制均有所不同,故二者採取的手段不同,不構成等同技術特徵。 綜上,原告關於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案涉專利保護範圍的主張不能成立。

【典型意義】

方法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如何固定和比對被訴侵權產品所採用的方法,是困惑司法實踐的難題。 因客觀原因無法提取被訴侵權產品的原始程式碼和目標代碼,如何進行方法比對,更是涉計算機軟體方法司法審判的痛點。 本案探索了替代方案,即由被訴侵權人另行提供與被訴侵權產品運行代碼的相關參數相符的原始程式碼,在權利人沒有提出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視為與被訴侵權產品中所使用運行代碼具有同一性,從而解決了方法專利中舉證難的問題,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審判效率。 本案豐富了方法專利中的舉證責任規則,對同類型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五、安翰科技(武漢)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金山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

正當維權、惡意訴訟、誠實信用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第一,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應當秉承謙抑原則。 在知識產權領域,侵權判斷具有專業性的特點,人民法院在認定特定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時,更應當適當謹慎,避免簡單地將敗訴等同於惡意訴訟,避免因為惡意訴訟從而不當地限制當事人正當行使訴權。 第二,惡意訴訟認定“惡意”的關鍵在於明知沒有事實或者法律根據。 不能以同日申請發明專利不具有創造性,推定專利權人在提起訴訟時明知涉案實用新型應當被宣告無效。 本案在涉案實用新型被宣告無效之前,涉案專利權合法有效,具有正當的權利基礎; 不能以專利被嗣后宣告無效從而反推權利人在提起訴訟時主觀上具有“惡意”。 第三,訴訟時機不是認定惡意訴訟的關鍵。 在專利維權的權利基礎正當,且對於侵權事實的存在與否盡到合理的注意和勤勉義務時,則無論選擇什麼起訴時機,都難以認定為主觀上具有“惡意”,故安翰公司提出金山公司在其上市關鍵時期提起訴訟導致上市受阻,應當推定金山公司主觀存在惡意的主張不能成立。

【典型意義】

本案系釐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惡意提起訴訟和正當行使權利邊界的典型案例。 惡意訴訟的法律規制是對於兩種利益的平衡,一方是獨立訴權的保護,另一方是合法權利的維護。 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行為屬於權利濫用和違背誠實信用行為,不僅有悖於智慧財產權制度目的實現和功能發揮,而且對當事人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了困擾和損害,故惡意訴訟的相關權利主張不應得到法律保護和支援。 但是在認定惡意訴訟時要秉持審慎與謙抑原則,否則不僅將可能妨礙權利行使,亦可能增加市場活動的不確定性、不安全性。 判斷「惡意訴訟」時,應當以判斷當事人的權利基礎及對權利基礎認識為基礎、以提起侵權訴訟目的等因素為輔助標準綜合判斷。 本案裁判規則的確立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打擊「專利叢林」「商標囤積」「惡意註冊/申請」等違背誠實信用、濫用權利不良現象的同時,依法保障智慧財產權人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確保權利人其權利範圍內獲得充分和嚴格的保護,加強智慧財產權法治保障,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六、第十四師昆玉市果蔬協會與新疆茉語凡食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關鍵詞】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混淆

【案情介紹】

【試用詳情】

【典型意義】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將一定範圍內的公共資源納入專用範圍,故在確定其專用權和禁用權保護範圍時,需要充分考慮公共利益和商標權利的平衡。 目前我國對於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侵權判斷標準尚不明確,本案旨在釐清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侵權裁判規則。 從形成地理標誌的客觀規律來說,地理標誌所代表的良好品質的形成與所涉地名相關區域的特殊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以及區域內眾多生產者長期共同的努力密不可分。 地理標誌屬於區域公共資源,除了選擇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表明商品符合地理標誌條件外,相關商品的生產者仍然享有其它方式正當標明自己的商品系地理標誌產品的權利。 本案裁判進一步指出,如果屬於符合地理標誌條件的商品,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有人排斥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應嚴格限定在明顯系使用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有人經過顯著性設計的商標標識的情形或足以構成混淆的情形,而非普遍的對“地名+商品名稱”這類文字進行使用的情形。 本案裁判闡釋了地理標誌與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關係,合理區分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顯著程度,審慎平衡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排他範圍與正當使用之間的關係,適當劃定了兩者的界限,依法保護了地理標誌產品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七、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訴李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關鍵詞】

刑民交叉、懲罰性賠償、惡意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典型意義】

八、重慶玉雅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與重慶牙博士誠嘉口腔醫院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關鍵詞】

搜索關鍵詞、隱性使用、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玉雅口腔公司成立於2011年12月18日,后於2015年5月22日變更為現名,經營範圍為口腔科。 牙博士口腔公司成立於2012年3月15日,與玉雅口腔公司相距4.2公里,經營範圍包括口腔科等。 牙博士口腔公司在360平台購買了「玉雅」」玉雅口腔」等搜索關鍵詞,並設置其公司網址為上述關鍵詞的搜尋結果。 使用者在360平臺上搜索「玉雅」「玉雅口腔」等關鍵詞,搜尋結果首頁中出現涉案連結,點擊該連結直接進入牙博士口腔公司網站,網頁顯示所有內容均指向牙博士口腔公司,並不涉及玉雅口腔公司。 玉雅口腔公司認為牙博士口腔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其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牙博士口腔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搜索關鍵詞 「玉雅」系玉雅口腔公司的字型大小,「玉雅口腔」系其字型大小加行業,故玉雅口腔公司對上述關鍵詞享有合法利益。 經營者設置特定搜索關鍵詞,其目的是向使用者推送特定網站,若網站本身不顯示搜索關鍵詞,則該行為不應認定為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 儘管使用者通過「玉雅」「玉雅口腔」關鍵詞搜索進入案涉網站,但該網站網頁並無玉雅口腔公司的相關內容,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因此不屬於商業混淆行為。 雖然本案不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但並不意味著該行為具有正當性。 牙博士口腔公司缺乏使用前述關鍵詞的合理依據,其行為將導致欲尋找玉雅口腔公司獲得醫療服務的潛在消費者最終進入與該關鍵詞本無關聯的牙博士公司的網站,其實質是劫持了玉雅口腔公司的部分潛在客戶,搶奪其交易機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定,因而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

將他人企業字型大小作為搜索關鍵詞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如何選擇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在實踐中則存在較大的爭議。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通過對設置隱性搜索關鍵詞的實質分析,正確界定行為性質,明確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將他人享有合法利益的特定詞設定為隱性關鍵詞進而損失該他人的利益,則該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一般商業倫理,進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以實現維護公序良俗與激勵競爭自由為出發點,明確了設置搜索關鍵詞的行為邊界,有效地規範了相關網路競爭秩序。

九、重慶天權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遊某某、浪胃仙(重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關鍵詞】

網路直播帳號、虛擬財產、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重慶天權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權星公司)成立,游某某系法定代表人。 天權星公司與藝人李某某(藝名為浪胃仙大胃王)簽訂經紀合同,由天權星公司全權代理李某某網路平臺主播、廣告等有關的商業或非商務工作。 合作期間,游某某以個人名義註冊了抖音、快手帳號,併發佈李某某的相關活動視頻。 兩年期間,帳號粉絲增長至數千萬,為天權星公司帶來巨大利益。 2020年7月,天權星公司股東會決議免去遊某某執行董事職務; 李某某與天權星公司解約,並與浪胃仙(重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浪胃仙公司)建立合作關係(三個月左右)。 天權星公司認為,浪胃仙公司利用天權星公司所有的案涉抖音號、快手號以及前述商標標識,向公眾提供與天權星公司相同的網路視頻服務,引人誤認為其與天權星公司存在特定聯繫,構成不正當競爭。 游某某利用其掌握案涉帳號便利與浪胃仙公司合作,提供與天權星公司相同的短視頻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審理中,天權星公司主張因抖音企業註冊要求而決定游某某註冊並管理案涉帳號,涉案帳號屬於天權星公司資產,並請求法院予以確認。 游某某則認為案涉帳號系其個人財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帳號權屬之爭,本質上就是帳號所代表市場經濟價值的歸屬之爭。 對於抖音、快手帳號而言,註冊行為本身並不當然產生市場經濟價值,帳號只有通過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絲和一定的市場影響力,才具有市場價值。 對於帳號的歸屬,雙方有明確約定則從約定,沒有明確約定則綜合賬號註冊的目的和過程、賬號運營情況和運營結果等情況,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合理確定賬號的歸屬。

於本案而言,結合案涉帳號註冊、使用、運營結果及當事人溝通情況,判定案涉帳號屬於天權星公司虛擬財產。

【典型意義】

隨著數位經濟時代的發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開啟了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私法保護的起點。 然該規定尚顯粗泛,如何規範和平衡行業各方的利益,仍是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本案系全國知名網路直播帳號「浪胃仙」權益歸屬認定的案件,就雙方無約定的網路直播帳號權益歸屬確立了認定方法,提出網路直播帳號權益歸屬認定應綜合考量案涉帳號的註冊目的、註冊過程、運營情況及運營結果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認定帳號權益歸屬。 同時指出網路直播帳號權屬之爭,本質是流量經濟中帳號所帶來的競爭利益歸屬之爭。 網路直播帳號並非商業標識,而是虛擬財產,其附帶有競爭利益,應正確處理虛擬直播帳號的權屬與帳號使用所帶來的流量競爭利益保護之間的關係。

十、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慶騰訊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天極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申請案

【關鍵詞】

網路服務提供者義務、通知刪除規則、必要措施

【基本案情】

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重慶騰訊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騰訊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授權取得動漫作品《鬥羅大陸》的非獨占資訊網路傳播權及維權權利。 該動漫作品在騰訊視頻平臺播出,每週六10時更新,截至2021年5月29日,總播放量已超過295億次,用戶評分高達9.3分,系熱播劇。 騰訊視頻更新后,「憶三漫剪」等抖音使用者在抖音APP平台幾乎同步上傳了大量被控侵權視頻,且播放量較大。 騰訊公司等申請人累計向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視界公司)發送侵權告知函超過200次,涉及侵權鏈接超過2.3萬條,並指出具體位置及上傳者,但侵權內容未獲有效治理。 騰訊公司、重慶騰訊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請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過濾和攔截用戶上傳和傳播侵害《鬥羅大陸》動漫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視頻等。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通知—刪除」規則是在特定技術條件下基於平衡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益的一項制度安排,其核心理論基礎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錯責任。 在該規則下,網路服務者對於網路使用者利用其平臺實施的侵權行為並非只負刪除義務,而是負有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的義務。 必要措施的內容並非固定的、不變的、機械的,而是動態的、可變的與發展的,當新的技術出現且具備實施條件時,基於利益平衡之需要,可以將該新技術納入必要措施範疇。 視頻平臺在開發傳播技術並享受技術進步紅利的同時,同樣負有採取措施保護權利人權利以維護權利人與平台之間動態利益平衡的義務。 當過濾、攔截等技術已經存在且其實施成本可承受時,則在新侵權視頻仍在不斷上傳的情況下,將過濾、攔截等措施納入平臺應當採取的必要措施範疇則是理所當然。

【典型意義】

自《民法典》第1195條新增“必要措施”的規定,進一步拓展了“通知-刪除”規則的內容,也為司法裁判規制網路侵權提供了轉向指引。 本案系全國首例要求短視頻平臺採取過濾、攔截等措施阻止侵權視頻不斷上傳的行為保全裁定。 該裁定在準確闡釋了“通知-刪除”規則制度本質的基礎上,論證並確立了“通知—刪除”規則下動態界定平臺義務的裁判規則,及時回應了業界規制平臺先侵權后治理發展路徑的司法需求。 本案基於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則,充分考慮現有技術發展水準及實現該技術的成本,動態界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具體內容,明確提出網路服務提供者在開發傳播技術並享有傳播技術紅利的同時,負有採取相應措施制止侵權之義務。 該司法理念具有較高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在《民法典》第1195條框架下進行開放性解讀能夠更好適應網路技術發展和新興商業模式興起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十一、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三峽水利供電有限公司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關鍵詞】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指定交易、舉證責任

【基本案情】

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科友新城」社區的開發企業,與重慶三峽水利供電有限公司建立有供電合同關係,由該公司向「科友新城」社區提供供電服務。 從2015年社區開工建設直至2020年竣工,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三峽水利供電有限公司、重慶三峽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就供配電工程簽訂有多份合同。 除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三峽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2020年9月8日簽訂的《科友星城新建居民住宅社區供配電工程(專線二)施工合同》外,其餘合同均已履行完畢。 原告認為根據國務院及重慶市政府的相關文件,該合同所涉供配電工程應由重慶三峽水利供電有限公司修建,重慶三峽水利供電有限公司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要求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修建,否則不予供電,並指定該供配電工程合同相對方為重慶三峽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 故提起本案訴訟,要求確認重慶三峽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實施了指定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科友星城新建居民住宅社區供配電工程(專線二)施工合同》無效,並返還已付款項,賠付利息損失。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重慶三峽水利供電有限公司雖依法在本案認定的相關市場佔有市場支配地位,但是訟爭的供配電工程按照合同約定應由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行承建,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稱的國務院及重慶市政府的檔明確規定了適用期間,上述檔不具有溯及力,不能據此支持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張。 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主張重慶三峽水利供電有限公司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指定其與重慶三峽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簽訂訟爭供配電工程合同,但無論是對於明示指定,還是默示的指定,均需由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指定行為的存在進行舉證,但其未能完成舉證,故判決駁回重慶市全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中,公共企業單位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具有一定特殊性。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認定了公共企業單位佔有市場支配地位。 但在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上,反壟斷法雖然明確規定了指定交易系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一種形式,卻對指定交易本身的構成要件和表現形式沒有明確,相關案例也較少。 本案對於指定交易從明示指定以及默示指定兩個方面進行了要件分析,在此基礎上闡明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為相關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

十二、重慶奔象果業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潼南區九蓮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關鍵詞】

無性繁殖、種植行為、侵權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九蓮公司存在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中柑所5號”柑橘苗木的事實,因柑橘系無性繁殖,柑橘苗木本身即為繁殖材料,九蓮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中柑所5號”柑橘苗木,結合九蓮公司的經營範圍、種植情況,應認定九蓮公司的種植行為屬於生產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侵害了植物新品種權,故判決九蓮公司立即停止種植” 中柑所5號「柑橘品種的行為,並銷毀侵權苗木。 綜合考慮九蓮公司侵權的性質、期間、後果,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數額,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權利人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決九蓮公司賠償包含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6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審理物件為高發且爭議較大的無性繁殖植物種植行為。 對於無性繁殖品種種植行為性質的認定是此類品種侵權糾紛中的難點。 本案裁判對於類案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首先,本案進一步拓展了「繁殖材料」外延,對種植人(特別是規模化種植人)科以審慎審查繁殖材料合法性之義務,凸顯對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其次,本案兼顧種植行為經濟屬性,使權利保護力度鬆緊適度。 具體而言,法院綜合考量種植行為目的、種植規模、是否營利等因素,認定被訴侵權方系將樹苗用於繁殖授權品種而非自我消費,其商業動機是利用無性繁殖所形成的新個體之果實獲取收益,行為性質屬於生產而非使用。 最後,本案釐清了種植行為侵權與否的邊界,有效破解侵權行為定性難、邊界模糊的問題。 該判決既彰顯法院對品種權人的保護,又為種植人規範種植行為提供合理預期,對於維護種子市場交易秩序穩定和糧食安全、促進種業科技創新具有積極引領價值。

十三、羅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關鍵詞】

銷售金額、既遂、從舊兼從輕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典型意義】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銷售金額修改為違法所得數額加情節,並提高了法定刑。 對於只有銷售行為而尚無違法所得的情形,新法與舊法何者處罰較重,存在不同觀點。 本案從立法目的出發,通過對新法中的「嚴重情節」與舊法中的「銷售金額」進行對照闡釋,認為應當適用舊法,避免了法律適用錯誤,為類案提供了參考。 同時,本案還屬於比較典型的網路售假犯罪行為。 相較於傳統的售假模式,通過互聯網售假過程更為複雜,形式更加多樣,確定在哪一個階段構成犯罪既遂,對於對此類案件的準確量刑意義重大。 本案通過對網路售假流程的分解,結合民事法律關係中買賣關係的認定,從加大對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懲戒力度的理念出發,確定了此類案件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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