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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兩被告人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被判刑

2023-07-20 出處 / 人民法院報

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偽造品牌香煙註冊商標標識煙盒案,被告人凌某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8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告人張某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3.5萬元。


2021年7月上旬,林某(另案處理)與被告人凌某商議在未取得相關品牌煙草註冊商標所有權人授權情況下,合謀偽造有品牌香煙註冊商標標識的煙盒謀利。林某表示每月會支付凌某工資,在盈利後會給凌某乾股。2021年9月,凌某發現被告人張某有場地適合作為偽造品牌煙盒的加工廠,遂跟張某商量使用該場地作為加工廠來生產紙盒,張某同意並根據凌某的要求搭建加工廠。該加工廠搭建好後,凌某以其本人名義與張某簽訂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押金給張某。2021年11月開始,林某提供的機器、原材料以及聘請的工人、司機陸續到場,加工廠開始投入生產。期間,凌某負責根據林某的安排出面給工人租賃居所、結算工資、管理日常事務,負責購買貨車用於運貨和接送工廠工人上下班,並以每月每輛車2000元的價格向林某收取租金。張某明知凌某未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明知該工廠投入生產後全天緊閉大門且行事不同尋常後,仍將廠房繼續出租給凌某等人使用。案發後,現場查獲偽造的“雲煙”“紅塔山”等品牌註冊商標的商標紙共計124.107萬件,價值306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凌某、張某明知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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