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最高法:中國法院對OPPO訴IDC全球SEP許可費案有管轄權

最高法:中國法院對OPPO訴IDC全球SEP許可費案有管轄權

2023-09-25 出處 / 丁文知產財經

9月4日,繼OPPO訴夏普、OPPO訴諾基亞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等爭議之後,最高法院再次作出裁定確認中國法院對SEP全球許可費率訴訟具有管轄權。

2023年9月4日,最高法院就上訴人交互數位公司Interdigital Inc.、交互數位控股公司Interdigital Holdings Inc.(兩上訴人以下合成Interdigital)與被上訴人OPPO廣東行動通訊有限公司、OPPO廣東移動通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兩被上訴人以下合稱OPPO方)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管轄權異議二審作出終審裁定,駁回Interdigital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22)粵73民初195號一審裁定,確認中國法院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授權費率訴訟具有管轄權。最高法院繼OPPO訴夏普、OPPO訴諾基亞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等糾紛後,再次裁定,明確中國法院具有管轄權。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中國法院具有管轄權

2022年1月,OPPO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Interdigital持有或有權作出許可的標準必要專利針對OPPO符合FRAND原則的全球授權條件。2022年1月17日,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受理此案。Interdigital在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一)許可標的涉及多項中國專利,OPPO方實施專利的製造行為發生在中國,故中國法院無論是作為專利權授予地法院或專利實施地法院,亦或是許可諮詢地法院,均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二)東莞市是OPPO的主要研發地及生產地,是主要的專利實施地,本院依法享有管轄權。(三)境外的專利侵權訴訟與本案明顯不同,本案不構成重複訴訟。故,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粵73民初195號民事裁定書,駁回Interdigital管轄異議。Interdigital不服一審裁定,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中國法院具有管轄權

經審查,最高法院駁回了Interdigital的上訴,維持一審裁定,其主要理由有:

(一)關於中國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

1、在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的管轄方面,專利權授予地、專利許可實施地、專利許可合約諮詢地、可供扣押財產或執行財產所在地,均可構成該糾紛管轄的地域連結點。本案中,OPPO公司在中國境內實施製造許可標的的行為,可以合理預見雙方達成許可協議後,該協議的主要履行地也在中國境內,故中國無論是作為專利權授予地,還是專利實施地,抑或是涉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磋商地和可合理預見的合約履行地,本案糾紛均與中國具有適當聯繫,因此,中國法院對本案具有不容辯駁的管轄權。

2.雖然Interdigital提交了已在先向英國等多國法院針對OPPO及關聯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已就英國法院裁定全球費率達成合意。

3.除有關國家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外,各國法院對於平行訴訟的做法主要體現為不予禁止。Interdigital一方面在其與OPPO方協商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過程中率先頻頻提起平行訴訟或相關類似訴訟,另一方面反對OPPO方在中國提起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訴訟,Interdigital所採用的標準不一。

(二)關於一審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否適當

OPPO公司住所位於廣東省東莞市,且東莞市系OPPO方產品的主要研發地和生產地,屬於主要的專利實施地以及可合理預見的合約履行地。廣東省東莞市為本案地域管轄連結點之一,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即一審法院作為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地之一(東莞市)的受訴法院,可以依法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在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且已依法受理的情況下,對於Interdigital請求將本案移送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於一審法院是否適宜對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範圍內的許可條件作出裁判

雙方當事人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使用條件進行過磋商,且均有達成全球範圍許可實施協議的意願,由此本案具備確定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全球範圍內許可使用條件的事實基礎。而且,OPPO方為中國企業,中國是其實施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主要實施地、主要營業地,且中國也是專利授權請求方可供扣押或可供執行財產所在地。因此,本案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與中國有更密切的關聯。

正如最高法院歸納的裁判觀點,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一旦作出FRAND許可承諾,其面臨的許可選擇原則上已經不再是是否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問題,而是具體以何種條件許可實施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爭議主要是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合約締約糾紛,同時亦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提起侵權責任之訴。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管轄方面,專利權授予地、專利許可實施地、專利許可合約諮詢地、可供扣押財產或執行財產所在地,均構成該糾紛管轄的地域連結點。

2011年至2023年間,中國法院受理了上百件涉及標準必要專利法律糾紛的訴訟案件,累積了相當的司法審判經驗。[1]作為全球最大的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地,近年來中國法院也成為跨國標準必要專利費率訴訟的熱門地,深圳中院審理的OPPO訴夏普案和中興訴Wiko案、重慶一中院審理的OPPO訴諾基亞案和vivo訴諾基亞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管轄程序結束後亦將推進OPPO訴Interdigital案,9月7日法院公告顯示福州中院受理了大唐移動訴三星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一案[2]…從2013年廣東法院審理華為訴Interdigital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糾紛開始,中國法院一直在探索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審理規則,為平衡專利權人與實施人利益作出公正考量,為標準必要專利全球治理貢獻了中國方案和中國智慧。

註:

1.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fe52370b-e727-4cbf-a01c-a845a2ce8c5d

2.https://mp.weixin.qq.com/s/oK2OUgfSg6Ip7vlnCsjz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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