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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支撐體系提升保護效能《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印發

2023-10-11 出處 /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印發—

技術調查官參與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辦理有哪些要點規範?如何進一步加強技術調查官隊伍建置與管理?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為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專業技術支援體系提供指引。

「2023年初,我們對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技術調查官制度運作進行充分調查,總結分析技術調查官制度建立以來的運作經驗。根據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的特點,借鑒司法審判領域技術調查官的管理方式,制定印發《辦法》。」國家知識產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執法指導處相關負責人介紹。

明確規範實施動態管理

《辦法》滿足了日益變化的現實需求。上述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數量逐年增長,特別是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大多疑難複雜,專業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領域廣,有大量技術事實問題需要認定。因此,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政裁決、仲裁調解工作實務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來協助智慧財產權行政辦案人員查明技術事實成為迫切需要。

技術調查官的職責是什麼?《辦法》明確了技術調查官參與辦案的職責及程序,規定技術調查官可輔助辦案人員收集相關技術資料,可以指派兩名或多名及補充技術調查官參與辦案等。同時,《辦法》也明確了案件撤回、調解結案及和解結案情形下技術調查官也應基於實質工作情況出具簡要的技術調查意見,技術調查意見不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證、不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閱等內容。

如何對技術調查官實施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動態管理,技術調查官任職期限屆滿後,如未繼續聘任,自動解除聘任關係。技術調查官任期內,可因個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若發現技術調查官不符合任職條件、無法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等情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命令其退出。可進可出的動態管理理念及製度,可有效確保技術調查官隊伍人員常新,持續充滿活力。

上下連動發揮最大效用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深入貫徹《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關於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案件處理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的任務要求,積極推動技術調查官制度建設。

2021年,國家知識產局印發《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確定首批35名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指派、調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工作,並持續加強對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的指導。

截至2022年底,31個省(區、市)均已開展技術調查官制度的建設工作,共確定700多名技術調查官,有效提高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效能。

在充分汲取以往地方試辦實務經驗的基礎上,《辦法》明確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管理體系,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各自管理範圍進行規範,建構起「中央—地方」聯動機制。

「建構『中央—地方』連動機制,能發揮技術調查官資源效用被發揮。」上述負責人介紹,對技術調查官調派程序的相關規定,是《辦法》的一大特色與亮點。《辦法》提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從全國技術調查官資訊庫中調派技術調查官。「這項規定使得全國技術調查官資訊庫的資源在中央、地方兩個層面被充分利用,能最大限度發揮作用。」上述負責人表示。(記者蘇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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