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2019年度上海十大版權典型案件發佈

2019年度上海十大版權典型案件發佈

2020-05-13 出處 / 國家版權局

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來臨之際,上海市版權局4月25日發佈2019年度上海十大版權典型案件。這是自2005年以來,上海連續第16年發佈年度版權典型案例。針對版權保護領域的難點問題,十大案例的查處、認定、處理及判決結果作出了示範。
按案件類別劃分,2019年度十大版權典型案件中包括刑事案件3件、行政處罰案件2件、民事案件5件;按侵權作品類型劃分:文字作品侵權1件、影視作品侵權2件、網路遊戲侵權1件、圖片侵權1件、美術作品侵權2件、軟體作品侵權1件、教輔教具作品侵權2件。
在這十個典型案件中不乏涉及賀歲檔大片盜版侵權的陳某等人侵犯著作權案、圍繞知名文學作品“鬼吹燈”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糾紛案,涉及微信外掛及教材教輔的盜版侵權案件等。
上海市版權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十大典型案件中體現出上海對影視作品侵權盜版行為的持續高壓打擊力度,尤其針對春節賀歲片、小影吧等重點作品、重點領域,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精准打擊,成效顯著。如陳某等人侵犯著作權案、上海映霽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犯著作權案等。
與此同時,相關司法部門對版權侵權的司法認定更趨專業合理。針對圖片侵權的合法抗辯條件、對同人作品表達相似的分析與認定及實用藝術產品作為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及其獨創性等,司法部門均作出全面詳細的分析與說理,對同類型案件審理具有一定啟發與指引作用。如初曉璐訴上海包圖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鬼吹燈”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梵華”傢俱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等。
在加強網路侵權打擊力度的同時,本市對傳統領域特別是教輔類侵權盜版的查處力度不減。近年來,隨著我國教育產業快速發展,涉及教輔、教具等侵權盜版現象易發,司法部門通過對該領域案件的依法判處,對規範教育領域版權市場秩序、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如費希爾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東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訊智慧型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蘇印聯實業有限公司、劉某等人侵犯著作權案。
連結:2019年度上海十大版權典型案件提要
1、費希爾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東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訊智慧型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簡要案情及審理結果】
費希爾技術公司從事創意組合模型的研發、製造和銷售。自2000年起,其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主要用於大學生創新教育的教學實踐,在全國高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權利商品內含拼裝元件及安裝說明書,消費者可以依照安裝說明書所載拼裝步驟分別搭建成30種展現不同機械結構原理的立體模型。消費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創意搭建出30種之外的造型。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亦內含與權利商品相同的拼裝組件且附裝配手冊,裝配手冊中的展示圖與權利商品實質相同。兩被告在展會現場陳列的搭建完成的部分立體造型與權利商品相同。費希爾技術公司認為,權利商品中30個立體模型實物構成立體作品;安裝說明書中載有已搭建完成的30種靜態模型展示圖樣、102幅拼裝元件展示圖例均構成產品設計圖;元件拼裝步驟圖構成示意圖。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作品的署名權、複製權及發行權,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包括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100萬元等。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安裝說明書中的102幅拼裝元件圖例、30種靜態模型圖樣、30種元件拼裝步驟圖示,分別構成圖形作品、示意圖作品。兩被告複製、發行裝配手冊,構成對上述作品複製權、發行權、署名權的侵害。30種靜態模型尚處於設想性的“腹稿”狀態,缺少“已搭建完成”這一關鍵的外在表達,無法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關於不正當競爭部分,一審法院也未予支持原告主張。
一審判決後,費希爾技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一審關於不正當競爭部分的判決應予維持。除一審已認定的圖形作品外,涉案30種立體造型亦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於模型作品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模型作品;兩被上訴人未經作為著作權人的上訴人許可,以同樣方式生產、銷售涉案商品,實質上是行使了對30件模型作品的複製許可權,侵犯了上訴人對30種模型作品享有的複製權。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即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停止對涉案圖形作品的複製、發行,停止對涉案圖形作品署名權之侵害;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三、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費希爾技術公司30種模型作品的著作權;四、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共同賠償費希爾技術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財產保全申請費及其他合理支出人民幣75,000元;五、駁回費希爾技術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的並非普通的拼裝玩具,而是可作為教具使用的教學模具,被告銷售的不是拼接完成的完整教具,而是教具的碎片。本案較好地解決了著作權法現有規定與侵權判斷複雜性之間的矛盾,揭示了侵權人利用作品牟利行為的本質,特別是在認定侵權時,首次運用了許可侵權的原理,對同類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啟示意義。
2、陳某等人侵犯著作權案
【簡要案情及審理結果】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陳某受境外人員“野草”委託,招募被告人林某、賴某、嚴某等人,組建“雞組工作室”QQ聊天群,通過遠端登入境外伺服器,分別從人人影視、西瓜影視、0K資源網等網站下載,從愛奇藝、優酷等網站下載後轉化格式,通過百度雲盤分享等方式獲取《流浪地球》《廉政風雲》《瘋狂外星人》等2019年春節檔電影在內的影視作品2425部,再將遠端伺服器上的片源上傳至雲轉碼伺服器進行切片、轉碼、添加賭博網站廣告及浮水印、生成連結後,將上述連結發佈至最快資源網、豆瓣資源網等多個盜版影視資源網站,從而為“野草”更新維護上述盜版影視資源網站。期間,陳某收到“野草”匯給其的盜版影視資源網站運營費用共計1250余萬元,陳某個人獲利約50萬元,林某、賴某、嚴某等人獲利1.8萬元至16.6萬元不等。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八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並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他人影視作品,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陳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林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被告人賴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嚴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楊小明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9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9萬元。被告人吳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9萬元。被告人伍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涉及諸多春節檔知名電影,社會影響大,被告作案手段複雜,且存在境內外人員勾結的特殊情況,查明事實較為困難,因此本案的審理需要較高的專業水準;同時,該案也充分揭露了賭博網站廣告、盜版影視資源站及盜版網站三者關係及盜版影視黑色產業鏈,闡明此類行為的較大社會危害性。
3、上海熊多安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
【簡要案情及審理結果】
當事人上海熊多安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於2018年10月1日起開設“茶熊本”的茶飲店,從事飲品銷售的經營活動。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飲品店鋪裝潢佈置上、廣告宣傳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此外,當事人從淘寶店購入侵權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馬克水杯30只,以積分兌換的形式贈送給客戶2只,自行使用4只,剩餘24只。
權利人日本國熊本縣擁有酷MA萌(熊本熊KUMAMON)卡通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在中國進行了作品登記。當事人使用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為一隻黑色的熊、白色五官、兩點腮紅,與權利人擁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基本無差別,構成實質性相似。當事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在其飲品店鋪裝潢佈置上、廣告宣傳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並向客戶贈送侵權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馬克水杯,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同時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指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考慮到當事人經營時間較短,在案發後能積極整改並主動配合調查,本著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侵權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馬克水杯24只;2.罰款人民幣60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各類特許經營加盟商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案件頻頻發生,這也給加盟企業敲響了警鐘,該案提示作為品牌加盟店在簽訂加盟協定之時不僅要忠實履行許可合同的條款,還要對授權的版權進行合理審查,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減少侵權風險。同時,該案涉及對境外知名美術作品的依法保護,反映了我國智慧財產權“同等保護”理念,體現了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良好國際形象。
4、初曉璐訴上海包圖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
【簡要案情及審理結果】
原告初曉璐通過延時攝影的方式拍攝大量照片後,通過選擇、剪輯、配音等後期製作,將其製作成“北京[Time]——大美帝都延時攝影”。被告包圖公司系包圖網(www.ibaotu.com)的經營者,該網站提供了“北京[Time]——大美帝都延時攝影”作品供使用者付費下載,並注明該視頻的著作權歸包圖公司所有。根據包圖公司提交的包圖網後臺資訊,被控侵權視頻由名為“高青”的設計師于上傳,包圖公司通過案外人向該設計師的銀行帳戶支付2,440元。2019年3月4日,初曉璐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包圖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8,000元,並在官網發佈致歉聲明。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包圖公司是否有權主張合法來源抗辯。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五十三條的規定,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系作品發行者及出租者,侵權作品著作權的受讓人並不符合法條有關合法來源抗辯主體的規定。並且,不能將法條所規定的合法來源抗辯主體擴張至著作權的受讓人。原因在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合法來源”並非是指著作權權利具有合法來源,而是指作品有體複製件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擴張解釋將有悖該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包圖公司雖不得依據著作權法有關合法來源抗辯的規定免除其法律責任,但其侵害原告著作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承擔賠償責任的程度,仍應考慮侵權人是否具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因包圖公司在對於被控侵權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故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9年5月29日一審法院判決:一、包圖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初曉璐經濟損失1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7,400元;二、包圖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包圖網(www.ibaotu.com)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一周登載致歉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如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公佈判決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包圖公司負擔;三、駁回初曉璐的其餘訴訟請求。2019年12月18日,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法來源抗辯”應如何適用?該問題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引起很大的爭議,該案法院精准把握了著作權法原理,指出合法來源抗辯僅適用於實體複製件的發行,不適用於權利的許可,因此本案不能使用合法來源抗辯,具有典型意義和示範效應。此外,該案判決不僅在法律適用方法上對同類案具有指導借鑒意義,而且對於圖片網站商業模式的構建和市場的良性發展具有促進意義。
5、上海映霽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犯著作權案
【簡要案情及審理結果】
上海映霽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開設點播影院,通過點播系統和投影儀等放映設備向消費者提供《綠皮書》、《蜘蛛俠:平行宇宙》、《阿麗塔之戰鬥天使》等電影作品的點播放映服務。經美國電影協會北京代表處確認,共計22部涉案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為其協會成員單位享有,且均未授權當事人商業性放映使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破壞了電影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放映其作品的侵權行為。2019年5月,上海市文旅局執法總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並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2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屬於小影吧侵犯著作權案件,類型具有新穎性,該案的查處對於規範小影吧的版權經營秩序、促進點播影院產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6、“鬼吹燈”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簡要案情及審理結果】
被告張牧野創作系列小說《鬼吹燈》。2006年4月,被告張牧野將《鬼吹燈》系列小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全部轉讓給原告上海玄霆娛樂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霆公司)。2011年7月,玄霆公司將小說《鬼吹燈II》的複製權、改編權及攝製權授予第三人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公司)使用。第三人遂根據該小說改編拍攝了電影《尋龍訣》,該片上映後獲得了良好的口碑和票房。2014年4月,張牧野授權被告北京新華先鋒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鋒出版公司)獨家享有小說《摸金校尉》(下稱被控侵權圖書)的出版發行權及轉授權等權利。2015年11月,萬達公司將電影《尋龍訣》海報授予被告北京新華先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鋒文化公司)用於被控侵權圖書相關宣傳。後被告先鋒文化公司設計了被控侵權圖書的封面,被告先鋒出版公司負責文字內容的製作,後交由被告群言出版社出版。2015年12月1日起,被控侵權圖書在京東、當當等網路銷售平臺及全國各大書店全面銷售。
原告認為,被控侵權圖書大量使用了原告作品表達要素,侵犯了原告著作權。被告在宣傳推廣圖書時使用“鬼吹燈”“胡八一”、“shirley楊”、“王胖子”字樣及與電影《尋龍訣》有關的宣傳推廣行為,分別構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請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被告先鋒文化公司、先鋒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張牧野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圖書雖然使用了與原告權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稱、關係、盜墓規矩等要素,但被控侵權圖書有自己獨立的情節和表達內容,與原告作品在情節上並不相同或相似,也無任何延續關係,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被控侵權圖書封面使用電影《尋龍訣》海報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向相關公眾傳遞了被控侵權圖書和電影《尋龍訣》在內容上有關聯的資訊,易使相關公眾將被控侵權圖書誤認為《尋龍訣》的原著或與原著內容有關聯,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法院遂判決被告新華文化公司、先鋒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停止虛假宣傳行為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被告新華公司停止銷售涉案圖書;被告先鋒文化公司、先鋒出版社賠償玄霆公司經濟損失90萬元,群言出版社對其中的6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被告共同承擔合理費用;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原、被告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版權產業的興盛,同人作品的創作日漸增多,與之相關的版權糾紛也越來越多,該案中針對續寫作品是否構成對原作著作權侵權,涉及思想與表達的劃分,是非常複雜的問題。尤其是涉案作品知名度很高,思想與表達的界限不易把握,法院準確地運用著作權法原理認定續寫作品雖然和原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但主要不是表達相似,因此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因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這是對法律的精准適用。
7、江蘇印聯實業有限公司、劉某等人侵犯著作權案
【簡要案情及審理結果】
2016年11月至12月間,章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通過淘寶網店“淘樂書店”與上海市湘雅書局工作人員張某聯絡,先後向其銷售假冒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書籍《日有所誦》一至六年級版共計11,987冊。2017年6月至7月間,張某再次訂購上述書籍《日有所誦》20,000冊。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章某夥同他人,委託江蘇印聯公司印刷該書籍21,000冊,劉某安排韓某組織印刷。
2017年7月18日,公安機關在江蘇印聯公司倉庫內查獲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書籍《日有所誦》一年級版整書9,682冊,以及各印張散帖,數量從6,958帖到7,458帖不等;劉某應他人要求安排韓某組織印刷的江蘇鳳凰教育出版社書籍《非常課課通》語文四年級上、五年級上版部分雙拼印張散帖,數量從13,200帖到50,661帖不等,延邊大學出版社書籍《小學英語默寫能手》四年級上版整書7,745冊。案發後,經相關權利人認定,上述書籍均為侵權作品。
江蘇印聯公司成立於2008年11月,經營範圍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等。劉某系江蘇印聯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管理、業務承接、安排印刷等工作;韓某系江蘇印聯公司管理人員,負責考勤、機器維修及印刷用紙、開具生產工藝單等印刷組織工作。韓某、章某等人於2017年7月18日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劉某于同年8月2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江蘇印聯實業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劉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韓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章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章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該案保護的是教輔圖書的版權。教輔圖書市場因為涉及的利益巨大,所以侵權現象較為常見,同時作品版權認證比較複雜,維權難度較大。該案通過刑事查處,有力打擊了此類侵權行為,較好地維護了教材教輔類圖書市場秩序。
8、上海昱宮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案
【簡要案情及審理結果】
2016年8月,劉某某註冊成立昱宮公司,主要從事電腦資訊科技專業領域內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業務。公司成立後,劉某某陸續從華碩電腦(上海)有限公司購入手機,雇傭吳某某針對此款手機制作了含有能改變微信功能的外掛軟體的刷機包,並將刷機方法傳授給公司相關技術人員,通過刷機安裝上述外掛軟體的方式,使該款手機的微信在未經騰訊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增加了自動轉發、點贊、群發等數十種新功能,並以此命名為“瞬”微商行銷手機,對外銷售牟利。截止案發,被告單位昱宮公司累計銷售上述“瞬”微商行銷手機2381台。
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人員在昱宮公司經營地查獲尚未銷售的手機619台及電腦等物。劉某某於當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吳某某於當日被抓獲歸案,二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定昱宮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某同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電腦軟體作品共計2300余份,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決:上海昱宮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劉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吳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與前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執行)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上海昱宮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劉某某、吳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微信外掛軟體主要用於灰色產業鏈,對微信的商業模式,消費者權益都有很大的侵害,本案系上海首例微信外掛軟體侵犯著作權案件,明確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預先下載安裝好微信軟體再行銷售並以視頻教學方式要求客戶自行刷機安裝外掛軟體的行為,可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以侵犯著作權罪查處此類案件是打擊灰色產業鏈的一個新的突破。
9、廣州友誼班尼路服飾有限公司與上海天絡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達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及審理結果】
上海天絡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絡行)系涉案美術作品泰迪珍藏系列形象的著作權人,授權廣州友誼班尼路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廣州班尼路)將版權用於商品設計開發等。廣州班尼路委託BALENO KINGDOM LIMITED(簡稱香港班尼路)在香港區域代為銷售泰迪珍藏系列形象產品。
HARREN(HONG KONG)LIMITED(簡稱協泓公司)指稱香港班尼路未經授權使用“Teddy Bear Collection”商標及“Teddy Bear”標誌,侵犯其注冊商標。天絡行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宣告協泓商標無效之訴。協泓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訴香港班尼路侵犯其商標權,香港班尼路在該案中反訴協泓公司的注冊商標系惡意申請註冊,應宣告無效。
糾紛發生後,廣州班尼路、香港班尼路同意天絡行或上海天達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天達行)委派的律師處理有關協泓之法律事宜。協泓公司、天絡行、香港班尼路最終達成和解,天絡行以600,000元購買協泓商標,並解決所有訴訟以及相關事項。香港高等法院根據天絡行與協泓公司的共同申請,判決終止天絡行、協泓公司在訴訟中的索賠及反索賠。
原告認為,天絡行的著作權授權與協泓公司的商標權存在權利衝突,對其行使權利造成障礙,致使其下架、盤點、存儲產品及購買法律服務等,產生了高額費用,向法院提出訴訟。
法院從著作權授權是否存在瑕疵或無效情形,以及下架涉案產品是否必要合理兩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天絡行依法享有泰迪珍藏系列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有權授權廣州班尼路使用。鑒於香港商標註冊處公佈協泓商標獲接納註冊申請日期在廣州班尼路與天絡行、天達行簽訂《授權協議》之後,無法推斷天絡行在將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授權給廣州班尼路時,知情協泓公司申請注冊商標一事。故天絡行公司提供的授權形象不存在瑕疵或無效情形。依約定,應由天絡行或天達行委派之律師處理協泓相關法律事宜。天絡行及其委託的JSM律師多次向廣州班尼路、香港班尼路表達無需將產品下架的立場。既無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就產品下架一事達成一致意見,《和解協定》亦未認定各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應承擔的責任。故無法認定產品下架行為之必要合理性。2019年11月18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對原告廣州班尼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比較新穎,不僅與權利衝突有關,也與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方式的合理性有關。法院指出,本案中的許可主體在發放許可時不存在權利瑕疵,被許可人的損失是由於其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不當而造成的。在各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日益完善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更多該類型案件,本案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性意義。
10、“梵華”傢俱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及審理結果】
原告梵華傢俱(上海)有限公司從西班牙設計師DEDEU FERNANDEZ JORGE及其公司處獲得關於傢俱設計圖紙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佔使用權,並支付了許可費。2013年3月到2016年2月間,設計師陸續將包括涉案15件傢俱在內的設計圖紙通過電子郵箱發給原告,包括傢俱的整體效果圖及平面、立面、剖面的詳細尺寸圖。上述傢俱的主要設計要點在於採用幾何形組合的方式,由大量三角形、多邊形、條形或圓形塊面折邊拼接或堆疊而成;除CIRCLES茶几和PERSEO沙發外,其餘13件傢俱均在2013年-2015年間的中國國際傢俱展覽會上展出;除ARANYA茶几、PLEC餐桌和CIRCLES茶几外,其餘12件傢俱均曾定制銷售,成交價從1萬餘元到7萬餘元不等。被告上海美旋實業有限公司、上海韞旋實業有限公司經營的“明日世界設計中心”場館內陳列有大量傢俱,其中包括原告主張侵權的15件傢俱。經比對,除3件傢俱與原告的ARANYA餐椅、ARANYA書架及CIRCLES茶几在細節設計上有一定區別外,其餘傢俱的造型設計均基本相同。原告于2017年5月2日起訴,認為兩被告在其場館展出的15件傢俱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原告83.58萬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傢俱同時具有實用功能和藝術美感,系實用藝術品。當其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夠在物理上或觀念上相獨立,且藝術設計部分達到一定水準的創作高度時,具有美感的立體造型可以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涉案傢俱所涉造型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均能相互獨立,就PLEC餐桌、GEODA玄關櫃及3件FRACTAL傢俱而言,部分造型無任何實用功能,部分造型的藝術性明顯強於實用性,且均以擬態的方式實現來源於現實又區別于現實的藝術效果,達到了較高的藝術水準,構成美術作品。但其餘10件傢俱的造型設計較為簡單,並沒有體現出實用藝術品作為美術作品所需要的藝術創作高度,不構成美術作品。與原告的前述5件傢俱相比,被告傢俱的幾何塊面形狀、組合方式及整體外觀完全相同,且原告傢俱均曾展出、銷售,兩被告無法提供設計圖,亦未就相同設計作出合理解釋,本院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曾接觸原告傢俱。故兩被告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據此,於2018年7月23日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4.1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19年7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通過對涉案傢俱進行逐個精細的分析,準確找出了適合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明確了實用藝術品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條件, 即實用藝術品若要構成立體美術作品受到保護應當達到較高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該案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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