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中國大陸最高法院發布第39批指導性案例

中國大陸最高法院發布第39批指導性案例

2023-12-20 出處 /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建構中國特色、世界水準的智慧財產權強國,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所作的重大戰略部署。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在推動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中抓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不斷以高品質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能動司法,“抓前端、治未病”,積極探索符合知識產權案件規律的裁判規則、裁判方式,積極發揮知識產權裁判的規範引導示範引領作用,最高法院遴選認定八件智慧財產權專題指導性案例,涵蓋專利、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等智慧財產權與競爭各領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不斷滿足創新主體司法保護需求。其中,指導性案例217號《慈溪市博某塑膠製品有限公司訴永康市聯某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明確了涉電子商務平台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爭議案件中,被訴侵權人申請反向行為保全和提供擔保的司法審查規則。指導性案例218號《蘇州賽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明確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行為的性質和有關布圖設計具備獨創性的認定規則。指導性案例219號《廣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訴安徽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明確了判斷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認定規則。指導案例220號《嘉興市中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有限公司訴王某集團有限公司、寧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明確了使用全部技術秘密的認定規則及故意侵權時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規則。指導案例221號《張某勳訴宜賓恆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市吳某建材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壟斷糾紛案》明確了參與橫向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參與和履行協議期間的損失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則。指導性案例222號《廣州德某水產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宇某水產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產研究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明確了登記的專利權人在專利權屬爭議期間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善意維護專利權效力義務的適用規則。指導性案例223號《張某龍訴北京某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某、馬某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明確了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確定管轄的規則。指導案例224號《某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訴河南某廬蜂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明確了著作權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不能僅憑水印或權利聲明認定作品著作權權屬的舉證證明規則。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深入實踐習近平法治思想,以新時代更加公正高效的智慧財產權審判,為加速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更好服務建構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法〔2023〕230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發布第39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經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慈溪市博某塑膠製品有限公司訴永康市聯某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等八個案例(指導性案例217-224號),作為第39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指導性案例217號
 慈溪市博某塑膠製品有限公司訴永康市聯某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路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字民事訴訟/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反向行為保全/擔保金額/固定擔保金/動態擔保金裁判要點  1.涉電子商務平台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爭議案件中,被訴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責令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恢復連結或服務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  2.被訴侵權人因涉嫌侵害專利權被採取斷開連結或暫停服務等措施後,涉案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但相關專利確權行政訴訟尚未終結期間,被訴侵權人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以恢復連結或服務,其初步證明或合理說明,不予恢復將導致其遭受市場競爭優勢、商業機會嚴重喪失等無法彌補的損害,採取恢復連結或服務的行為保全措施對權利人可能造成的損害不會超過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訴侵權人造成的損害,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  3.人民法院採取前述行為保全措施,可以責令被訴侵權人在本案判決生效前不得提取其透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收款帳戶中一定數額款項作為擔保。提供擔保的金額應綜合考慮權利人的賠償請求額、採取保全措施錯誤可能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採取保全措施後被訴侵權人的可得利益等情況合理確定。擔保金可以採取固定擔保金加動態擔保金的方式。基本案情  慈溪市博某塑膠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系「具有新型桶體結構的平板拖把清潔工具」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及「一種用於平板拖把擠水和清洗過的拖把桶」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180.2號專利)的專利權人。博某公司認為永康市聯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某公司)在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經營的「天某網」上銷售的拖把神器構成對上述兩專利權的侵犯,故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中院)提起本案及另案案號為(2019)浙02知民初368號(以下簡稱368號案)兩起訴訟。寧波中院依博某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兩案各凍結聯某公司支付寶帳戶餘額316萬元。因博某公司向天某公司發起投訴,聯某公司向天某公司申訴,並出具《知識產權保證金承諾函》,同意繳存100萬元保證金於其支付寶帳戶內,並同意支付寶公司及天某本公司凍結其網店自2019年11月10日22點起的全店所有銷售收入。  寧波中院一審認定本案侵權成立,判令聯某公司等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損失,天某公司立即刪除、斷開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連結。同日,博某公司再次就被訴侵權產品向天某公司提出申訴。隨後,天某公司刪除了被訴侵權產品在「天某網」上的銷售連結。  聯某公司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涉案專利權被國家智慧財產局宣告全部無效,博某公司表示將就此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11月5日,聯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反向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命令天某公司立即恢復申請人在「天某網」上的產品銷售連結。並稱被訴侵權產品係其“爆款產品”,“雙十一”即將來臨,不恢復鏈接將使其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截至行為保全申請提出之日,368號案尚在一審審理中,其所涉180.2號專利仍處於有效狀態;聯某公司支付寶帳戶餘額共被凍結1560萬元,其中828萬元為聯某公司同意凍結的其網店自2019年11月10日22點起的全店所有銷售收入。裁判結果  最高法院於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993號民事裁定:一、天某公司立即恢復聯某公司在「天某網」購物平台上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連結;二、凍結聯某公司名下的支付寶帳戶餘額632萬元,期限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三、自恢復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連結之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如聯某公司恢復連結後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總額的50%超過632萬元,則應將超出部分的銷售額的50%留存在其支付寶帳戶內,不得提取。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  一、關於聯某公司作為被訴侵權人是否具有提起行為保全申請的主體資格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含有侵權初步證據的通知時,具有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的法定義務。而對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應平台內經營者的申請採取恢復連結等措施,我國法律並無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所規定的行為保全措施的申請人並不限於原告。在涉電子商務平台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中,允許被訴侵權的平台內經營者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條件下申請行為保全,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恢復連結等行為保全措施,對於合理平衡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促進電子商務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由於專利權等透過行政授權取得權利的智慧財產權在民事侵權訴訟過程中,可能因被宣告無效、提起行政訴訟等程序而使權利處於不確定狀態,且平台內經營者的經營狀況等在訴訟過程中也可能發生重大變化。此時,平台內經營者因情況緊急,不恢復連結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恢復連結等行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本案中,涉案專利在二審中被國家智慧財產局宣告無效,其有效性因權利人即將提起行政訴訟而處於不確定狀態。作為被刪除產品連結的聯某公司具有提起恢復連結行為保全申請的主體資格。  二、關於本案應否採取恢復連結行為保全措施  在確定是否依被訴侵權人的申請採取恢復連結行為保全措施時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恢復鏈接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恢復連結對專利權人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不恢復連結對被訴侵權人造成的損害;恢復連結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不宜恢復連結的其他情形。具體到本案:  (一)聯某公司的請求是否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本案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我國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並不經過實質審查,其權利穩定性較弱。為了平衡專利權人的利益及同業競爭者、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正常、有序的網路營運環境,專利權人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刪除涉嫌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銷售連結時,應提交由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拒絕刪除鏈接,但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侵權的除外。本案中,天某公司在原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後及時刪除了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鏈接,但二審中涉案專利權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因缺乏新穎性而被宣告全部無效,博某公司即將提起行政訴訟,專利有效性處於不確定狀態。聯某公司因本案訴訟及368號案,截至2020年11月5日支付寶帳戶餘額共被凍結1,560萬元,正常生產經營嚴重受影響。在此情況下,聯某公司要求天某公司恢復產品連結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二)不恢復連結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在涉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刪除、封鎖、斷開商品銷售連結不僅將使該商品無法在電子商務平台上銷售,而且還將影響該商品之前累積的訪問量、搜尋權重及帳戶評級,進而降低平台內經營者的市場競爭優勢。因此,確定「難以彌補的損害」應考慮是否存在以下情況之一:1.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商譽等人身性質的權利受到無法挽回的損害;2.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申請人市場競爭優勢或商業機會嚴重喪失,導致即使因錯誤刪除連結等情況可以請求金錢賠償,但損失非常大或非常複雜以至於無法準確計算其數額。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主要透過聯某公司在「天某網」上的涉案網店進行銷售,且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2019年11月13日被訴侵權產品累計銷售量為283693件; 2019年12月4日,原審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時的累計銷售量為352996件;2020年1月13日,原審庭審時的累計銷售量為594,347件。這一方面說明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量大,另一方面也說明其累計的訪問量及搜尋權重較大,且斷開銷售連結對其網路銷售利益影響較大。特別是在「雙十一」等特定銷售時機,是否恢復連結將對被訴侵權人的商業利益產生巨大影響。在涉案專利權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情況下,透過恢復連結行為保全措施使平台內經營者能夠在「雙十一」等特定銷售時機正常上線經營,能夠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三)恢復連結對專利權人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不恢復連結對被訴侵權人造成的損害。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雖為同類產品,但市場上類似產品眾多,並不會導致博某公司的專利產品因恢復連結而完全取代。而且,法院已經考慮到因恢復連結可能對博某公司帶來的損失,並將凍結聯某公司支付寶帳戶相應金額及恢復連結後繼續銷售的部分可得利益,聯某公司也明確表示同意。在此情況下,相較於不恢復連結對聯某公司正常經營的影響,恢復連結對博某公司可能造成的傷害較小。
 (四)恢復連結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專利侵權糾紛中,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考慮的是公眾健康、環保以及其他重大社會利益。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系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拖把桶,恢復連結時考慮的重要因素是否會對公眾健康、環保造成影響,特別是需要考慮是否會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而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侵權產品存在上述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是否有其他不宜恢復連結的情況。本案被訴侵權產品除涉嫌侵害涉案專利權外,還在368號案中涉嫌侵害博某公司180.2號專利,且180.2號專利目前仍處於有效狀態。但首先,368號案尚在一審審理中,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尚不確定。其次,368號案中博某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已經透過凍結聯某公司支付寶帳戶餘額316萬元的財產保全措施予以保障。再次,在確定本案行為保全擔保金額時,已考慮368號案的情況酌情提高了聯某公司的擔保金額並將凍結聯某公司恢復鏈接後繼續銷售的部分可得利益。因本行為保全措施係針對本案訴訟,擔保金額凍結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屆時,如果368號案仍在審理中,博某公司可以在該案中透過申請行為保全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由法院依該案情況決定是否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因此,不存在博某公司就180.2號專利所享有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的情況。被訴侵權產品亦因涉嫌侵害180.2號專利權而涉訴的事實不影響本案行為保全措施的採取。
 三、關於保證金額的確定
 行為保全擔保金額的確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既要考慮行為保全措施實施後對被申請人可能造成的損害,也要防止過高的擔保金額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合理影響。在涉電子商務平台專利侵權糾紛中,恢復連結行為保全措施擔保金額的確定,一方面應考慮恢復連結後可能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確保權利人就該損害另行主張賠償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也應合理確定申請人恢復連結後的可得利益,避免因凍結過多的銷售收入不合理影響其資金回籠和後續經營。本案中,博某公司在本案及368號案中均要求被訴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316萬元,原審法院均已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考慮到被訴侵權產品在刪除連結前銷售數額較大、恢復連結將可能導致博某公司的損失擴大等因素,為最大限度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將綜合博某公司在兩案中的賠償主張、恢復連結後聯某公司的可得利益等因素酌定擔保金額。鑑於聯某公司的可得利益將隨產品銷售而不斷增加,除固定擔保金外,本案將增加動態擔保金。由於聯某公司的銷售收入還含有成本、管理費用等,為防止過高的擔保金額對聯某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合理影響,在考慮本案及368號案所涉專利貢獻率的情況下,視情況將動態擔保金確定為聯某公司銷售額的50%。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10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指導性案例218號
 
 蘇州賽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字民事/侵害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保護對象/保護範圍/獨創性裁判要點  1.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目的在於確定保護對象,而非公開設計內容。公開布圖設計內容並非取得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條件。  2.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範圍,一般可依申請登記時提交的布圖設計複製件或圖樣決定。對於無法從複製件或圖樣識別的布圖設計內容,可以依據與複製件或圖樣具有一致性的樣品確定。  3.取得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並不當然意味著登記的布圖設計內容具有獨創性,權利人仍應對其主張權利的布圖設計的獨創性作出合理解釋或說明。被訴侵權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證推翻該解釋或說明的,可以認定有關布圖設計具備獨創性。基本案情  蘇州賽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某公司)於2012年4月22日申請登記了名稱為「集成控制器與開關管的單晶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晶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並於2012年6月8日公告,此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至今處於有效狀態。深圳準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準某公司,已註銷)未經許可,複製、銷售的晶片與涉案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實質相同。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某公司)為準某公司的銷售行為代開發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戶某歡為準某公司的唯一股東,持有裕某公司51%的股權,並同時擔任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戶某歡後將準某公司股權轉讓給黃某東、黃某亮。在一審訴訟期間,黃某東、黃某亮註銷了準某公司。  賽某公司認為,準某公司、裕某公司共同侵害了涉案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戶某歡、黃某東、黃某亮應對準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裕某公司、戶某歡、黃某東、黃某亮連帶賠償經濟損失。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一、裕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賽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二、戶某歡、黃某東、黃某亮對上述賠償金額負連帶責任;三、駁回賽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宣判後,裕某公司、戶某歡、黃某東、黃某亮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於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  一、關於能否以樣品剖片確定涉案布圖設計的保護範圍  1.複製件或圖樣的紙件、樣品能否用以確定布圖設計的保護範圍。在布圖設計登記時,向登記部門提交的資料中包含布圖設計內容的有:複製件或圖樣的紙件、複製件或圖樣的電子版本、樣品。其中,複製件或圖樣的紙件是必須提交的;樣品在布圖設計已經投入商業利用的情況下提交;複製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是基於自願提交的,還特別要求電子文檔應當包含該布圖設計的全部信息,並註明文件的資料格式。可見,複製件或圖樣的紙件是取得登記必須提交的文件。在決定布圖設計的保護範圍時,一般應根據複製件或圖樣的紙件進行。隨著半導體產業的發展,布圖設計能在更小的半導體基片上完成更複雜的布圖設計,其整合度大幅提升。即使按照《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複製件或圖樣的紙件至少放大到該布圖設計生產的積體電路的20倍以上”,仍然存在複製件或圖樣的紙件放大倍率尚不足以完整、清楚反映布圖設計內容的情況。此時,在樣品與複製件或圖樣的紙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採用樣品剖片,通過技術手段精確還原出芯片樣品包含的布圖設計的詳細信息,提取其中的三維配置信息,確定紙件中無法辨識的布圖設計細節,以決定布圖設計的內容。  2.是否只能以登記時已公開的內容來確定保護範圍。有別於專利法對發明創造採取公開換保護的製度設計,《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並不以權利人公開布圖設計為條件。國家智慧財產局在布圖設計的登記審查時,對紙件的要求是至少放大到20倍以上,對電子版本的要求是包含布圖設計的全部資訊。登記公告後,公眾可以請求查閱的是紙件,對於已經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紙件中涉及的保密信息,除侵權訴訟或行政處理程序的需要,不得查閱或複製;對於電子版本,同樣除侵權訴訟或行政處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複製。從上述規定內容可以看出,無論在登記過程中或登記公告後,對含有布圖設計全部資訊的電子版本和已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紙件中的保密資訊均沒有對公眾無條件全部公開的要求。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在布圖設計的保護上採取的是專門法模式。布圖設計的保護並沒有採用類似對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規則,即並非透過登記公開布圖設計內容以換取專用權。同時,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也與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不完全相同。布圖設計的登記是確定保護對象的過程,是獲得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條件,而不是公開布圖設計內容的過程,也不是以公開布圖設計為對價而獲得專有權保護。  二、關於涉案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  關於布圖設計的獨創性。首先,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的是積體電路中元件與三維配置,不延及思想等。在體現布圖設計的功能層次上由於不含元件和線路的三維配置,不給予保護。在這個層次之下,獨創性的體現逐漸增強,對元件分配、佈置,各元部件間的互聯,資訊流向關係,組合效果等可以給予保護。其次,受保護的獨創性部分應能相對獨立地執行某種電子功能。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可以體現在布圖設計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中,也可以體現在布圖設計整體中。布圖設計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護,而不論其在整體設計中是否佔據主要部分,是否能夠實現整體設計的核心性能。如果一項布圖設計是由公認的常規設計組合而成,則其組合作為整體應具有獨創性。同時,如果權利人提出的是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則該部分應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某種電子功能。再一次,獨創性是布圖設計受保護的前提條件。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包含兩層意義:自己設計完成;不屬於創作時公認的常規設計。在侵權訴訟中,當被告侵權人對布圖設計的獨創性提出異議時,法院應根據雙方的主張、提交的證據對布圖設計的獨創性進行認定。對於專有權人選擇布圖設計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圍繞權利人提出的部分進行獨創性判斷時,應從兩個層面逐次進行:一是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屬於為執行某種電子功能而對元件、線路所作的三維配置,否則不能受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二是上述部分所含的三維配置在其創作時並非公認的常規設計。
 

 權利人在提出獨創性部分的同時,可以對獨創性部分進行說明,權利人的獨創性說明可能是從不同角度對獨創性部分的概括或者抽象,而不一定包括對三維配置內容的描述,但在對上述權利人所指明的部分進行獨創性判斷時,應根據權利人的獨創性說明,將權利人指明部分中所含的元件和線路的具體三維配置作為判斷對象。
 在對權利人提出的獨創性部分進行證明的過程中,不能以經過登記備案而當然認為布圖設計的整體或任何部分具有獨創性。但對於獨創性的證明,不能過度加重權利人的舉證責任,要求其窮盡一切手段證明布圖設計的獨創性。相對而言,被訴侵權人只要能提供一份已經公開的常規布圖設計就能推翻權利人主張的獨創性部分。因此,對獨創性的舉證責任分配應充分考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特徵、目前我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現況、雙方的舉證能力等因素,以權利人提出的獨創性部分為依據,首先要求權利人對其主張的獨創性部分進行充分說明或初步證明,然後由被訴侵權人就不具有獨創性提出相反證據,在綜合考慮上述事實、證據的基礎上進行判斷。相關法條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4條第1款、第8條  ▶指導案例219號
 
 廣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訴安徽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機密糾紛案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字民事/侵害技術機密/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業/懲罰性賠償/損害賠償金額裁判要點  1.判斷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並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可綜合考量被訴侵權人是否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業、是否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複侵權、訴訟中是否存在舉證妨礙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或侵權獲利金額、侵權規模、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  2.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已實際實施侵權行為且構成其主營業務的,可以認定為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對於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業,長期、大規模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依法從高乃至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倍數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基本案情  2000年6月6日,廣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天某公司)登記成立。2007年10月30日,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江天某公司)登記成立,獨資股東為廣州天某公司。兩天某公司為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卡波技術的許可使用關係,提交了兩份授權書。第一份授權書於2008年9月30日出具,記載:現將廣州天某公司自主研發的卡波姆產品生產技術及智慧財產權授予九江天某公司無償使用,授權期限為十年,從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在授權期間內,九江天某公司擁有該技術的使用權,其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利用該技術生產、製造、銷售產品,利用該技術改善其目前的產業流程,對該技術成果進行後續改進形成新的技術成果等。未經雙方書面同意與確認,廣州天某公司及九江天某公司不得將該項技術授予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授權期滿後,授予的使用權將歸還給廣州天某公司所有。第二份授權書於2018年9月15日出具,授權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授權內容同第一份授權書。本案案涉產品即為卡波,又稱卡波姆(Carbomer),中文別名聚丙烯酸、羧基乙烯共聚物,中和後的卡波是優秀的凝膠基質,廣泛應用於乳液、膏霜、凝膠中。  2011年8月29日,安徽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紐某公司)登記成立,成立時法定代表人是劉某,劉某出資比例為70%,後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吳某成。  華某於2004年3月30日入職廣州天某公司,2013年11月8日離職。2007年12月30日至離職,華某先後與廣州天某公司簽訂《勞動合約》及《商業保密、競業限制協議》《員工手冊》《專項培訓協議》等文件,就商業機密的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等方面進行了約定。朱某良、胡某春曾就職於廣州天某公司,在職期間均與廣州天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約》《商業保密、競業限制協議》《商業技術保密協議》等。2012年至2013年期間,華某利用其卡波產品研發負責人的身份,以撰寫論文為由向九江天某公司的生產車間主任李某某索取了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反應釜和乾燥機設備圖紙,也違反廣州天某公司管理制度,多次從其在廣州天某公司的辦公電腦裡將卡波生產專案製程設備的資料拷貝到外部儲存媒體。華某非法取得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技術中的生產工藝資料後,先後透過U盤拷貝或電子郵件發送的方式將兩天某公司的卡波生產工藝原版圖紙、文件發送給劉某、朱某良、胡某春等人,並且華某、劉某、朱某良、胡某春對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原版圖紙進行了使用探討。在此過程中,胡某春與朱某良均提出是否會侵犯九江天某公司的相關權利,華某則要求胡某春根據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原版圖設計安徽紐某公司的生產工藝,並交代胡某春設計時不要與兩天某公司做得一模一樣等。於是胡某春依照華某的要求對廣州天某公司卡波工藝設計圖進行修改,最後將修改後的圖紙委託山東某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合肥分院作出設計,委託江蘇某機械有限公司製造反應釜,並向與兩天某公司有合作關係的上海某粉體機械製造公司訂購與兩天某公司一樣的粉碎機械設備,再委託江蘇無錫某攪拌設備有限公司根據江蘇某機械有限公司的技術方案設計總裝圖,進而依照總裝圖生產攪拌器。  至遲自2014年起,安徽紐某公司利用華某從兩天某公司非法取得的卡波生產流程、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並向國內外公司銷售,銷售範圍多達二十餘個國家和地區。生產卡波產品為安徽紐某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無證據證明仍生產其他產品。2018年1月,安徽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某等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相關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華某、劉某等實施了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的情況下,安徽紐某公司仍未停止侵權。依據相關證據,安徽紐某公司自2014年起,至2019年8月,始終持續銷售卡波產品。  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於2017年以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等侵害其卡波技術秘密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於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一、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安徽紐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並銷毀記載涉案技術秘密的工藝資料。二、安徽紐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對前述賠償金額分別在5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範圍內負連帶責任。三、駁回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於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變更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安徽紐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對前述賠償金額分別在500萬元、30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四、駁回華某、劉某、安徽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二審宣判後,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最高法院於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025號民事裁定:駁回華某、劉某、安徽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依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依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機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金額也應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案中,兩天某公司的實際損失無法查清,故根據已查明的安徽紐某公司的部分銷售情況進行計算得出其侵權獲利。安徽紐某公司生產的卡波產品,其製程、流程和部分設備侵害了兩天某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但其卡波配方並未被認定侵害兩天某公司的技術機密。原審法院在確定侵權行為獲利時未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在卡波生產中的作用,同時也未充分考慮除涉案技術秘密資訊之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在卡波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作用,以安徽紐某公司自認的3700餘萬元銷售額乘以精細化工行業毛利率32.26%,得到安徽紐某公司可以查實的部分侵權獲利近1200萬元。現綜合考慮涉案被侵害技術機密在卡波產品生產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酌情確定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程度為50%,因此對於安徽紐某公司的侵權獲利相應酌減整數確定為600萬元。關於利潤率的選擇,由於安徽紐某公司未依法院要求提供原始會計憑證、帳冊、利潤表,也未舉證證明其卡波產品的利潤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故按照廣州天某公司年報公佈的精細化工行業毛利率確定其產品利潤率。
 安徽紐某公司雖在二審階段向法院提交營業執照等證據佐證其經營範圍不止卡波產品的生產。但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係安徽紐某公司申請註冊成立時的選擇,其實際經營範圍既可能大於也可能小於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某公司除卡波產品外,並沒有生產其他產品,安徽紐某公司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其除卡波產品以外生產其他產品的事實。本案中,華某被訴揭露技術機密的侵權行為發生於2012年至2013年期間,安徽紐某公司利用華某從兩天某公司非法取得的卡波生產製程、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並向國內外銷售。此外,安徽紐某公司明確陳述其所生產的卡波產品均為相同設備所產。界定行為人是否以侵權為業,可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判斷。就客觀方面而言,行為人已實際實施侵害行為,且係其公司的主營業務、構成主要利潤來源;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包括公司實際控制人及管理階層等,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而仍予以實施。本案中安徽紐某公司以及劉某等人的行為,即屬此類情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了判處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以及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範圍。可見,若經營者有惡意侵害他人商業機密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權利人可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金額相應倍數的懲罰性賠償。因此,本案應在判斷安徽紐某公司是否有惡意侵權、情節是否嚴重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本案業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某公司自成立以來,便以生產卡波產品為經營業務,其雖辯稱也生產其他產品,但並未提交證據加以佐證,且其所生產的卡波產品名稱雖有差別,但均由同一套設備加工完成。此外,當其前法定代表人劉某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認定實施了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後,安徽紐某公司仍未停止生產,銷售範圍多至二十餘個國家和地區,同時在本案原審階段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關會計帳冊及原始憑證,構成舉證妨礙,足見其侵權主觀故意之深重、侵權情節之嚴重。鑑於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跨越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施行的2019年4月23日前後,安徽紐某公司拒絕提供財務帳冊等資料構成舉證妨礙,所認定的侵權獲利係基於安徽紐某公司自認的銷售額確定,僅係其部分侵權獲利;侵權人在本案中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法律修改前後的具體獲利情況,導致無法以2019年4月23日為界進行分段計算;現有證據顯示安徽紐某公司在一審判決之後並未停止侵權行為,其行為具有連續性,其侵權規模巨大、持續時間長。有鑑於此,導致依據在案證據客觀上難以分段計算賠償金額。反不正當競爭法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初衷在於強化法律威懾力,打擊惡意嚴重侵權行為,威懾、阻嚇未來或潛在侵權人,有效保護創新活動,對長期惡意從事侵權活動應從重處理,故本案可依據所認定的安徽紐某公司侵權獲利從高決定本案損害賠償金額。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17條第3款  ▶指導性案例220號
 
 嘉興市中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有限公司訴王某集團有限公司、寧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機密糾紛案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字民事/侵害技術機密/使用全部技術機密/故意侵害技術秘密/損害賠償金額裁判要點  1.權利人舉證證明被告侵權人非法取得了完整的產品流程、成套生產設備資料等技術機密且已實際生產相同產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全部技術秘密,但被訴侵權人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告侵權人構成故意侵害技術機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訴侵權人相關產品銷售利潤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金額;銷售利潤難以確定的,可以依據權利人相關產品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乘以被訴侵權人相關產品銷售數量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基本案情  嘉興市中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蘭素製造商,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上海欣某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欣某公司)成立於1999年11月5日,經營範圍為生物、化工專業領域內的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轉移及新產品的研製。2002年開始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共同研發了乙醛酸法製備香草醛的新工藝,包括縮合、中和、氧化、脫羧等反應過程,還包括癒創木酚、甲苯、氧化銅和乙醇的循環利用過程。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包括六個秘密點,上述技術秘密載體為涉及58個非標設備的設備圖287張(包括主圖及部件圖)、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第三版)25張。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之間簽訂的《技術開發合約》《技術轉移合約》《關於企業長期合作的特別合約》均有保密條款的約定。  傅某根自1991年進入嘉興中某化學公司工作,2008年起擔任香草廠車間副主任,主要負責香草醛生產設備維修維護工作。自2003年起,嘉興中某化學公司先後制定了文件控管程序、記錄控製程序、食品安全、品質和環境管理手冊、設備/設施管理程序等文件。嘉興中某化學公司就其內部管理法規對員工進行了培訓,傅某根於2007年參加了管理體系培訓、環境管理體系培訓、宣傳教育培訓、貫標培訓。2010年3月25日,嘉興中某化學公司製定《檔案與資訊化管理安全保密製度》。2010年4月起,嘉興中某化學公司與員工陸續簽訂保密協議,對商業機密的範圍和員工的保密義務作了約定,傅某根以打算辭職為由拒絕簽訂保密協議。  王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某集團公司)成立於1995年6月8日,經營範圍為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的研發、生產,化學產品(除危險化學品)的製造、銷售等,王某軍任監事。寧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某科技公司)成立於2009年10月21日,由王某軍與王某集團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王某軍任法定代表人。寧波王某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11月20日,由王某科技公司以實物方式出資8000萬元成立,經營範圍為實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劑)的研發、生產等,主要產品為香蘭素,王某軍任法定代理人。2017年寧波王某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為某孚獅王某香料(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孚獅王某公司)。  2010年春節前後,馮某義與傅某根、費某良開始商議並尋求香草醛生產技術的交易機會。同年4月12日,三人前往王某集團公司與王某軍洽談香蘭素生產技術合作事宜,以嘉興市智某工程技術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智某公司)作為甲方,王某集團公司香蘭素分廠作為乙方,簽訂《香草醛技術合作協議》。同日,王某集團公司向嘉興智某公司開立100萬元銀行匯票,馮某義透過背書轉讓後支取100萬元現金支票,從中支付給傅某根40萬元、費某良24萬元。隨後,傅某根交給馮某義一個U盤,其中存有香蘭素生產設備圖200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14張、主要設備清單等技術資料,馮某義轉交給了王某軍。同年4月15日,傅某根向嘉興中某化工公司提交辭職報告,同年5月傅某根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離職,隨即與馮某義、費某良進入王某科技公司香蘭素車間工作。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寧波市環保署核准同意王某科技公司生產香草醛等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香草年產量為5,000噸。同年6月,王某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草醛。某孚獅王某公司自成立時起持續使用王某科技公司作為股權出資的香蘭素生產設備生產香草醛。  2018年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侵害其享有的香蘭素技術秘密。裁判結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8)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8)浙民初25號民事判決:一、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即停止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設備圖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記載的技術秘密;該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涉案技術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時止。二、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傅某根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共計350萬元;某孚獅王某公司對其中7%即24.5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除王某軍外,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於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25號民事判決。二、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立即停止侵害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即停止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揭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設備圖和製程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記載的技術秘密,該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涉案技術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止。三、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傅某根、王某軍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經濟損失155829455.20元,合理維權費用3492216元,共159321671.20元,某孚獅王某公司對其中7%即11152516.98元負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的上訴請求。二審宣判後,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於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90號民事裁定:駁回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的再審申請。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已經實際製造了香蘭素產品,故其必然具備製造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包括六個秘密點,涉及58個非標設備的設備圖287張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25張。被訴侵權技術資訊載體為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所取得的200張設備圖及14張製程流程圖,經比對其中有184張設備圖與涉案技術秘密中設備圖的結構型式、大小尺寸、設計參數、製造要求均相同,設備名稱及編號、圖面編號、製圖單位等也相同,共涉及40個非標設備;有14張製程流程圖與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的製程管路及儀表流程圖的設備位置和連接關係、物料和介質連接關係、控制內容和參數等均相同,其中部分圖面標註的圖面名稱、項目名稱、設計單位也相同。同時,王某科技公司提供給浙江杭某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某公司)的脫甲苯冷凝器設備圖、王某科技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附15氧化單元氧化製程流程圖雖然未包含在馮某義提交的圖紙之內,但均屬於涉案技術機密的範圍。鑑於王某科技公司已在設備加工和環評申報中加以使用,可以確定王某科技公司取得了該兩份圖紙。本案中,涉案技術機密的載體為287張設備圖及25張製程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王某集團公司等被告侵權人非法取得了其中的185張設備圖及15張製程流程圖。考慮到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取得涉案技術秘密圖紙後完全可以做一些針對性的修改,故雖有4項與涉案技術秘密中的對應技術資訊存在些許差異,但根據本案具體侵權情況,完全可以認定這些差異是因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在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後進行規避性或者適應性修改所導致,故可以認定這4項依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了其已經取得的全部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具體理由是:第一,香草醛生產設備及製程通常具有配套性,其生產流程及相關裝置相對明確固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已實際建成香草醛專案生產線並進行規模化生產,故其必然具備製造香草醛產品的完整製程及相應裝置設備。第二,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拒不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香草醛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進行了研發和試驗,且其在極短時間內上馬香蘭素項目生產線並實際投產,王某科技公司的香蘭素生產線從啟動到量產只花了一年左右的時間。與之相比,嘉興中某化工公司涉案技術秘密從研發到建成生產線至少花了長達四年多的時間。第三,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對被訴技術方案及相關設備進行過小試和中試,且其又非法獲取了涉案技術圖紙,同時王某科技公司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在向杭某公司購買設備的過程中均已使用了其非法取得的設備圖和製程流程圖。綜合考慮技術機密案件的特點及本案實際情況,同時結合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未提交有效相反證據的情況,可以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其非法取得的全部技術秘密。第四,雖然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的香蘭素生產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與涉案技術秘密在個別地方略有不同,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這種不同是基於其自身的技術研發或透過其他正當途徑所獲得的技術成果所致。同時現有證據表明,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是在獲取了涉案技術秘密後才開始組建工廠生產香蘭素產品,即其完全可能在獲得涉案技術秘密後對照該技術秘密對某些生產工藝或個別配件裝置做規避性或適應性修改。這種修改本身也是實際使用涉案技術機密的方式之一。綜上,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處非法獲取的涉案技術秘密,即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均已被實際使用。
 傅某根長期在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工作,負責香蘭素車間設備維修,能夠接觸到涉案技術秘密。2010年4月12日,馮某義、傅某根等三人前往王某集團公司與王某軍洽談香蘭素生產技術合作事宜,迅速達成《香蘭素技術合作協議》,約定由馮某義、傅某根等人以香草新製程技術入股王某集團公司香草醛。傅某根根據該協議獲得40萬元的對價,隨後將含有涉案技術機密的U盤經馮某義轉交給王某軍。傅某根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辭職後即加入王某科技公司,負責香蘭素生產線建設,王某科技公司在很短時間內完成香蘭素生產線建設並進行工業化生產,全面使用了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某公司的設備圖和製程流程圖。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傅某根實施了取得及揭露涉案技術秘密給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並允許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均係從事香蘭素生產銷售的企業,與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具有直接競爭關係,應當知悉傅某根作為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員工對該公司香蘭素生產設備圖和製程流程圖並不享有合法權利。但是,王某集團公司仍透過簽訂《香蘭素技術合作協議》,向傅某根、馮某義等支付報酬的方式,直接獲取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並披露給王某科技公司使用。王某科技公司僱用傅某根並使用其非法取得的技術秘密進行生產,之後又透過設備出資方式將涉案技術秘密披露並允許某孚獅王某公司繼續使用,以上行為均侵害了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的技術秘密。某孚獅王某公司自成立起持續使用王某科技公司作為技術出資的香蘭素生產線,構成侵害涉案技術機密。
 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非法取得並持續、大量使用商業價值較高的涉案技術秘密,手段惡劣,具有侵權惡意,其行為衝擊香草醛全球市場,且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存在舉證妨礙、不誠信訴訟等情節,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拒絕執行原審法院的生效行為保全裁定,法院依上述事實依法決定依照銷售利潤計算本案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由於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在本案中拒不提交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帳簿和資料,法院無法直接依據其實際銷售數據計算銷售利潤。考慮到嘉興中某化學公司香草產品的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可作為確定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相關銷售價格和銷售利潤率的參考,為嚴厲懲處惡意侵害技術機密的行為,充分保障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決定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2011年至2017年期間的銷售利潤率來計算本案損害賠償數額,即以2011年至2017年期間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生產和銷售的香蘭素產量乘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的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計算賠償數額。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本案適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9條、第17條(本案適用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7條)  ▶指導性案例221號
 

 張某勳訴宜賓恆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市吳某建材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壟斷糾紛案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字民事/壟斷/橫向壟斷協議/壟斷行為實施者/賠償損失裁判要點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違法行為而獲益。橫向壟斷協議明顯屬於違法行為,參與橫向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以參與該協議的其他經營者為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請求賠償其參與和履行協議期間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賓民政局經審核通過成立宜賓市某協會(以下簡稱某協會),屬於業界社會團體。曹某均為會長、阮某成為副會長、陳某欽為秘書長。發起人及發起人分別為曹某均及宜賓市恆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賓市吳某建材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吳某公司)、阮某成及宜賓縣四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某公司)。某協會會員單位最初共50餘家,其中包括張某勳名下的宜賓市某店機製磚廠(以下簡稱某磚廠)。  2009年7月,「宜賓市製磚產業工作會」召開,《會議紀要》載明:標題欄為「供過於求、物多則賤……供求平衡、物稀為貴……」;具體方案為成立磚協理事會、磚協協調辦。活動範圍包括宜賓市翠屏區及30公里內磚廠、柏溪及其方圓15公里內磚廠。協調配合宜賓市仁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某公司)在周邊縣區開展成立屬地磚協,防止外圍產品進入本區域。關停方案為擬停產50%產量的磚廠,由生產磚廠補助停產磚廠。仁某公司出面會同磚協協調辦與停產廠簽訂租賃承包合約及生產廠簽訂合作協議。停產廠商在仁某公司每月領取租賃承包費(即生產方交的管理費用的一部分),生產廠家向仁某公司支付市場管理及技術指導費。另,還規定:“磚廠關停調整須經磚協議定,任何廠方不得擅自調整,調整廠定為違約,違約金一次懲20萬元現金,由協調辦和仁某公司負責訴收。” 「停產磚廠停火後不得銷售庫存磚,無條件進行一刀切……私銷者定為違約,違約處罰按售一罰十的原則。」同期,某協會的前身某分會制定《宜賓市建材業協會某分會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外防產品進入、內控磚瓦產量」的具體安排,將本地磚瓦企業劃分為生產企業和停產企業。2009年7月,某分會與某磚廠等磚瓦廠商簽訂了《停產整改合約》《技術服務合約》等協議。根據《宜賓市磚廠(生產廠商)核定產量明細表》的記載,生產廠商共19家。根據《宜賓市磚廠(停產廠商)核定產量明細表》的記載,停產廠商共31家,其中包括某磚廠。  2011年3月31日,四川省宜賓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宜賓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作出《關於責令宜賓市某協會暫停活動的通知》,其上載明:「我委最近接到群眾反映,你會在進行活動時,沒有嚴格按照協會章程操作,有超越協會章程規定範圍的行為。根據行業協會管理工作的要求,現責令你會立即暫時停止協會的一切活動,進行全面整頓,並將整頓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我委。」2011年4月18日,某協會向宜賓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出具《關於清理整頓工作的匯報及要求恢復某協會正常活動的請示》,其上載明:「由於協會主要領導履職不充分……導致個別磚廠虛高報價並製造虛假的緊張供求信息……我們認為導致這樣的結果磚協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迅速予以糾正……」「明確了目標:一是必須無條件滿足市場需求…二是必須在符合市場合理價格的情況下供貨(經相關部門核准確認目前指導價格為:出廠價不超過0.33元/塊標磚),不允許會員單位高於協會指導價供貨;三是必須確保品質…」2011年9月,某協會停止發放停產扶持經費。  2013年3月6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某協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某協會組織具有競爭關係的會員單位達成的《暫行管理辦法》,約定部分企業停產,從而控制宜賓磚瓦市場磚的生產數量,控制停產會員單位直接退出宜賓市磚瓦市場的競爭,嚴重限制了市場競爭,屬於限製商品生產數量的壟斷協議。當事人組織會員單位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破壞了宜賓磚瓦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  後張某勳訴至人民法院,稱其根據《停產整改合約》停止生產,且僅在2011年9月前獲得了少量的停產扶持費。上述行為實質上起到了排除張某勳參與競爭的效果,構成壟斷行為,侵害了張某勳的合法權益,主張判令吳某公司、四某公司、宜賓恆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某協會、曹某均等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33.6萬元及合理開支8萬元。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8)川01民初855號民事判決: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吳某公司、四某公司、曹某均、某協會向張某勳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36000元、合理開支5000元。二、駁回張某勳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吳某公司、曹某均、某協會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85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張某勳的全部訴訟請求。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張某勳作為本案橫向壟斷協議的實施者之一,對其是否有權要求該壟斷協議的其他實施者賠償其所謂經濟損失,應結合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被訴壟斷行為的特徵、損害賠償的法律效果等因素予以考慮。  首先,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為制止和打擊壟斷行為提供民事司法管道,對因壟斷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主體提供民事救濟。如果原告並非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行為的受害者,而是該壟斷行為的實施者,其主張損害賠償,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因而其並非反壟斷法所意圖救濟的對象。本案中,張某勳係其所指控的本案橫向壟斷協議參與者和實施者之一,且因參與和實施本案被訴壟斷行為在一定期間內獲得了壟斷利益的分享,其非反壟斷法所意圖救濟的壟斷行為受害者。其次,請求損害賠償救濟者,其行為必須正當合法。自身參與和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即便因參與和實施該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失,該損失亦因該主體自身行為的不正當性而不應獲得救濟。張某勳在《停產整改合約》中自願接受停產整改,參與並實施本案橫向壟斷協議,其行為本身俱有違法性,其因此所受損害不應獲得救濟。最後,給予壟斷行為實施者以損害賠償會產生鼓勵和支持相關壟斷行為的負面法律效果。本案中,張某勳所主張的因壟斷行為所受損失,實質上是要求強制執行本案橫向壟斷協議,根據該壟斷協議關於壟斷利益分配的約定瓜分群體壟斷所得。如果支持張某勳的訴訟主張,則無異於維持和鼓勵該違法行為。  綜上,橫向壟斷協議的實施者無權依據反壟斷法要求該壟斷協議的其他實施者賠償其所謂經濟損失。張某勳作為涉案橫向壟斷協議的實施者,其無權因自身的違法行為獲得利益,人民法院對其關於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年修正)第60條第1款(本案適用的是200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50條)
 ▶指導性案例222號
 廣州德某水產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宇某水產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產研究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字民事訴訟/財產損害賠償/未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終止/賠償損失裁判要點  登記的專利權人在專利權屬爭議期間負有善意維護專利權效力的義務,因其過失致使專利權終止、無效或喪失,損害真正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構成對真正權利人財產權的侵害,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基本案情  專利號為ZL200910192778.6、名稱為「一種多功能循環水處理設備」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南某水產研究所、廣州宇某水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某公司),發明人為姜某平、李某厚、頡某勇。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09年9月28日,授權日為2012年5月30日,因未及時繳費,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於2012年9月28日終止。  廣州德某水產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公司)認為,姜某平曾是德某公司員工,其離職後成為了宇某公司的股東,李某厚、頡某勇是南某水產研究所的員工。涉案專利是姜某平的職務發明,專利的申請權應該屬於德某公司。德某公司曾分別於2010年、2011年就涉案專利申請權糾紛起訴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等,請求判令涉案專利申請權歸德某公司所有。涉案專利權因未繳費而終止失效時,相關權屬糾紛正在審理中。故德某公司以宇某公司和南某水產研究所故意未繳納該專利年費,致使該專利權終止失效,給德某公司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150萬元。裁判結果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6)粵73民初803號民事判決:一、宇某公司、南某水產研究所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德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50萬元;二、駁回德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宇某公司、南某水產研究所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終424號民事判決,在變更本案案由的基礎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  一、關於本案案由的確定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根據該規定,侵害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僅限於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所獲得的產品的行為。也即,專利法實行專利侵權行為法定原則,除法律明確規定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外,其他行為即使與專利權有關,也不屬於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在登記的專利權人不是專利技術所有人的情況下,如登記的專利權人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而給專利技術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那麼該損失實際上是與該專利技術有關的財產損失。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的行為應屬於一般侵權行為,該種案件案由可確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本案中,根據德某公司的主張,其認為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將歸其所有的職務發明申請專利,之後卻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致使該技術進入公有領域,失去了專利權的保護,損害了其本應該基於涉案專利獲得的市場獨佔利益,因此德某公司主張的侵權行為不是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其主張的經濟損失實際上是與該專利技術有關的財產損失,故本案應屬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而非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原審判決將本案案由認定為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顯屬不當,應予糾正。  二、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是否應對涉案專利權終止失效承擔賠償責任,應否賠償德某公司50萬元的經濟損失與合理費用誠實信用原則  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從而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中實現平衡,並維持市場道德秩序。專利權是經國家行政審查後授予的有期限的智慧財產權,其在權利保護期內有效存續需要專利權人持續繳納專利年費、不主動放棄等。當事人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對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屬發生爭議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登記的專利權人通常應當負有使已獲得授權的專利權維持有效的善良管理責任,包括持續繳納專利年費等,因為專利權一旦終止失效,專利技術通常即會進入公有領域,從而使專利技術所有人喪失市場獨佔利益,損害到專利技術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登記的專利權人未盡到該善良管理責任,對專利技術所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有賠償責任。本案中,在2010年、2011年德某公司已經兩次以專利申請權屬糾紛為由起訴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尤其是德某公司主張涉案發明是職務發明的第二次訴訟正在進行的情況下,作為登記的專利權人,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應當負有在涉案專利授權以後維持其持續有效的善良管理責任,包括持續繳納專利年費,以避免可能給德某公司造成損害。但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卻未繳納專利年費,導致涉案專利權於2012年9月28日被終止失效,侵害了德某公司的合法權益,其顯然未盡到善良管理責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賠償因此對德某公司造成的損失。對於賠償損失的具體金額,本案應依據涉案專利權終止失效時的市場價格決定具體賠償金額。鑑於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專利權在終止失效時的市場價格,綜合考慮到涉案專利為發明專利、涉案專利權在授權公告當年即被終止失效、南某水產研究所和宇某公司過失嚴重、德某公司歷時較長的維權情況等,即便考慮德某公司也存在一定過失,原審判決確定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50萬元的賠償也並無不妥。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17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6條)  ▶指導性案例223號
 


 張某龍訴北京某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某、馬某侵害作品資訊網傳播權糾紛案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字民事訴訟/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管轄/侵權行為地裁判要點  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不確定性,不應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在決定侵害作品資訊網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適用《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即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龍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某、馬某擅自在相關網站上發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寫真藝術作品,侵害其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馬某以本案應適用《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秦皇島市為原告住所地,不是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為由,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裁判結果  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冀03知民初27號民事裁定,駁回馬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馬某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河北省高等法院於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民轄終66號民事裁定,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網路法院審理。北京網路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不當,遂報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最高法院於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轄42號民事裁定,確定本案由北京網路法院審理。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電腦等資訊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該規定中的「資訊網路侵權行為」針對的是透過資訊網路對一般民事權利實施的侵權行為。但“資訊網路傳播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著作權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基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性質和特點,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一旦發生,隨之導致“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其侵權行為涉及的地域範圍具有不確定性。故《資訊網路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電腦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電腦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因此,《資訊網路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是針對資訊網絡傳播權這一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對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管轄作出的特別規定。在決定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權時,應以《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為依據。  本案中,秦皇島市為原告住所地,不屬於《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本案也不存在《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本案沒有管轄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北京網路法院並無不當。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條、第25條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  ▶指導案例224號
 
 某美(天津)影像技術有限公司訴河南某廬蜂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傳播權糾紛案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字民事訴訟/侵害作品資訊網傳播權/權屬/舉證責任裁判要點  在著作權權屬有爭議的情況下,不能僅憑浮水印或權利聲明認定作品著作權權屬,主張著作權的當事人應進一步舉證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權某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美圖像公司)在中國境內展示、銷售和授權他人使用該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圖片,且某美圖像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某美圖像公司發現,河南某廬蜂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廬蜂業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4張上述品牌圖片。某美圖像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廬蜂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為支持其訴請,某美圖像公司提交了G*公司所簽發的授權確認書、網站權利聲明等證據,涉案圖片上有「getty Images®」內容的浮水印。某廬蜂業公司抗辯認為,涉案圖片水印右上角為商標註冊標記“®”,不是表明創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攝影師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稱,顯示圖片著作權屬於作者而不是某美圖像公司或G*公司。某廬蜂業公司也就涉案圖片權屬問題透過電子郵件詢問G*公司,得到的答覆是,涉案圖片由攝影師投稿,該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銷售後向攝影師支付版稅,但攝影師保留圖片的著作權。某廬蜂業公司據此認為,因投稿人保留著作權,G*公司、某美圖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某美圖像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號民事判決,判令某廬蜂業公司賠償某美圖像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駁回某美圖像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某廬蜂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民終31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廬蜂業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提審本案,並於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某美圖像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涉案圖片除標註“getty Images®”水印外,還分別標註有攝影師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稱,而且“getty Images”之後緊接商標註冊標記“®”,因此,僅以此水印不能認定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屬於G*公司。此外,某美圖像公司也提交了G*公司所簽發的授權確認書、網站權利聲明,但授權確認書只能證明G*公司向某美圖像公司進行授權的事實,並非G*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的證據。權利聲明屬於單方陳述,在缺乏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僅以權利聲明不能確定著作權歸屬。在此情況下,某美圖像公司應進一步承擔G*公司享有涉案圖片著作權的舉證證明責任,但其未能舉證證明。相反,根據某廬蜂業公司提交的G*公司回覆郵件等反駁證據,G*公司確認投稿的攝影師仍保留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故某美圖像公司關於G*公司擁有涉案圖片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12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1條)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90條(本案適用的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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