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商標案例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地理標誌集體商標「香檳(Champagne)」構成馳名商標

商標案例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地理標誌集體商標「香檳(Champagne)」構成馳名商標

2024-01-16 出處 / 知產寶

——上訴人廣州市雪蕾化妝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法國香檳酒產業委員會、原審被告北京雅麗莎迪化妝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1. 在審查地理標示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時,需要考慮其作為地理標示集體商標的特殊屬性。一方面,從集體商標的特性來看,持有地理標誌的集體組織的各成員對於註冊商標的使用所累積的商譽可以用於證明該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從作為地理標示的特性來看,在地理標示獲準註冊為商標之前的使用情況,作為地理標示受保護的情況及所獲榮譽,可以延續到後續相關註冊商標的知名度。
2. 在審查商標是否構成通用名稱時,應審查其是否屬於法定的商品名稱或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針對地理標示商標,應識別相關地理標示產品所屬的產品名稱(如本案中香檳所屬產品名為氣泡酒),並審查是否成產該產品的通用名稱。在實踐中,「地理標誌+產品通用名稱」 (如本案中的香檳酒)是一種對地理標誌產品的常用稱呼,並不能用於佐證地理標誌已經構成通用名稱。
3. 地理標誌馳名商標侵權認定與普通馳名商標侵權認定的標準並無實質性差別,均需要在考慮相關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商標指定商標與被訴商標的跨度和相關公眾的關聯情況,具體的使用方式等多種因素後再做出綜合判斷。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法院/案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2020)京73民初371號

二審法院/案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2)京民終453號

案由
 

侵害商標權糾紛

二審合議庭

審判長楊紹煜  
 

審判官 高 翡

審判官 聞漢東 

書記官

劉 宇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雪蕾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高信二路6號A1-4棟。

法定代理人:翁振湖,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歡,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斯棋,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法國香檳酒產業委員會,住所法蘭西共和國埃佩爾奈51204,135信箱,亨利-馬丁大街5號。

法定代理人:文森‧佩蘭,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魯雪,北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為,北京市萬慧達(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北京雅麗莎迪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305號二區9號樓5層610。

法定代理人:餘聰,總經理。

一審裁判結果

一、廣州雪蕾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香檳酒委員會享有的第11127266號「Champagne」商標、第11127267號「香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生產標註有「香檳人生」的香水商品;
二、北京雅麗莎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香檳酒委員會享有的第11127266號「Champagne」商標、第11127267號「香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銷售標註有「ChampagneLife」「香檳人生」的香水商品;
三、廣州雪蕾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香檳酒委員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1萬元;
四、北京雅麗莎迪本公司自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支付香檳酒委員會合理開支人民幣1萬元;
五、駁回香檳酒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裁判時間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曰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七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九條第二款,《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最高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與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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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京民終453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雪蕾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高信二路6號A1-4棟。法定代理人:翁振湖,總經理。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歡,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斯棋,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法國香檳酒產業委員會,住所法蘭西共和國埃佩爾奈51204,135信箱,亨利-馬丁大街5號。法定代理人:文森‧佩蘭,總經理。委託訴訟代理人:魯雪,北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訴訟代理人:何為,北京市萬慧達(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北京雅麗莎迪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305號二區9號樓5層610。法定代理人:餘聰,總經理。

 

審理經過

 

上訴人廣州市雪蕾化妝品有限公司(簡稱廣州雪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簡稱香檳酒委員會)、原審被告北京雅麗莎迪化妝品有限公司(簡稱北京雅麗莎迪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簡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20)京73民初3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於2022年7月1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3年1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廣州雪蕾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歡、張斯棋,被上訴人香檳酒委員會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魯雪、何為到庭參加訴訟。北京雅麗莎迪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廣州雪蕾公司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香檳酒委員會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香檳酒委員會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 1.被訴侵權商品於2015年9月28日生產,此時香檳酒委員會的第11127266號「Champagne」商標(簡稱涉案「Champagne」商標)、第11127267號「香檳」商標(簡稱涉案「香檳」商標)並非馳名,廣州雪蕾公司此後未再繼續生產或銷售,故無需就後續的銷售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一審法院認定廣州雪蕾公司構成侵權,有錯誤。2.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已成為氣泡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任何知名度,一審法院認定上述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存在錯誤。3.「香檳(Champagne)」已成為「歡樂、慶祝」等意義的代名詞而被大眾廣泛知悉和使用,被訴侵權商品並非將「香檳(Champagne)」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進行使用,一審法院認定「香檳人生(Champagnlife)」構成商標性使用,有錯誤。4.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商品使用被訴標識構成商標侵權,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香水和葡萄酒商品類別差異極大,被訴標識與涉案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訴標識在香水上使用,不會誤導公眾,亦不會導致香檳酒委員會的標識利益受損。在先判決進一步證明香水和葡萄酒商品跨度極大,不會誤導相關公眾。5.一審法院判決廣州雪蕾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21萬元的法律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被訴侵權商品早在2015年已停止生產,京東店鋪也已對被訴侵權商品進行下架,一審判決判令廣州雪蕾公司停止相應行為已無必要。另,即便認定廣州雪蕾公司構成侵權,廣州雪蕾公司的獲利極低,且涉案行為對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的影響極為有限,不可能對香檳酒委員會造成任何損失,一審法院酌定的損害賠償金額明顯過高,全額支持香檳酒委員會的合理支出亦不具合理性。
 

被上訴人辯稱


香檳酒委員會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廣州雪蕾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理由如下: 1.涉案被訴侵權行為並非於2015年已停止,結合廣州雪蕾公司2018年的出貨單、化妝品備案資訊等證據,該侵權行為至少在2018年仍在持續。況且,銷售行為是生產行為的延續,被訴標識的使用會導致香檳酒委員會在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減弱,割裂馳名商標與香檳酒委員會的對應關係,廣州雪蕾公司應對該商標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2.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並非氣泡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稱,相關行政批復、宣傳、使用等證據均可證明產自於法國香檳地區的氣泡酒才可稱為香檳酒。3.「Champagne」「香檳」並非具有「歡樂、慶祝」等意義,被訴標識發揮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4.一審法院關於廣州雪蕾公司應予賠償的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的金額認定合理。
北京雅麗莎迪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一審原告訴稱

 

香檳酒委員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廣州雪蕾公司、北京雅麗莎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摹仿香檳酒委員會馳名商標“Champagne”的侵權標識“ChampagneLife”,包括禁止在廣州雪蕾公司生產、北京雅麗莎迪公司銷售的商品及相關商業宣傳中使用侵權標識“ChampagneLife”;2.廣州雪蕾公司、北京雅麗莎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摹仿香檳酒委員會馳名商標“香檳”的侵權標識“香檳人生” ,包括禁止在廣州雪蕾公司生產、北京雅麗莎迪公司銷售的商品及相關商業宣傳中使用侵權標識“香檳人生”;3.廣州雪蕾公司、北京雅麗莎迪公司在中國工商報上刊登聲明,就其侵權行為消除影響;4.廣州雪蕾公司、北京雅麗莎迪公司賠償香檳酒委員會經濟損失人民幣13萬元以及香檳酒委員會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7萬元(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翻譯費、購買書籍費、國家圖書館檢索費等)。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關於兩個註冊商標的基本狀況
「Champagne」是法國巴黎的一個地名,該地區因產出的氣泡酒口味獨特而被大眾所知悉。「香檳」是法文「Champagne」的音譯,不是中文的固定詞彙。
11127266號「Champagne」商標、第11127267號「香檳」商標由香檳酒委員會於2012年6月27日提出註冊申請,2013年3月21日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商品上,商標類型為集體商標,商標專用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商標專用權人為香檳酒委員會。
二、香檳酒委員會對兩註冊商標使用及知名度的舉證
(一)關於香檳(Champagne)酒在中國市場的銷售證據
1.香檳酒委員會提交了2016-2019年《香檳酒出貨量簡報》(節選)複印件,2016年至2019年從法國出口至中國大陸地區等的香檳(Champagne)酒原產地證書列表打印件,關於香檳(Champagne)酒進口量的第三方報刊、雜誌的報道複印件,以證明2016年至2019年香檳(Champagne)酒在中國市場銷量增長強勁、大中華區已經成為香檳(Champagne)酒的主要市場之一。其中,2016年《香檳酒出貨量簡報》(節錄)顯示,2016年香檳(Champagne)酒在大中華區的銷量為350萬瓶、銷售額為7060萬歐元,其中在中國大陸的銷量為130萬瓶、銷售額為2070萬歐元。2018年06期《葡萄酒》顯示,2017年中國大陸香檳(Champagne)酒進口額增幅全球第1。2019年4月13日《企業家日報》顯示,2018年大中華區的香檳(Champagne)酒銷量為470萬瓶,銷售額為9863萬歐元;其中,大陸地區的香檳(Champagne)酒進口量和進口額分別是217萬瓶和4089歐元,位列香檳(Champagne)酒全球出口國的第13位。2019年《香檳酒出貨量簡報》(節選)顯示,2019年香檳(Champagne)酒在大中華區的銷量為410萬瓶、銷售額為9800萬歐元,其中在中國大陸的銷量為180萬瓶、銷售額為3930萬歐元。
2.香檳酒委員會提交了第1308/2013號(歐盟)條例(節選)、法國法令及命令文件打印件,以證明其公佈的香檳(Champagne)酒全球出貨量統計具有客觀性。
3.香檳酒委員會提交了酩軒仕(MHCS)就旗下香檳(Champagne)酒在中國市場銷量出具的《宣誓書》複印件,酩軒仕(MHCS)在中國註冊的相關商標信息打印件,天貓、京東電商平台上販售香檳(Champagne)酒的截圖列印件,以證明凱歌香檳、酩悅香檳、唐培裡儂香檳等香檳(Champagne)酒在國內市場銷售通路廣泛、銷量龐大。其中,酩軒仕(MHCS)出具的《宣誓書》顯示:在中國市場:凱歌香檳相關的營業額如下:2016年超過1641000歐元,2017年超過2103000歐元,2018年超過2022000歐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過229萬歐元;酩悅香檳相關的營業額如下:2016年超過2899000歐元,2017年超過9947000歐元,2018年超過10633000歐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過9572000歐元;的營業額如下:2016年超過4022000歐元,2017年超過6888000歐元,2018年超過8254000歐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過6094000歐元。凱歌香檳的銷售量如下:(Eb=標準瓶(750m1))2016年超過83000Eb,2017年超過81000Eb,2018年超過66000Eb,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過36000Eb;標準瓶(750ml))2016年超過243000Eb,2017年超過517000Eb,2018年超過556000Eb,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過415,000Eb;唐裡培香檳的銷售量如下7500012016年以上。 45000Eb,2017年超過87000Eb,2018年超過92000Eb,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過61000Eb。凱歌香檳相關的廣告和促銷預算如下:2016年超過657000歐元,2017年超過779000歐元,2018年超過880000歐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過232000歐元;酩悅香檳相關的廣告和促銷預算香檳相關的廣告和促銷預算如下: 2016年超過3769,000歐元,2017年超過2654000歐元,2018年超過2956000歐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過2288000歐元;唐培裡儂香檳相關的廣告和促銷預算如下:2016年超過116507年歐元,2018年超過1713,000歐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過1202,000歐元。
(二)關於香檳(Champagne)在中國大陸的廣告宣傳證據
1.香檳酒委員會提交了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於2002年出版的《香檳鑑賞手冊》、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於2009年出版的《香檳品鑑大全》、南方日報出版社於2009年出版的《香檳:騰飛人間300年》、中國民族攝影藝術出版社於2015年出版的《香檳品鑑大全》、機械工業出版社於2016年出版的《品味香檳》等關於香檳(Champagne)酒的圖書專著(節選)影印件,2016年至2019年第三方報刊、期刊、雜誌關於介紹並推廣香檳(Champagne)酒、介紹香檳(Champagne)產區及歷史文化、介紹香檳(Champagne)酒在中國的歷史等的報道影印件,2010年至2019年主流網路媒體及自媒體對香檳(Champagne)進行的宣傳報道複印件,2005年至2020年國產電影、電視劇、綜藝及國內外各大賽事包含香檳(Champagne)內容的部分截圖與報告影本,2016年至2020年小紅書、抖音APP上消費者上傳及分享香檳(Champagne)酒內容的部分截圖打印件,以證明香檳(Champagne)酒在行業和消費者中具有很高關注度、知名度和美譽度。其中,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於2002年出版的《香檳鑑賞手冊》記載:早在基督誕生的50年後,以釀酒為目的的葡萄栽培就已經出現在了法國的東北省份。從19世紀40年代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香檳的貿易急劇擴大。接近19世紀末,香檳人採取了聯合行動,形成了具有商業性質的香檳酒辛迪加,該組織的目的是保護香檳酒的好名聲。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於2009年出版的《香檳品鑑大全》記載:只有使用法國香檳區指定的葡萄品種並且經過傳統方法(香檳區的傳統釀造法)釀造而成的氣泡葡萄酒才能叫做“香檳” ,其餘的產品則只能統稱為氣泡葡萄酒。2015年05期《尋根》刊載文章「我國古代從歐洲輸入的酒」顯示:明清時期輸入中國的歐洲酒已有明顯的類別區分,如葡萄酒、白蘭地、香檳酒以及各種香料配製酒,都能被國人所識別。香檳酒從歐洲輸入中國,甚至進入皇家宮廷。佚名《前清言詞》記雲:「宮中飲宴,多重洋酒,香檳最佳,有金頭、銀頭之分。氣香烈,開時不慎,則酒氣上沖,淋漓滿地,而瓶無餘滴矣。先以小錐錐瓶,以洩氣。」2017年8月27日《北方新報》微博文章「香檳為何成為了起泡酒界的霸主」顯示:如果說世界上有一種飲品能打破社會與民族的界限,迅速地把不同背景、不同嗜好的人籠絡在一起,那一定非香檳莫屬。在香檳冒氣泡之後,它的受歡迎程度更是空前的,特別在其入駐凡爾賽宮後,香檳成為每個貴族手中不可或缺的飲品。香檳的高雅之風也得到設計與藝術界的認可,常常被拿來作為彰顯氣質的利器。香檳絕對是全球重要運動賽事上亮相最頻繁的葡萄酒了,長久以來它都與高端競技有著不解之緣。香檳也是螢幕的寵兒。2017年12期《世界文化》刊載文章「另類葡萄酒-香檳」顯示:釀造香檳的葡萄必須選用帶有原產地標誌的土地上種植的葡萄,而土地的範圍是依法劃定的,受到香檳產區政府的嚴格監控。在歐盟及許多國家,香檳一詞受到1891年簽訂的馬德里協定的保護,只有在法國原產地命名控制的相應區域及符合相關標準的產品才可使用,於「一戰」後簽訂的《凡爾賽條約》也重申了這一點。歐盟法庭亦於1994年裁定「香檳製法」一詞同樣也受到相應法例保護,現在其他地區出產的使用「香檳製法」釀造的氣泡酒,通常標註為「傳統制法」。2018年10月6日人民網文章「香檳酒:從農產品到奢侈品的匠心獨運」顯示:「最能代表法式生活的不是波爾多葡萄酒,而是香檳酒」。法國香檳酒產業委員會公共關係負責人自豪地說。這說法與香檳區的歷史、風土、以及香檳酒匠心獨運的製作工藝密切相關。2019年06期《財富管理》刊載文章「舊瓶新酒」顯示:香檳(Champagne)是法國生產氣泡酒的寶地,帶領著世界潮流,其他國家釀造氣泡酒的方法,由味道以至風格,均以香檳馬首是瞻。2019年3月11日《中國新聞社》刊載文章“破解光緒年間的一則香檳酒廣告”顯示:Champagne進入中國的時間可能比大家想像的更早一些,只不過早期的譯名不一定是“香檳”而已。例如同治二年(1863年)《上海新報》刊登新德記洋行的廣告,已經提到一種名叫「香片」的洋酒,很可能就是Champagne的音譯。進入光緒年間,Champagne又出現一個譯名叫「香賓」,已經很接近現在的「香檳」了。例如光緒十五年(1889年)《字林滬報》刊登英商老廣和洋行的廣告稱:「…其最貴者,厥惟香賓,華人想已周知。…今將本行香賓酒牌及各價目開列於後。”
2.香檳酒委員會提交了「香檳大師班」系列活動、「ChampagneLounge香檳酒廊」「香檳襟彰會」「香檳學院」等活動相關報道複印件,以證明香檳酒委員會積極在國內開展、參與推廣香檳(Champagne )酒的活動,進一步提升了兩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其中,2012年7月《食品財經》刊載文章「全球香檳銷售持續成長-訪法國香檳酒協會中國代表王某女士」顯示:根據全球市場分佈情況,香檳酒協會在主要出口國設立了13個辦公室,負責在各國宣傳推廣香檳酒,保護香檳原產地命名。2006年8月,香檳協會(CIVC)中國辦公室正式成立。希望透過中國辦公室的設立使越來越多的中國消費者了解香檳酒,了解香檳文化。中國辦公室的另一個主要職責是在中國保護香檳原產地監控命名,制止一些對「香檳」的不正當使用,因為「真正的Champagne(香檳酒)只來自香檳地區」。2015年5月28日《中國葡萄酒雜誌》刊載文章「「香檳學院'教​​育課程及同名手機APP推出」顯示:法國香檳酒產業委員會(ComitéChampagne)正式推出中文版網路教育平台-「香檳學院」:www .champagnecampus.cn及同名手機APP。2015年6月9日《華夏酒報》刊登文章「佩文森:香檳的中國之旅」顯示:佩文森表示,他們的主要工作任務有四個部分,第一是對香檳的生產和商業化進行管理;第二是為香檳的可持續發展進行研究;第三是使更多國家官方承認“香檳”原產地名稱;第四是持續進行葡萄酒教育、香檳教育,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國家。目前計劃從電子教育(網站)、培養香檳酒教育者、開展中國的香檳酒的教育活動等方面進行推廣。例如這次全球同步發布有法英中三種語言的「香檳學院」線上課程和手機APP,能夠幫助香檳愛好者們深入了解香檳產區,探索香檳酒的世界。2017年3月27日《新聞晨報》刊載文章「世界各地美酒,齊聚美麗蓉城」顯示:3月19日-22日,香檳酒產業委員會(ComitéChampagne)首次亮相成春糖,正式公佈了2016年全年中國大陸的香檳酒進口數字,總共為130萬瓶左右。微信公眾號「ComiteChampagne」文章顯示:2014年5月31日,法國香檳協會中國辦公室將在上海舉辦兩場ChampagneMasterClass香檳大師班。由法國香檳協會公關總監和香格里拉集團葡萄酒總監共同主講。2015年3月10日將在上海舉辦酩悅香檳大師班和Taittinger香檳晚宴。3月19日,JacquesPicard香檳晚宴將在北京舉行。2016年11月18日至21日,香檳委員會中國辦公室協偕同中國最佳侍酒師及大中華侍酒冠軍在北京、成都、廣州三座城市為200位香檳愛好者帶來了香檳大師班。2016年11月7日至9日,將有多家香檳酒莊以ChampagneLounge的形式出現,這也是ChampagneLounge在中國大陸的首次亮相。香檳委員會中國代表王某女士也將在2016年11月8日進行「香檳產區形象建設與保護」專題報告。2016年11月21日,「香檳襟彰會」晚宴在上海如期舉辦。「香檳襟彰會」的歷史最早可追溯至十七世紀下半葉,路易十四宮廷中的一些年輕貴族出於美食美酒的熱愛成立的一個社團,名為OdredesCoteauxdeChampagne。由於種種原因該社團一度消失,1956年香檳人決定恢復該社團,自此「香檳襟彰會」成為提升香檳形象的重要工具。帳號「ComiteChampagne」發布的微博顯示:2018年10月,由香檳委員會發起的MYCHAMPAGNE香檳之旅首次邀請12位來自香檳主要消費國的KOL們來到法國香檳區,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參觀訪問。2019年10月7日,第三期MYCHAMPAGNE香檳之旅在一場歡迎晚宴中正式啟航。
(三)關於香檳(Champagne)獲得榮譽的證據
香檳酒委員會提交了《世界遺產名錄》-香檳葡萄園、酒莊和酒窖網頁打印件,國內主流媒體報道“香檳葡萄園、酒莊和酒窖”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新聞打印件,以證明2015年7月4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將「香檳葡萄園、酒莊和酒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持續進化的文化景觀」類別。其中,2018年03期《葡萄酒》刊載文章「香檳區:法蘭西的靈魂屬地」顯示:香檳是法國在世界人民眼中最具特色的代名詞,幾乎所有法國國王都在這裡完成加冕儀式,這裡的葡萄園、酒莊、酒窖、絕美的教堂,許多景觀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香檳區葡萄總種植面積為3.43萬公頃,只佔法國葡萄種植面積的4%,全球的0.4%,但卻帶來了很高的收益,2016年香檳酒的總銷量為3.06億瓶,銷售額有47億歐元。2015年7月4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世界遺產委員會正式將「香檳葡萄園、酒莊和酒窖」共14個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四)關於香檳(Champagne)受保護紀錄的證據
1.香檳酒委員會提交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關於整頓酒類商標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關於停止在酒類商品上使用香檳或Champagne字樣的通知》《關於依法制止在酒類商品上使用「香檳」或「Champagne」字樣行為的批複》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質檢總局)《關於批准對香檳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公告》印刷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標誌保護與合作協定》(簡稱《中歐地理標誌協定》)印刷件,部分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以及1987年到2019年國內將香檳(Champagne)作為地理標誌保護的期刊報道複印件,以證明作為地理標誌的香檳(Champagne)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一直在國內受到保護。其中,1989年8月2日,商標局《關於整頓酒類商標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指出:「香檳」是法國原產地名稱,不能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使用。1989年10月26日,商標局《關於停止在酒類商品上使用香檳或Champagne字樣的通知》指出:香檳是法文「Champagne」的譯音,指產於法國Champagne省的一種氣泡白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稱,是原產地名稱。近年來,我國部分企業將香檳或Champagne當作酒名。這不僅是誤用,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原產地名稱權。原產地名稱是工業產權保護的內容之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有義務保護原產地名稱。我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有保護原產地名稱的義務。為此,特通知如下: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在中國的外國(法國除外)企業不得在酒類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檳”(包括大香檳、小香檳、女士香檳)字樣。現有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樣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用。1996年7月29日,商標局《關於依法制止在酒類商品上使用香檳或Champagne字樣行為的批復》指出:香檳是法文「Champagne」的譯音,指產於法國Champagne省的一種起泡白葡萄酒,既屬於原產地名稱,也屬於大眾知曉的外國地名。2002年9月3日《北京青年報》刊載文章「原產地命名:如何保護你的權益」顯示:不知您發現沒有,近幾年國產的「大香檳酒」在市場上幾乎絕跡。為什麼?原因很簡單:根據「原產地命名」制度(也稱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只有採用法國香檳地區種植的優質葡萄、按照特定工藝在當地釀製、品質符合標準的起泡葡萄酒可以採用「香檳」這個名稱,如果不是,即使工藝再先進、品質再好也不得稱為「香檳」。而法國作為這制度的創始國之一,香檳酒是最早受到保護的原產地域產品。2013年4月11日,質檢總局《關於批准對香檳實施地理標示產品保護的公告》指出:由法國農業、食品、漁業、農村事務及土地整治部推薦,法國香檳酒產業委員會提出的香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申請,經國家質檢總局依照《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及相關規則要求,組織專家技術審查合格,現批准自即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香檳(Champagne)實施地理標示產品保護。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歐地理標示協定》顯示,來自法國的香檳(Champagne)葡萄酒屬於首批獲得雙方保護的地理標示產品。
2.香檳酒委員會提交了關於法國聖羅蘭公司與香檳酒委員會商標侵權糾紛的國內報道複印件,香檳酒委員會與卡朗香水公司地理標識侵權糾紛判決書複印件,關於“STRAWBERRIES&CHAMPAGNE”的爭議決定複印件,取消CHAMPAGNE商標註冊判決書影本,以證明香檳(Champagne)商標曾在國外作為馳名商標受到跨類別保護。
三、香檳酒委員會主張的涉案侵權事實
2019年7月5日,香檳酒委員會委託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誠公證處申請對透過「ww.jd.com」網站購買相關商品的行為及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北京市海誠公證處作出( 2019)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8790號公證書(簡稱第08790號公證書)。第08790號公證書顯示,公證員監督香檳酒委員會的委託代理人使用該公證處計算機進行操作:登錄“www.jd.com”網頁,在搜索欄內輸入“雅麗莎迪化妝品專營店”進行搜索,從顯示的結果點擊“雅麗莎迪化妝品專營店”右側的“進入店鋪”。在進入「雅麗莎迪化妝品專營店」的頁面中點擊「證照資訊」操作後顯示企業名稱為北京雅麗莎迪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餘聰、店鋪名稱為雅麗莎迪化妝品專營店以及企業營業執照圖片等資訊。在進入「雅麗莎迪化妝品專營店」的頁面中搜尋「香檳人生」搜尋1件商品,點擊該商品圖示進入購買頁面完成購買。其中該頁顯示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為人民幣35元,包含被訴侵權商品在內的幾種商品累計評價80+;該頁面“商品介紹”模組的“產品信息”處顯示:“CHAMPAGNELIFE” 「品牌:美頓」「名稱:香檳人生」字樣,所配圖片的香水瓶身中間位置突出顯示「ChampagneLife」、下方標有「MeiDun」字樣。
2019年7月8日,公證員監督香檳酒委員會的委託代理人接收了前述公證購買被訴侵權商品的快遞包裹(中通快遞單號XXX),並對包裹外觀及包裹內物品(香水二瓶、贈品若干)進行拍照。第08790號公證書顯示:香水包裝盒正面中間位置突出顯示“ChampagneLife”、下方標有“MeiDun美頓香水”字樣;背面顯示“MeiDun美頓香水”“ChampagneLife”“香檳人生”字樣;頂面顯示「MeiDun美頓香水」字樣;底面顯示「廣州市雪蕾化妝品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白雲區人和鎮華業路4號」「生產日期見外盒標示」;底部噴碼顯示生產日期為2015年9月28日。香水瓶身中間位置突顯「Champagne Life」,下方標示「MeiDun」字樣。
四、香檳酒委員會關於合理開支的舉證
1.《法律服務協議》影印件,顯示本案律師費為人民幣15萬元。
2.合理開立發票影本:其中公證費發票一張為人民幣4240元,翻譯費發票一張為人民幣5050元,購買書籍費發票一張為人民幣118.8元,國家圖書館檢索費發票三張共計人民幣16795元。
五、廣州雪蕾公司針對抗辯進行的舉證
(一)關於「香檳(Champagne)」已成為「氣泡酒」商品的通用名稱的舉證
1.廣州雪蕾公司提交了1997年9月9日發布的《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打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香檳酒杯”“香檳冰桶」.等結果列印件,《調酒師國家職業標準》列印件,順企網「果酒偵測專案及標準」列印件,《英漢大字典》《新世紀英漢大字典》《牛津英語搭配字典》 《新時代英漢字典》《最新高級英漢大字典》《英漢漢英字典》《新英漢英英漢英字典》《英漢漢英字典》《新思維簡明英漢字典》《新編英漢英漢英字典》《新思維英漢字典》《當代法漢字典》《英漢雙解綜合英語用法大詞典》對“champagne”的解釋複印件,查字典網、詞典網、漢語大詞典&康熙字典知網版對“香檳” 「香檳」詞彙的解釋印刷品,劍橋字典對「champagne」的解釋印刷品,含有「香檳」字樣的專利名稱查詢印刷品,淘寶網、京東網、唯品會、紅酒世界網檢索「香檳」結果列印件,愛採購搜尋「香檳」結果列印件,買購網香檳酒排行榜列印件,排行榜網香檳十大品牌排行榜列印件,百度知道回答、葡萄酒網《國產香檳品牌值得信賴》、豆瓣小組「國產香檳市場」介紹印刷品,以證明「香檳(Champagne)」成為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職業標準法定的以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其中,1997年9月9日發布的《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口酒類,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種進口預包裝瓶裝酒、進口桶裝酒、進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國境內分裝、加工後分裝的發酵酒(葡萄酒、香檳酒、果酒等),蒸餾酒(威士忌、白蘭地、干邑酒、伏特加、蘭姆酒、穀物酒等)和配製酒(利口酒、苦艾酒等)。《調酒師國家職業標準》顯示:「釀酒:1.葡萄酒;2.香檳;3.啤酒;4.黃酒;5.清酒」。前述大部分字典將“champagne”僅解釋為“香檳酒”,個別詞典又將“champagne”解釋為“香檳酒”“香檳酒色”,個別詞典在解釋或組詞中出現“(廣義上的)白葡萄酒” 「國產及進口的香檳酒」。
2.廣州雪蕾公司提交了《工商總局關於公佈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4〕138號)》截圖打印件,以證明認定“香檳(Champagne)”不是酒的通用名稱的文件《關於停止在酒類商品上使用香檳或Champagne字樣的通知》已被清理。該公告顯示:為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工商總局對歷年發布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清理中對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無關、部署系統內部工作的文件不再列入保留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二)關於被訴標識並非是商標性使用的舉證
1.廣州雪蕾公司提交了第3490404號“美頓”商標、第3490405號“Meidun”商標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及商標信息查詢截圖打印件,以證明廣州雪蕾公司是“美頓”“ Meidun」商標的專用權人,在被訴侵權商品的外包裝、瓶身等多處使用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2.廣州雪蕾公司提交了葡萄酒網、知乎、酷知網、百度知道、維普資訊網、知網、百度學術、張雄藝術網、IT610網等媒體報道、期刊文章、網友回答等打印件,「香檳色」「香檳口味」「champagne」歌名、「香檳」樓盤相關的檢索、文章、報道印刷品,以證明「香檳(Champagne)」具有「歡樂、慶祝、成功」的引申含義,在第33類商品以外的其他領域具有多種意義。
(三)關於「香檳人生(ChampagneLife)」並未摹仿「香檳(Champagne)」的舉證
廣州雪蕾公司提交了與「香檳(Champagne)」近似的已註冊商標、「咖啡」與「咖啡人生」、「金牌」與「金牌人生」商標查詢結果及商標資訊查詢截圖打印件,(2010)高行終字第560號行政糾紛判決書印刷件,第38078181號「香賓女士」商標不予註冊決定印件,以證明「香檳(Champagne)」並未摹仿「香檳人生(ChampagneLife)」、二者非近似商標標誌,不構成侵權。
(四)關於被訴侵權商品銷售情況的舉證
廣州雪蕾公司提交了「雅麗莎迪化妝品專營店」搜尋頁面截圖印刷品,以證明「雅麗莎迪化妝品專營店」不再銷售被訴侵權商品。
六、北京雅麗莎迪公司針對抗辯進行的舉證
北京雅麗莎迪公司提交了2018年3月28日《樂雅行出貨單》打印件一張,顯示名稱為“香檳人生(金色)”的商品,容量50ml,單位瓶,數量12,單價12.50 ,金額150.00;名稱為「香檳人生(銀色)」的商品,容量50m1,單位瓶,數量12,單價12.50,金額150.00;合計數量24,金額300。該出貨單蓋有廣州雪蕾公司的業務專用章。
北京雅麗莎迪公司提交了其向商家「樂雅行」支付的帳單詳情截圖印刷品兩張,其中顯示:2019年3月25日支付人民幣2828元,2019年3月26日支付人民幣722元。
七、香檳酒委員會關於「香檳(Champagne)」並非「氣泡酒」商品的通用名稱的舉證
1.香檳酒委員會提交了《現代漢語詞典》《新現代漢語詞典》《現代漢語大詞典》《中國百科全書》《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辭海》對“香檳酒”的解釋複印件,以證明各大權威字典將「香檳」解釋為產於法國香檳(Champagne)地區的一種氣泡白酒。其中,《現代漢語字典》對「香檳」的解釋為: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白酒,因原產於法國香檳(Champagne)而得名;《辭海》對「香檳酒」的解釋為:一種氣泡白酒,原產於法國香檳,故名。
2.香檳酒委員會提交了香檳酒委員會向查字典網、漢語大詞典&康熙字典知網版、漢語大辭典、字典網發送的溝通郵件及聲明書打印件,查字典網、漢語大詞典&康熙字典知網路版刪除「香檳」「香檳」字條的網頁截圖印刷品,以證明廣州雪蕾公司提供的線上網站詞條內容可自行編輯,其中對「香檳」「香檳」的解釋表述未透過核實出現錯誤;香檳酒委員會已向多個線上網站方發函溝通,其中部分網站已對相關詞條頁面做出刪除處理。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一審審筆錄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適用修改前商標法,即適用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的規定。
一、關於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認定
本案中,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在核准註冊前作為地理標示使用和保護,核准註冊後的商標類型為集體商標。因此,在認定兩個註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時,需要考慮其作為地理標示集體商標的特殊屬性。一方面,從作為集體商標的特性來看,不同於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性質和功能,集體商標是用來表明使用者成員資格的標誌。故香檳酒委員會的各成員對於兩個註冊商標的使用所累積的商譽可以用來證明兩個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從作為地理標誌的特性來看,兩個註冊商標在獲準註冊之前長期作為地理標誌使用,以在葡萄酒商品上標註「Champagne」體現其原產地為法國香檳地區。故兩註冊商標作為地理標示受保護的情況及所獲榮譽,可延續到兩註冊商標的知名度。
在此基礎上,根據所發現的事實可知,首先,從香檳 (Champagne)酒的銷售情況來看,其銷售範圍廣泛、銷量可觀。香檳(Champagne)酒2016年在中國大陸的銷量為130萬瓶、銷售額為2070萬歐元,2017年進口額增幅全球第1,2018年位列全球出口國第13位,2019年銷量為180萬瓶、銷售額為3930萬歐元。香檳酒委員會的成員酩軒仕(MHCS)出具的《宣誓書》也顯示其旗下的香檳(Champagne)酒在中國市場的銷售量、營業額均較高。其次,從商標的持續使用與宣傳情況來看,香檳酒委員會的宣傳推廣持續進展,兩註冊商標知名度較高。香檳(Champagne)酒的歷史文化悠久,從歐洲輸入後甚至進入我國古代皇家宮廷。2006年香檳酒委員會設立中國辦公室,在國內組織和參與以香檳(Champagne)為主題的線下、線上宣傳推廣活動,包括“香檳大師班”系列活動、“ChampagneLounge香檳酒廊”“香檳襟彰會” 「香檳學院」等,介紹香檳(Champagne)產區及歷史文化、品嚐推廣香檳(Champagne)酒。雖然香檳(Champagne)酒的知名度並不必然代表兩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但兩個註冊商標無論是在核准註冊前還是核准註冊後,標誌「Champagne」長期持續使用在香檳(Champagne)酒上,香檳酒委員會及其成員對「Champagne」標誌的該種使用方式使得兩個註冊商標的知名度隨著香檳(Champagne)酒的推廣宣傳也持續提升。第三,從獲得市場聲譽和受保護情況來看,作為地理標誌的香檳(Champagne)聲譽良好。我國作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積極履行地理標誌保護義務,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積極保護作為地理標誌的“香檳(Champagne)",商標局多次發文指出“香檳(Champagne) 「是法國原產地名稱,不能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使用,並制止對「香檳(Champagne)」的不正當使用行為。2013年4月11日,質檢總局批准在我國對香檳(Champagne)實施地理標示產品保護。2015年7月4日,「香檳葡萄園、酒莊和酒窖」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2021年3月1日,香檳(Champagne)葡萄酒成為首批獲得《中歐地理標誌協定》保護的地理標示產品。因此,綜合考慮香檳酒委員會提交的證據,認定作為地理標示集體商標的兩註冊商標在2019年7月5日侵權行為發生時葡萄酒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故對廣州雪蕾公司認為兩註冊商標並非馳名商標、不能跨類保護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關於廣州雪蕾公司的不侵權抗辯事由是否成立的認定
針對非商標性使用的抗辯事由。雖然香檳(Champagne)酒常在慶功等場合開啟以示慶祝,但是,從相關詞典對“香檳酒”“champagne”的解釋來看,其並不具有“歡樂、慶祝、成功”等含義。根據第08790號公證書顯示,被訴侵權商品包裝盒與瓶身下方雖標有“MeiDun”“美頓”字樣,但廣州雪蕾公司又將“ChampagneLife”“香檳人生”直接附著在被訴侵權商品瓶身及包裝盒上,尤其是在正面中間位置突出使用了“ChampagneLife”。由於將商標突出展示在香水瓶身及包裝盒的顯著位置是香水商品上的標識使用慣例,相關公眾看到突出展示在被訴侵權商品上的被訴標識也容易將其識別為商標。因此,廣州雪蕾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上對被訴標識的使用,足以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行為。故對廣州雪蕾公司主張被訴標識使用的是「香檳(Champagne)」的引申含義、並非是商標性使用的不侵權抗辯事由,不予支持。
針對正當使用的抗辯事由。本案中,廣州雪蕾公司為證明「香檳(Champagne)」已成為「氣泡酒」商品的通用名稱,提交了《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調酒師國家職業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香檳杯」「香檳冰桶」等結果資訊、紙字典及網路字典對「champagne」的解釋、部分購物網站檢索「香檳」結果資訊及網路文章資訊等。其中,1997年9月9日發布的《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在表述“發酵酒”時列示了葡萄酒、香檳酒、果酒等,《調酒師國家職業標準》在闡釋“釀造酒”時顯示為「1.葡萄酒;2.香檳;3.啤酒;4.黃酒;5.清酒」。但是,前述證據僅是將「香檳」與「葡萄酒」並列。即便結合廣州雪蕾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亦無法證明「香檳(Champagne)」已成為「氣泡酒」商品法定的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而根據香檳酒委員會提交的證據顯示,絕大部分紙質詞典將“champagne”僅解釋為“香檳酒”,將“香檳酒”解釋為一種原產於法國香檳地區的起泡白葡萄酒。因此,對廣州雪蕾公司主張其正當使用作為「氣泡酒」商品通用名稱的「香檳(Champagne)」故而不侵權的抗辯事由,亦不予支持。
三、關於廣州雪蕾公司生產標註有被訴標識的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
本案中,香檳酒委員會的兩註冊商標在葡萄酒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而被訴標識使用在香水商品上,二者不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被訴標識“ChampagneLife”“香檳人生”完整包含兩註冊商標標誌「Champagne」「香檳」,屬於對馳名商標的摹仿。考慮到兩註冊商標在葡萄酒商品上的知名度,葡萄酒商品與香水商品類別跨度不是特別大,被訴侵權商品在兩註冊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範圍內,且被訴標識與兩註冊商標標誌高度近似,在這種情況下,當相關公眾看到香水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被訴標識時,足以認為被訴標識與兩馳名註冊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從而減弱兩馳名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因此,廣州雪蕾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被訴標識的行為已經屬於誤導公眾,致使香檳酒委員會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構成商標侵權。故對廣州雪蕾公司主張被訴標識並未摹仿兩註冊商標、並未構成侵權的抗辯事由,不予支持。
四、關於北京雅麗莎迪公司銷售標註有被訴標識的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
根據第08790號公證書顯示,在「雅麗莎迪化妝品專營店」的被訴侵權商品銷售頁面中,「商品介紹」模組的「產品資訊」處顯示了「CHAMPAGNELIFE」「名稱:香檳人生」字樣,所配圖片的香水瓶身中間位置突出顯示“ChampagneLife”字樣。香檳酒委員會認為北京雅麗莎迪公司的涉嫌侵權行為是銷售並宣傳標註有被訴標識的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對此,電子商務背景下的網路銷售商業模式中,在網站頁面展示銷售商品的行為是一種為了銷售而進行的輔助活動,故應將北京雅麗莎迪公司的該行為與銷售行為一起進行評價。
北京雅麗莎迪公司主張其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是從廣州雪蕾公司的經銷商樂雅行處合法取得,主張其在「雅麗莎迪化妝品專營店」展示的商品資訊和宣傳內容是根據被訴侵權商品實物及包裝上的資訊製作,而其並不知道被訴侵權商品涉嫌侵權。為此提交了顯示購買「香檳人生(金)」「香檳人生(銀色)」商品的《樂雅行出貨單》及其向「樂雅行」支付價款的帳單。雖然前述《樂雅行出貨單》與支付帳單的日期無法完全對應,且廣州雪蕾公司亦主張北京雅麗莎迪公司從經銷商樂雅行進貨後進行銷售的行為與其無關。但是,《樂雅行出貨單》上卻蓋有廣州雪蕾公司的業務專用章。據此,可以認定樂雅銀是廣州雪蕾公司的經銷商。鑑於北京雅麗莎迪公司能夠證明其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為廣州雪蕾公司,故應認定北京雅麗莎迪公司的抗辯事由成立,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北京雅麗莎迪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僅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不能免除停止侵害行為和支付權益合理開支的責任。
五、關於廣州雪蕾公司、北京雅麗莎迪公司侵權責任承擔的認定
廣州雪蕾公司生產、北京雅麗莎迪公司銷售標註有被訴標識的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已構成對兩註冊商標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於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根據現有證據尚無法確定香檳酒委員會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以及廣州雪蕾公司、北京雅麗莎迪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亦無法確定兩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故綜合考慮兩註冊商標的數量、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持續時間、後果等因素,酌情確定廣州雪蕾公司賠償香檳酒委員會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關於合理開支的確定。香檳酒委員會在本案主張其合理開支為人民幣17萬元,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翻譯費、購買書籍費、國家圖書館檢索費等。雖然未提交律師費發票,但本案有律師出庭應訴,且從香檳酒委員會提交的《法律服務協議》內容看也能夠與本案訴訟行為相對應;其主張的公證費、翻譯費、購買書籍費、國家圖書館檢索費等也有相應票據依據。故對香檳酒委員會主張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7萬元予以支持。就合理開支的具體分擔,根據廣州雪蕾公司與北京雅麗莎迪公司在本案中的具體侵權情節,酌情確定廣州雪蕾公司分擔人民幣16萬元,北京雅麗莎迪公司分擔人民幣1萬元。
關於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由於根據現有證據尚無法證明被訴侵權行為對香檳酒委員會的商業聲譽或商品信譽造成不良影響,故對於香檳酒委員會要求廣州雪蕾公司、北京雅麗莎迪公司在中國工商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裁判結果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七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九條第二款,《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最高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廣州雪蕾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香檳酒委員會享有的第11127266號「Champagne」商標、第11127267號「香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生產標註有「ChampagneLife」「香檳人生」的香水商品;二、北京雅麗莎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香檳酒委員會享有的第11127266號「Champagne」商標、第11127267號「香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銷售標註有「ChampagneLife」「香檳人生」的香水商品;三、廣州雪蕾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香檳酒委員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1萬元;四、北京雅麗莎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支付香檳酒委員會合理開支人民幣1萬元;五、駁回香檳酒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在二審訴訟中,香檳酒委員會向本院補充提交以下主要證據,用以證明香檳人生香水至少在2018年10月仍在銷售被訴侵權商品有停止生產、銷售的必要: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顯示備案產品分別為美頓香檳人生香水(紅色)、美頓香檳人生香水(金色)、MINISO香檳人生女士香水,備案人均為廣州雪蕾公司,備案日期分別為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1月26日、2018年6月13日;
2.「小紅書」APP中消費者購買「香檳人生香水」的文章截圖,顯示發佈時間為2018年10月2日;
3.電商平台銷售「香檳人生香水」的截圖。
廣州雪蕾公司稱證據1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不認可證據2、3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據1-3的關聯性、證明目的。
在二審訴訟中,廣州雪蕾公司向本院補充提交廣州市白雲三元里樂雅化妝品商店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說明》,用以證明廣州雪蕾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僅發生在2015年。這份《說明》載明,「我方是廣州市機場路怡發廣場一樓D17號樂雅行店舖的經營者,2015年左右,我方從廣州雪蕾公司進貨一批試產香水,其中包括香檳人生香水。但後來這款香水銷量不佳,沒有量產,於2015年左右已經停產。2018年左右,我方向北京雅麗莎迪公司銷售了香檳人生香水的存貨,該款香水並非廣州雪蕾公司直接向北京雅麗莎迪公司銷售。此後我方未繼續銷售該款香水,也已無該款香水的庫存產品」。香檳酒委員會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
另查,第11127266號「Champagne」商標、第11127267號「香檳」商標經續展,專用期限皆至2033年3月20日。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補充提交的證據、商標檔案、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上訴主張,本案二審的爭議重點一是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二是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被訴標識「ChampagneLife」「香檳人生」是否構成對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作為馳名商標的侵害;三是一審法院關於廣州雪蕾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確定是否正確。
一、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馳名商標應依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二)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三)該商標的宣傳或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及地理範圍;(四)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六)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前款所涉及的商標所使用的時間、範圍、方式等,包括其核准註冊前持續使用的情形。對於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人民法院應結合的其他證據,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
本案中,香檳酒委員會主張註冊和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在2019年7月5日侵權行為發生前已構成馳名商標。根據香檳酒委員會提交的關於香檳(Champagne)酒在中國市場的銷售證據、關於香檳 (Champagne)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廣告宣傳、獲得榮譽、受保護記錄等證據,可以證明在2019年7月5日前,香檳(Champagne)酒在中國市場的銷售範圍廣泛,銷量及銷售額較高;香檳酒委員會在中國大陸地區通過線下、線上等多種方式,對其“Champagne”“香檳”品牌進行了長期持續的推廣宣傳;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作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積極保護作為地理標誌的“Champagne”“香檳”,“香檳葡萄園、酒莊和酒窖”還曾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可以認定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在2019年7月5日前,在葡萄酒商品上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並無不當,本院確認。廣州雪蕾公司有關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不構成馳名商標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二、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被訴標識「ChampagneLife」「香檳人生」是否構成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作為馳名商標的侵害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等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給予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屬於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行為,屬於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在瓶身、包裝盒上以較為醒目的方式突出使用“ChampagneLife”“香檳人生”標識,上述行為顯然具有標示商品來源以達到使相關公眾區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雖然被訴侵權商品包裝盒與瓶身中還標有“MeiDun”“美頓”字樣,但市場上大量存在同一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多個商業標識的情形,同一商品上某個商業標識的存在並不當然影響其他標識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一審法院關於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被訴標識是作為商品商標使用的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廣州雪蕾公司有關被訴標識使用的是「香檳(Champagne)」的引申意義、並非是商標性使用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被訴侵權商品上的被訴標識「ChampagneLife」「香檳人生」分別與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相比,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別構成對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的摹仿。被訴標識使用的香水商品與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核定使用並藉以馳名的葡萄酒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錶》中雖不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相關公眾存在較大範圍的重疊和交叉,在香檳酒委員會的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已為公眾廣為知曉的情況下,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被訴標識“ChampagneLife”“香檳人生”時,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上述馳名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其與上述馳名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存有某種特定聯繫,從而弱化香檳酒委員會與其馳名商標之間的對應關係,在客觀上利用了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損害了香檳酒委員會作為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廣州雪蕾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了香檳酒委員會對上述馳名商標享有的權利,並無不當。
廣州雪蕾公司雖主張被訴侵權商品在2015年已停止生產,後續銷售行為與其無關,但如前所述,廣州雪蕾公司將摹仿涉案馳名商標的標識使用在其生產的被訴侵權商品上,已構成對香檳酒委員會的馳名商標權益的侵害,其應對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廣州雪蕾公司已在2015年停止生產被訴侵權商品,故該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關於廣州雪蕾公司主張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已成為氣泡酒商品的通用名稱。本院認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審查其是屬於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依據法律規定或國家標準、業界標準屬於商品通用名稱的,應認定為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涉一類商品的,應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範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於因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所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香檳」屬於酒類商品,相關辭典將「champagne」解釋為「香檳酒」,而「香檳」係一種原產於法國香檳地區的氣泡白酒,以相關大眾的通常認識為標準,廣州雪蕾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香檳(Champagne)"已經成為起泡葡萄酒商品法定的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廣州雪蕾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三、一審法院關於廣州雪蕾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確定是否正確
本案中,廣州雪蕾公司生產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已構成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於停止侵權。廣州雪蕾公司雖主張被訴侵權商品早在2015年已停止生產,判令其停止侵權已無必要,但如前所述,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廣州雪蕾公司已在2015年停止生產被訴侵權商品,故一審法院判令廣州雪蕾公司停止侵犯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無不當,該上訴理由成立。
關於賠償金額。鑑於香檳酒委員會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廣州雪蕾公司、北京雅麗莎迪公司因涉案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亦無相應商標許可使用費可供參照,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Champagne」「香檳」商標的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持續時間、後果等因素,酌情確定廣州雪蕾公司應予賠償的經濟損失為人民幣5萬元並無不當,本院確認。關於合理開支。鑑於香檳酒委員會在一審訴訟中提交了公證費、翻譯費、購買書籍費、國家圖書館檢索費的相應票據,雖未提交律師費發票,但本案確有律師參與訴訟且有相應的《法律服務協議》予以佐證,故一審法院考慮本案具體情況,對香檳酒委員會在一審訴訟中主張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7萬元予以支持,並根據廣州雪蕾公司的具體侵權情節,酌情確定其分擔人民幣16萬元,並無不當。廣州雪蕾公司關於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過高、全額支持香檳酒委員會合理支出不具有合理性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的其餘認定部分,鑑於各方當事人未再爭議,且經審查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原審被告北京雅麗莎迪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與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據認定的事實依法判決。
 

二審裁判結果


綜上,廣州雪蕾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450元,由廣州市雪蕾化妝品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紹煜
審判官 高 翡
審判官 聞漢東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  劉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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