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擅自連結他人網站營利,鄭州法院:構成不正當競爭

擅自連結他人網站營利,鄭州法院: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4-01-15 出處 / 鄭州中院

原告某網路科技公司系甲網站的運營者,其所有的某字體素材在業內具有高識別度。 他人付費成為甲網站會員后,可以免費下載該字體素材,甲網站通過收取會員費營利。 后原告發現,乙網站通過技術解析甲網站連結,向他人提供低價充值后可下載正版某字體素材的服務,並鼓勵使用者邀請其他用戶註冊乙網站進行分成,進而獲取更多利益。

原告通過工信部備案查詢到,乙網站的運營主體為某道公司,該公司已經註銷,其唯一股東為某眾公司。 另查明,乙網站的收款主體為某網路工作室。 在原告提起訴訟前,乙網站也註銷了。

原告認為,乙網站給原告造成了包括會員費收入、使用者流量在內的一系列重大損失,獲得了非法收益,並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網路工作室共同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某網路科技公司以某眾公司、某網路工作室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眾公司立即停止乙網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包括下架涉及某字體素材的全部內容和服務);2.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人民幣(下同);承擔原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兩萬元,共計22萬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鄭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乙網站通過技術解析甲網站連結,向他人低價提供某字體素材下載服務的行為未取得原告授權,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乙網站的收費主體為被告某網路工作室,故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其承受。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網路工作室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

由於乙網站已經註銷,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某眾公司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某道公司註銷后,已經不具備實施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行為能力。 因此,法院不再判決某道公司的唯一股東某眾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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