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其林公司“MICHELIN”商標獲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保護

其林公司“MICHELIN”商標獲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保護

2020-03-20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網於今(2020)年1月6日的報導指出,近日,米其林集團總公司作為原告(簡稱米其林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董某某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董某某申請註冊了“米記米芝蓮”商標,核定使用在果汁、奶茶等飲料類產品上,米其林公司認為該商標是對其馳名商標“MICHELIN”商標的翻譯,故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

  本案中,米其林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我國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曾多次認定“MICHELIN”商標在“輪胎”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近年來,米其林公司在我國年銷售收入達到了70多億元,年廣告宣傳投入超過4億元。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MICHELIN”商標已經在輪胎產品上構成馳名商標。“MICHELIN”在我國多被譯為“米其林”,由輪胎堆疊而成的白色卡通形象常出現在其輪胎產品的廣告中。

  “米記米芝蓮”能否構成對“MICHELIN”的翻譯呢?根據米其林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1900年,米其林公司出版了包含餐廳、地圖、加油站等汽車旅行信息的《米其林指南》一書,1926年開始以星級標註餐廳等級,而《米其林指南》最早在我國香港地區就被翻譯為《米芝蓮指南》。“MICHELIN”被翻譯為“米其林”或“米芝蓮”,是因為普通話與粵語的發音差異。此外,米其林公司還提交了大量的新聞報導以及行政機關的在先裁決,證明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米芝蓮”已經與“MICHELIN”的建立了對應關係,故法院認定“米芝蓮”是對“MICHELIN”的翻譯。

  法院認為,在“MICHELIN”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的情況下,董某某將對“MICHELIN”的翻譯詞語作為商標註冊,相關公眾在看到“米記米芝蓮”商標時,極易聯想到“MICHELIN”商標,不但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同時也會破壞“MICHELIN”與輪胎商品間的密切聯繫,損害米其林公司的權益。據此,法院最終認定“米記米芝蓮”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應予無效。

  資料來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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