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AI畫出奧特曼:中國法院作出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務侵犯著作權的生效判決

AI畫出奧特曼:中國法院作出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務侵犯著作權的生效判決

2024-02-26 出處 / 21世紀經濟報導/王俊、馮戀閣 /北京、廣州

2月26日,21世紀經濟報導從多管道獨家獲悉,廣州互聯網法院近日生效了一起生成式AI服務侵犯他人著作權判決,這也是全球範圍內首例生成式AI服務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生效判決。

該案認為,被告(某人工智慧公司)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過程中侵犯了原告對案涉奧特曼作品所享有的複製權和改編權,並應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這是我國繼2023年11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對“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糾紛作出裁判后的又一個具有代表性和創新性的司法判決。

生成式人工智慧在日常生活以及應用中的滲透,給傳統版權法帶來了新的挑戰。 從輸入端看,涉及訓練數據來源合法合規問題,此前紐約時報訴OpenAI案是例證。 從輸出端來看,終端使用者、模型提供者的生成內容是否具有可版權性,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生成內容是否侵權都是實踐中面臨的難題。 對於前者,北互第一案給出了思路,此次廣互判決則首次為後者給出了司法答案。

超級IP奧特曼維權
這起案件的主角是超級IP——奧特曼」。 作為全球家喻戶曉的動漫形象,奧特曼系列作品在愛奇藝、騰訊、嗶哩嗶哩等各大視頻網站的熱播排名均名列前茅,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2013年,奧特曼特攝系列作品被吉尼斯世界紀錄認證為“衍生系列劇最多的電視節目”。

“奧特曼”作品的著作權人圓谷製作株式會社與原告簽訂《授權證明》,將奧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權獨佔授權給原告,並授予原告維權權利。

被告公司經營Tab(化名)網站,提供具有AI對話及AI生成繪畫功能的服務。

原告發現,當要求Tab網站生成奧特曼相關圖片時(如輸入“生成一張戴拿奧特曼”),Tab網站生成的奧特曼形象與原告奧特曼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 Tab網站的AI繪畫功能系會員專屬功能,且每次生成圖片需消耗「算力」,無論會員還是「算力」均需使用者額外進行充值。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利用原告享有權利的作品訓練其大模型並生成實質性相似的圖片,且通過銷售會員充值及“算力”購買等增值服務攫取非法收益,前述行為給原告造成嚴重損害,遂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AI畫出奧特曼是否侵權?
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是,被告利用Tab網站的AI繪畫工具輸出的生成物是否屬於著作權侵權。

判決書顯示,被告Tab網站的AI繪畫功能可根據使用者指令生成對應的圖片,如使用者輸入“生成一個奧特曼”,即生成奧特曼形象圖片; 輸入「奧特曼融合美少女戰士」,即生成奧特曼身體拼接美少女戰士長髮形象的圖片等。

在司法實踐中,著作權侵權的判定一般需要滿足“接觸”和“實質性相似”的兩個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部分案涉生成圖片保留了作品這一美術形象的獨創性表達,並在多個關鍵特徵與作品具有極高的相似度,構成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可在各大視頻網站進行訪問、查閱及下載,在被告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被告存在接觸該特攝作品的可能性。 原告所提供的、由Tab網站生成的案涉生成圖片,部分或完全複製了作品這一美術形象的獨創性表達。 因此,被告未經許可,複製了作品,侵害了原告對作品的複製權。 另外,部分案涉生成圖片保留了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並在保留該獨創性表達的基礎上形成了新的特徵,被告的行為構成對作品的改編。 因此,被告未經許可,改編了作品,侵害了原告對作品的改編權。

AI服務提供者應承擔哪些責任
認定侵權后,另一大爭議點則是被告公司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將通過可程式設計介面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的組織、個人定義為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 從第三方接入AI服務的被告滿足這一定義。

在侵權事實認定的情況下,被告需要停止侵權行為,保證其服務不再生成奧特曼相關內容。 “防範程度應達到:使用者正常使用與奧特曼相關的提示詞,不能生成與案涉奧特曼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片。” 判決書中如此表述。

本案中,被告已經採取關鍵詞過濾等措施,停止生成相關圖片,並達到了一定效果。 然而,庭審中,在原、被告雙方見證下,當向Tab網站輸入與奧特曼相關的其他關鍵詞如「迪迦」,仍可產生與迪迦奧特曼複合型原圖實質性相似的圖片。 因此,被告應進一步採取關鍵詞過濾等措施,防範其服務繼續生成與案涉奧特曼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片,防範程度應達到:使用者正常使用與奧特曼相關的提示詞,不能生成與案涉奧特曼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片。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判決中列明瞭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 判決書指出,依據《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等規定,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建立舉報機制、提示潛在風險、進行顯著標識等行動。

生成式AI服務作為新興網路服務,使用者對他人特別是著作權人的潛在侵權風險缺乏明確認知,因此,應該以服務協定等方式提示使用者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 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建立投訴舉報機制,方便權利人通過舉報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此外,若AI生成物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服務提供者也有義務在生成物的合理位置、區域進行顯著標識。

廣州互聯網法院強調,人工智慧是引領未來的戰略性技術,是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核心驅動力,被認為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主要陣地。 我國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數據和算力資源日益豐富、應用場景不斷拓展,為開展人工智慧場景創新奠定了堅實基礎。 考慮到生成式人工智慧產業正處於發展的初期,需要同時兼顧權利保障和產業發展,不宜過度加重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在技術的飛速發展過程中,服務提供者應當主動積極履行合理的、可負擔的注意義務,從而為促進形成安全與發展相濟、平衡與包容相成、創新與保護相容的中國式人工智慧治理體系提供助益。

侵權損害賠償方面,相對於原告提出的30萬元索賠,法院最終定下被告需要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為10000元(包含取證費等合理開支)。 “案涉奧特曼作品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在應訴後,積極採取技術性措施,防範繼續生成相關圖片,且實現了一定的效果; ...... 被告僅面向使用者生成案涉圖片,影響範圍有限。 ”

人工智慧時代 傳統版權法的新挑戰
伴隨著生成式AI技術的滲透,肉眼可見,大量版權糾紛案件將湧入司法實務環節。

從全球視野來看,美國作為生成式AI的發源地,也是生成式AI服務涉著作權侵權訴訟的誕生地。

2023年1月,美國的三名藝術家Sarah Andersen、Kelly McKernan、Karla Ortiz針對Stability AI公司發起了全球首個關於“文生圖”生成物著作權侵權的集體訴訟,引發了全球對於生成式AI服務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用於訓練數據集並輸出侵權生成物問題的高度關注。 由此,以美國的畫家、作家、音樂家、新聞公司為代表的利益相關者紛紛對包括Stability AI、OpenAI、微軟、Meta等在內的美國科技巨頭提起了著作權侵權訴訟,以至於美國本土在2023年期間掀起了大規模的生成物侵權訴訟浪潮。

截至2024年2月24日,美國已發生了10餘起與生成式AI相關的著作權侵權糾紛,除前述案件外還包括Sarah Silverman v. OpenAI, Inc.、Paul Tremblay v. OpenAI, Inc.、Concord Music Group, Inc. v. Anthropic PBC、The New York Times Co. v. Microsoft Corp., OpenAI等。

目前,美國法院對上述案件的審理還處於庭前動議或證據開示階段,尚未形成有效判決。 譬如,美國法院於2023年10月、2023年11月和2024年2月分別對Sarah Andersen V. Stability AI LTD、Sarah Silverman v. OpenAI, Inc.和Paul Tremblay v. OpenAI, Inc.三個案件作出了部分批准被告駁回動議的司法命令。 除此之外,相關案件仍有待美國法院的進一步審理。

人工智慧時代已然來臨,給傳統版權法帶來了衝擊。

在互聯網時代前夜,為了平衡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與互聯網產業的利益,「避風港原則」應運而生。 這一原則將平臺區別於平臺用戶,平臺只要履行「通知-刪除」義務,就可以「駛入避風港」,無需再為侵權內容擔責; 而本案也探索了人工智慧時代新的「避風港規則」。

新一輪變革下,人工智慧產業和著作權權利人之間的是非討論甚囂塵上,找尋新的治理原則將成為AI治理的重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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