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中國大陸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張伯禮:建議加快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張伯禮:建議加快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

2024-03-05 出處 / 中新經緯APP

中醫藥傳統知識是基於中華民族傳統創造的、世代相傳並持續發展的,在維護健康以及預防、診斷、改善或治療身心疾病方面使用的各種以中國傳統文化所特有的理論、信仰和經驗為基礎的知識、技能和實踐的總和,是具有現實或潛在社會經濟價值的醫藥衛生知識。 中醫藥傳統知識的範疇,包括了以學校、各級醫療機構、家族、師徒授受、學術流派、中醫藥老字型大小企業、特定地區(民族聚集地、村落等)等傳承發展的醫療技術、醫療器具、經驗方、中藥炮製、製劑、生命與疾病觀等。 中醫藥傳統知識既是中醫藥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珍貴的原創知識產權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明確提出了“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 “隨著對傳統知識價值認識的深入,傳統知識保護已經成為當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討論的熱點問題。

不過,當前傳統知識面臨三方面問題。

一是傳統知識面臨著變異和流失的威脅。 一些有價值的傳統知識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被嚴重邊緣化,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承認,傳承面臨斷代,生存空間越來越小。 對傳統知識本身缺乏應有的尊重和珍惜,人們往往會以一種狹隘的視角來看待傳統知識的科學性和技術性,因此可能會忽略對其真實價值的認識,導致傳統知識的變異或流失。

二是傳統知識遭遇“不當佔有”和“不當使用”。 發達國家憑藉其技術優勢「挖掘」開發傳統知識,並利用他們推行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正當」地獲得利益保障; 由於在國際上尚未形成保護傳統知識的有約束力的制度,同時,一些傳統知識持有國缺乏保護經驗和相應的制度,在國際競爭中處於被動局面,面臨資源流失、傳統失落的尷尬境地。

三是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不能滿足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作用。 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能夠促進人們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中醫藥,並對產生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保護。 然而,現行制度只能基於對傳統知識利用而產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保護,“顧尾不顧首”,而作為現行的傳統知識的上游部分,即源頭,沒有得到保護。 因此,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應是知識全部,需要「從頭至尾」的整體保護,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阻斷對中醫藥傳統知識形形色色的“不當佔有”,否則中醫藥傳統知識將會遭到濫用、破壞,最後會源頭枯竭,成為無源之水。

近年來,我國在傳統知識保護方面開展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進展,如中國中醫科學院開展的宋代以前古代名方的整理研究等,但後續工作停滯。 總體來說我國在傳統知識保護上還相對滯後,與我國傳統知識保有大國的地位不相符。 現階段在戰略性利用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同時,依據國際有關傳統知識談判的初步共識,結合我國現狀,探索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已迫在眉睫。

針對以上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張伯禮提出以下幾條建議:

1.儘快制定《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 建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為基礎,加快制定《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作為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的核心,對中醫藥傳統知識實施法律保護以制止對中醫藥的不當佔有和濫用,為實現對傳統知識的尊重、保存、承認價值與惠益分享提供保障。

2.儘快發佈「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 建立保護名錄是一種國際承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用於主張智慧財產權權利的檔,也是在國內、國際解決“保護什麼”和“如何維權”的一項重要措施,並有利於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關於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談判中爭取國際話語權。 建議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儘快完善發佈相關通知。

3.儘快設立“中醫藥傳統知識管理委員會”。 儘快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管理委員會」作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的集體管理組織,具體承擔中醫藥傳統知識被不當佔有和不當使用的監督管理、糾紛處理等義務,並行使相應的權利; 開展中醫藥傳統知識調研、立檔工作,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技術規範; 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中心和分中心機構,形成一支致力於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專業人才隊伍,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構築起長效機制。

4.建立中醫藥進出口商品的海關編碼制度。 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分類與知識編碼(包括中國海關有關中醫藥產品出口的海關編碼體系),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分類和國際化編碼提供基礎。

5.建立中藥材和特定技術的出口審核登記制度。 制定中醫藥技術保密管理規定,抓緊收集、整理中藥方劑、炮製等未公開技術的搶救工作,明確其保密範圍、保密方式、解密程式以及責任追究等規定,防止特定中醫藥炮製技術和品種流失。

6.建立傳統醫藥特有標誌和符號的目錄。 建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和國家中醫管理局及相關部委共同制定中醫藥特有標誌、符號目錄,制止任何人未經許可將其以企業名稱登記、商標註冊等方式據為私有或貶損使用。

7.規範外商在華投資設立中藥企業的審批和監管。 研究制定有步驟、有限制、分階段地許可外資進入中醫藥企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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