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民政部明確不以人名、企業名稱、商標名稱作地名的特殊規定

民政部明確不以人名、企業名稱、商標名稱作地名的特殊規定

2024-03-18 出處 / 觀察者網

近日,民政部公佈《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民政部令第7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名是社會基本公共資訊,是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2022年5月1日施行的修訂后的《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條例》,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體系,民政部在總結實踐經驗、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辦法》。

《辦法》共26條,對《條例》進行了細化和補充,突出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為進一步提升地名管理服務水準提供了制度保障。 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地名命名更名。 《辦法》規定了地名方案的編製內容、組織實施和變更程式,明確了不以人名、企業名稱、商標名稱作地名的特殊規定,細化了綜合評估、專家論證、徵求意見報告的內容和地名備案、公告相關要求,規定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相關名稱範圍由有關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根據職責許可權確定。

二是地名使用。 《辦法》細化了地名羅馬字母拼寫、地名用字讀音審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外國語地名漢字譯寫及標準漢字譯名使用等要求,規定了國家地名資訊庫管理、地名資訊資源分享和數據管理等要求,明確了地名標誌設置和維護的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還明確規定「不得直接引用或者擅自轉譯可能損害我國領土主張和主權權益的外國語地名」。。

三是地名文化保護。 《辦法》完善了地名保護名錄制度,細化了地名保護名錄的類別、內容、公佈等要求,規定了列入保護名錄的地名可以採取設立標誌、派生命名、活化使用、製作文化產品、開展宣傳活動等方式進行保護利用。

四是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了地名管理能力的具體內容; 針對不報送備案或者未按時報送備案的違規行為,進一步明確了處理程式。

此外,《辦法》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地名的專名和通名、地名文化遺產、歷史地名等概念進行了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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