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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宜拆分權利要求分別確定專利申請權歸屬

2024-02-22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原則上不宜拆分權利要求分別確定專利申請權歸屬
——(2021)最高法知民終825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對一起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撤銷拆分訴爭專利的權利要求並分別確定不同權利要求歸屬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該案終審裁定指出,一項專利申請作為一個整體只能存在一項專利申請權,一般不能根據不同的權利要求對一項專利申請進行人為分割,否則就會導致在一項專利申請上產生多項專利申請權。
廣東某動力公司以杭州某科技公司將雙方合作期間所掌握的廣東某動力公司關於某浸滲透系統的非公知技術資訊披露給關聯企業長興某科技公司用以申請訴爭專利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廣東某動力公司請求訴爭專利申請權歸其所有,且明確主張其單獨所有,不同意共有。 訴爭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包括10項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1為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10均為從屬權利要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技術比對,訴爭專利申請權利要求1-3、5-8、10與廣東某動力公司提供給杭州某科技公司的技術方案構成實質相同,且無證據顯示長興某科技公司或杭州某科技公司對前述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出創造性貢獻;權利要求4、 9附加的技術特徵與廣東某動力公司所提供的技術資料以及設備實物的技術特徵無關,並且權利要求4、9附加的技術特徵並非本領域的公知常識;長興某科技公司對其權利要求4、9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 因此,經一審法院向廣東某動力公司釋明后,廣東某動力公司在一審中放棄了對訴爭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4、9的技術方案的專利申請權權屬的主張。 此後,一審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廣東某動力公司為訴爭專利申請權利要求1-3、5-8、10的技術方案的申請權人。 杭州某科技公司、長興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系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對於一項專利申請而言,一般只能存在一項專利申請權,該專利申請權既可以由某一主體單獨享有,也可以由多個主體共同享有。 雖然在一項專利申請中可以存在多項權利要求,且每一項權利要求均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但是專利申請具有整體性,如果這些權利要求在同一主題下,符合單一性要求,原則上不能將不同的權利要求分別賦予不同的專利申請權,否則就會在一項專利申請上產生多項專利申請權。 一審法院對此適用法律有誤,並在一審程式中作出錯誤釋明,致使原告放棄訴爭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4、9的技術方案的專利申請權權屬主張,在此基礎上,一審判決錯誤地將訴爭專利申請的多項權利要求進行人為分割,從而導致在一項專利申請上產生了兩項專利申請權。 鑒於廣東某動力公司因法院的錯誤釋明放棄有關訴訟主張且未提出上訴,本案宜發回重審。
該案裁定對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權屬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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