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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蘇州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 十大典型案例

2024-04-22 出處 / 蘇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3年度蘇州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

十大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

 

網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訴浙江億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啟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二

 

中國科學院上海某研究所訴南通三某精密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閆某某、上海中某新材料技術有限公司等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案例三

 

尤某公司訴江蘇當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四

 

蘇州世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訴上海源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五

 

法國國家幹邑行業辦公室訴福某汽車(中國)有限公司、長安福某汽車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六

 

株式會社愛某克私訴福建潮某鞋業有限公司、凌某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七

 

杭州倫某底盤技術有限公司訴蘇州德某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八

 

上訴人上海勿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蘇州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蘇州某旅遊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九

 

吉林省龍某光學電子儀器公司、費某某司法罰款案

 

案例十

 

何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01 網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訴浙江億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啟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5民初845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51號

 

【案情簡介】

 

OpenWRT為通信領域的系統操作控制軟體,適用《GNU通用公共許可(版本2)》開源許可協定(即“GPLv2”協定),其原始程式碼可供軟體開發者免費獲取使用。 蘇州網某科技公司基於OpenWRT二次開發涉案“OfficeTen1800”軟體,並於2013年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 該軟體具體可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對 OpenWRT 系統軟體對應原始程式碼進行增刪、修改、調整而形成的軟體底層系統,另一部分是與涉案軟體具體功能相對應的新增原始程式碼所形成的上層功能軟體。 浙江億某通信科技公司招募蘇州網某科技公司前員工到蘇州啟某網路科技公司,通過複製並少量修改涉案軟體原始程式碼,形成與涉案軟體具有基本相同功能的軟體。 經鑒定,被訴軟體與涉案軟體原始程式碼實質性相似。 蘇州網某科技公司以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為由,將浙江億某通信科技公司、蘇州啟某網路科技公司及部分蘇州網某科技公司前員工訴至法院。 被告抗辯認為,根據開源許可協定,蘇州網某科技公司應公開涉案軟體原始程式碼並免費許可所有第三方使用,因此無權主張他人侵害軟體著作權。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基於OpenWRT開源框架開發軟體的著作權歸屬應區分不同情況。 基於開源產品本身進行的優化及開發,應按開源協定確定其著作權歸屬,但基於開源產品之上進行的二次開發,開發者付出創造性勞動足以構成獨立作品的,則享有自己的著作權。 蘇州網某科技公司涉案“OfficeTen”閘道產品系統軟體具有獨創性且可以以有形形式複製,構成著作權法項下的作品,應當依法獲得保護。 在軟體尚未被開源、該軟體著作權人認為其軟體不受 GPL協議約束、被訴侵權人則依據GPL協定提出不侵權抗辯的侵權糾紛中,軟體開發者自身是否違反 GPL協定和是否享有軟體著作權,是相對獨立的兩個法律問題,二者不宜混為一談,以免不合理地剝奪或限制軟體開發者基於其獨創性貢獻依法享有的著作權。 浙江億某通信科技公司與蘇州啟某網路科技公司無證據證明蘇州網某科技公司通過GPLv2協議已放棄其就涉案軟體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享有的著作權,基於GPLv2協定提出的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 遵循比例原則,著重考慮蘇州網某科技公司二次開發部分在整體軟體作品中所佔比例,合理地剝離OpenWRT系統軟體的已開源部分,僅計算涉案軟體中蘇州網某科技公司有獨創性表達的開發部分,確定賠償金額為50萬元。

 

一審判決后,浙江億某通信科技公司、蘇州啟某網路科技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開源模式是全球軟體技術和產業創新的主導模式,準確把握開源許可協定約束力、合理界定開原始程式碼權利人與軟體二次開發者的權利邊界,對於激勵創新創造、促進軟體行業健康規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對基於開源軟體二次開發形成的獨立軟體,開發者可就其中擁有獨創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權。 本案裁判結果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二次創新成果的鮮明導向,明確在開原始程式碼基礎上研發的新成果應予保護,不必完全受制於國外機構單方制定的強制開源規則,為國內軟體開發者吃下“定心丸”。 本案為我國正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開源社區樹立了標杆,是我國軟體開發行業的重要里程碑。 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2023年度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的智慧財產權案件。

 

02 中國科學院上海某研究所訴南通三某精密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閆某某、上海中某新材料技術有限公司等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5民初902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519號

 

【案情簡介】

 

上海某研究所為將碳化矽陶瓷技術產業化,在2013年以專利技術出資,和研究所科研人員閆某某以及案外人共同設立上海中某新材料技術公司,從事碳化矽陶瓷的生產、銷售,並陸續委派閆某某、楊某某等科研人員至上海中某新材料技術公司開展工作。 委派期間,閆某某和楊某某與上海中某新材料技術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承擔上海某研究所部分科研任務。 2017年4月20日,閆某某擅自以楊某某配偶為發明人和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為“常壓固相燒結碳化矽陶瓷異形件及其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 2019年1月25日,訴爭專利的申請人變更為閆某某設立的南通三某精密陶瓷公司。 上海某研究所起訴認為,訴爭專利申請屬於閆某某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應歸其所有。 上海中某新材料技術公司則認為訴爭專利為閆某某在其公司的職務發明,遂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提起訴訟,申請訴爭專利申請權歸其所有。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專利權權屬糾紛包括專利申請權糾紛,究其實質是一種確權之訴,旨在平衡專利發明創造過程中作為資金技術提供方的單位和從事技術研發的員工等多方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要確定發明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權歸屬問題,應綜合考慮訴爭專利的真正發明人、發明人與單位之間的勞動人事關係、發明人在單位的本職工作、單位提供物質技術條件的情況、訴爭專利的內容與發明人本職工作的關係等五個要件。 本案中,基於上海某研究所在推動技術成果轉化過程中,對其與科研人員的勞動人事關係作出了特殊安排,使閆某某與上海某研究所和上海中某新材料技術公司間形成雙重勞動關係。 根據現有證據,訴爭專利申請系閆某某在上海某研究所的本職工作,並利用上海某研究所的物質技術條件作出的發明創造,故訴爭專利申請的實際發明人應為閆某某,專利申請權應歸上海某研究所所有。

 

一審判決后,南通三某精密陶瓷公司、上海中某新材料技術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科技成果只有完成科學研究、實驗開發、推廣應用的三級跳,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實現創新驅動發展。 本案裁判充分考慮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中各方主體作出的不同貢獻,精準識別訴爭專利實際發明人,準確回答了科研機構以技術出資作為“技術投資人”以及支援科研人員到創新企業兼職期間所產生的“發明創造歸誰”問題,為同類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鑒。 本案對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科研人員的不當行為給予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在保護關鍵核心技術國有科研成果的同時,將科技成果的收益公平地分配給成果創造人,打通了科技成果向市場轉化的“最後一公里”,真正讓科技成果增值和讓創新更有活力,對於重要基礎技術領域的集體攻關、助力國家科技自立自強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獲《人民法院報》整版報導,在2023年獲評全國法院技術類和壟斷類知識產權優秀裁判文書一等獎。

 

03 尤某公司訴江蘇當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系列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5民初715、716號

 

【案情簡介】

 

比利時尤某公司系第ZL201110242474.3號和第ZL201280023315.7號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以在域外形成的檢測報告為依據,指控江蘇當某材料科技公司生產的多種鋰金屬氧化物產品侵犯其專利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江蘇當某材料科技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兩起訴訟中,尤某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金額超過1.1億元。 案件審理中,尤某公司申請就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進行司法鑒定。 鑒定專家組就檢測方法舉行了兩次聽證會,明確要求尤某公司提供涉案專利實施例中所採用的「淘洗+ICP法」成熟試驗裝置和試驗方案,並明確表示EDS法在本次鑒定中達不到精度要求,不可採用。 但尤某公司未提供鑒定專家組要求的試驗裝置和方案,並堅持要求採用“SEM+EDS 檢測”。 最終,鑒定機構表示因現有條件不能滿足鑒定要求,鑒定試驗無法推進,決定終止鑒定。 第一次鑒定終止后,法院依尤某公司申請再次啟動鑒定程式,但因無法推進鑒定實驗,多家鑒定機構均表示不能承接法院關於案件的鑒定委託。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尤某公司對被訴侵權產品是否構成侵權負有舉證責任。 但是,尤某公司提交的域外形成的檢測報告並未依法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且所涉相關檢測樣品亦無法確定系江蘇當某材料科技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尤某公司據此訴稱江蘇當某材料科技公司專利侵權依據不足。 尤某公司就司法鑒定提出不符合本案實際的分析方法,並以此作為鑒定推進的前提,由此導致鑒定機構終止司法鑒定。 因此,尤某公司未能就其訴訟主張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其相關訴請缺乏依據。 法院據此駁回了尤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本案裁判作出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典型意義】

 

在全球汽車產業加速電動化變革和電化學儲能需求高速增長的趨勢下,中國新能源電池及產業鏈企業憑藉先發優勢和產業優勢,已經成為全球新能源電池市場的領軍者。 國內鋰電材料頭部企業積極出海,國內企業與跨國企業之間專利戰迅速升級。 本案中,法院準確運用證據規則,對於必須通過司法鑒定才能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情形,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明確原告無法通過鑒定等方式進行技術比對的,構成舉證不能,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本案裁判有利於堅定國內高新技術企業秉持「創新驅動、技術引領」的發展理念,引導鋰電產業鏈企業加快全球化佈局,助推企業將技術研發優勢轉化為專利「護城河」優勢。

 

04 蘇州世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訴上海源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5民初679號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蘇民終2452號

 

【案情簡介】

 

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是一家專業呼吸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其“MASkin”品牌防護口罩廣受消費者認可,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與上海源某資訊科技公司開展「MASkin」品牌防護口罩經營合作,由上海源某資訊科技公司作為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的銷售代理在亞馬遜平台銷售“MASkin”品牌口罩,並進行相關的促銷安排、宣傳網頁設計等工作。 合作期間,上海源某資訊科技公司利用從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處獲知的資訊以及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未及時註冊商標的情況,惡意搶注第10519462號“MASkin”商標,惡意註冊“MASkin”“BENEHAL”微信公眾號名稱,並授權其關聯公司上海行某供應鏈管理公司代理“MASkin”品牌口罩仿品在亞馬遜、京東、尚品網站進行銷售。 雙方合作破裂后,自2015年8月起,上海源某資訊科技公司依據其搶注的“MASkin”商標對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發起了3起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等智慧財產權訴訟、超過3次行政(行業協會)投訴、23次向阿裡巴巴、天貓、淘寶等電商平台投訴。 上海源某資訊科技公司、上海行某供應鏈管理公司在其實際控制人徐某的控制下,圍繞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運營中使用的主要商標、企業名稱簡稱、字型大小持續不斷的惡意搶注大量商標,並以其搶注的商標為籌碼和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進行談判試圖攫取不正當利益,還藉助互聯網發佈片面的誤導性資訊,嚴重損害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商譽。 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被告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行政(行業)投訴、電商平臺投訴構成濫用智慧財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將MASkin和BENEHAL作為微信公眾號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不實文章構成對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的商業詆毀;註冊和使用與“maskin”“BENEHAL”“必利好”商標以及“世康” 企業字型大小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源某資訊科技公司、上海行某供應鏈管理公司、徐某構成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全額支援了蘇州世某防護用品公司300萬元損害賠償的訴請。

 

一審判決后,上海源某資訊科技公司、上海行某供應鏈管理公司、徐某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國內罕見的集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惡意行政(行業協會)投訴、惡意電商平台投訴、不正當註冊微信公眾號、商業詆毀、惡意搶注和囤積商標等為一體的綜合性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本案判決有效地規制了被訴侵權人借商業合作之名對真正權利人進行全方位圍追堵截的行為,堅決捍衛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對以表面合法的形式進行大量惡意維權的行為說“不”,切實維護了誠實守信的市場交易秩序,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引導市場主體合理正當維權、良性開展競爭。 同時,本案判決不僅立足當下的懲惡揚善、定分止爭,更是對商標權人請求停止實施商標搶注等行為予以有力支援,判令侵權人變更微信公眾號,停止惡意訴訟、惡意投訴、惡意搶注,對未來有可能發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有效地預防和規制,有利於維護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

 

05 法國國家幹邑行業辦公室訴福某汽車(中國)有限公司、長安福某汽車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知初353號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蘇知終6號

 

【案情簡介】

 

“幹邑(Cognac)”是我國首個獲得專門保護的外國地理標誌產品,代表了法國法定產區內特定葡萄酒的品質,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福某汽車中國公司、長安福某汽車公司將其銷售的汽車命名為“Cognac特別版”,並以“幹邑棕”命名相關汽車配色。 法國幹邑行業辦公室認為,被告利用“幹邑(Cognac)”地理標誌對涉案汽車進行商業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起訴請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對地理標誌的保護不局限於商標法框架,任何侵犯地理標誌的行為均應給予法律否定性評價。 本案中,福某汽車中國公司、長安福某汽車公司將其汽車命名為COGNAC特別版,將內飾顏色描述為幹邑棕,屬於不正當利用“幹邑”的商譽實施的足以引人誤認為是幹邑商品或者與幹邑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幹邑(Cognac)地理標誌通用化的風險。 被訴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幹邑行業辦公室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幹邑行業辦公室實際損失的影響、侵權行為的情節及其可能獲得的利潤等因素依法確定本案賠償額,最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並對幹邑行業辦公室主張的200萬元賠償額予以全額支援。

 

一審判決后,福某汽車中國公司、長安福某汽車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國內首例涉國際知名地理標誌反淡化保護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在跨界經營日趨普遍的當下,對知名國外地理標誌這一法定權利的保護,並非僅僅囿於保護權利本身,更多考慮市場主體行為的正當性,以是否存在導致地理標誌通用化的風險作為衡量不正當性的重要因素。 本案判決明確了對地理標誌的保護不局限於商標法的框架,可以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途徑尋求救濟。 對不正當利用「幹邑」地理標誌商譽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極大拓寬了地理標誌保護的司法路徑,為後續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本案依法認可法國幹邑行業辦公室在我國的訴訟主體資格,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強化國際視野,貫徹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積極履行作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的國際公約義務的司法擔當,對於有力推動形成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本案入選2023年度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的智慧財產權案件。

 

06 株式會社愛某克私訴福建潮某鞋業有限公司、凌某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5民初234號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蘇民終196號

 

【案情簡介】

 

ASICS創立於日本,系專業生產跑鞋等運動商品的知名品牌。 株式會社愛某克私系第168844號「圖片」、第5875798號「圖片」、第5875800號「圖片」、第5875799號」圖片“、第5875807號「圖片」、第1549259號「愛世克私」、第5029381號「亞瑟士」等商標的權利人。 經過多年持續、大量推廣,ASICS運動鞋在中國境內相關消費群體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福建潮某鞋業公司先後在第25類「服裝」;鞋;帽」等商品上申請註冊「圖片」「acicks」等多個商標,經株式會社愛某克私提出異議,最終未予註冊。 福建潮某鞋業公司在全國各地大量開設“AISASSA”品牌店鋪,生產、銷售帶有“圖片”等多個被訴侵權標識的運動鞋,其銷售門店因構成商標侵權曾被全國各地多個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自2015年起,凌某某即先後在包括福建潮某鞋業公司在內的多家公司擔任股東或監事,上述公司均生產、銷售帶有“圖片”等類似標識的運動鞋,並在多起司法案件以及行政處罰程式中被認定為侵犯株式會社愛某克私商標權。 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間,凌某某系福建潮某鞋業公司股東並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福建潮某鞋業公司不僅存在摹仿株式會社愛某克私在先知名的虎爪系列圖示,在市場運營中以“愛思克思”“奧瑟士”等與原告品牌相近似的名稱指稱其品牌等行為,並且全方位使用與原告高度近似的鞋履款式、包裝盒等,其主觀上具有搭乘株式會社愛某克私知名品牌市場聲譽和競爭優勢的故意,客觀上亦容易加劇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凌某某在所任職的多個主體先後受到司法及行政制裁后仍轉換不同公司任職,且該些公司均實施了針對株式會社愛某克私的侵權行為。 凌某某主觀上對於所涉行為侵害他人權利應有清晰的認知,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其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和手段。 本案中,凌某某與福建潮某鞋業公司系基於共同的侵權故意,共同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凌某某應對其在福建潮某鞋業公司任職期間所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與福建潮某鞋業公司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 綜合全案事實,被訴侵權商品獲利至少應為660萬元,針對被告惡意侵犯智慧財產權且情節嚴重的情形,本案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並確定一倍的賠償比例,福建潮某鞋業公司因本案侵權行為應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350萬元,凌某某在250萬元的範圍內與福建潮某鞋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株式會社愛某克私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知識產權訴訟中適用「刺破公司面紗」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承擔的典型案例。 近年來,在大規模、全方位的侵權樣態之下,某些個人在掌握了針對某一品牌侵權運營模式或侵權技術后,通過轉換不同公司任職,將公司作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和手段。 但因其並非控股股東,出資較少或不具備法定代表人身份,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追究其個人責任。 本案裁判運用穿透式思維,基於侵權人多年來在不同公司任職且上述公司均實施了針對同一品牌的侵權行為,認定個人屬於深度參與被訴侵權行為,主觀上具有侵權故意,客觀上利用公司這一工具實施侵權行為,因此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對於將實質參與侵權行為的主體納入責任追究範疇提供了良好的範本。 本案遵循最嚴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司法理念,對惡意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超千萬元的賠償金額,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貫徹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擔當作為,對於維護健康有序的競爭業態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判決后,受到相關群體的關注肯定,被知產寶等多家知名新媒體轉載宣傳。

 

07 杭州倫某底盤技術有限公司訴蘇州德某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2023)蘇0509民初3298號

 

二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5民終13237號

 

【基本案情】

 

杭州倫某底盤技術公司自2010年起經核准註冊陸續取得「圖片」「圖片」「圖片」等註冊商標,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車輛底盤等。 蘇州德某汽配公司在網路平臺上銷售的一款汽車底盤控制臂商品上使用了“圖片”“圖片標識”,杭州倫某底盤技術公司認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蘇州德某汽配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蘇州德某汽配公司辯稱,其銷售的控制臂商品系德國採某公司正品,杭州倫某底盤技術公司系惡意搶注德國採某公司商標,構成權利濫用。 經查明,採某公司系乘用車、商用車和工業領域內領先的全球科技企業。 採某公司及其供應商歐福公司在德國分別註冊了「圖片」和圖片「商標,並在中國註冊了」圖片“商標。 因商品空間限制,前述商標衍生出簡化標識“圖片”和“圖片”。 在杭州倫某底盤技術公司申請註冊涉案商標之前,「圖片」「圖片」標識已被大量使用在採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商品上,蘇州德某汽配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系來源於採某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在不損害商標註冊制度的前提下,基於在先商標使用主體在原使用範圍內的誠信利益以及對穩定市場秩序的維護,對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的使用權益應予保護。 經過多年的生產、銷售以及宣傳,採某公司及其商品的知名度已輻射至其商品上使用的註冊商標簡化標識,採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對簡化標識享有合法的在先權利基礎。 杭州倫某底盤技術公司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註冊了上百件商標,其中大量與採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商標、字型大小高度近似,且多件商標已在異議審查中被駁回或被宣告無效。 杭州倫某底盤技術公司主張保護的涉案商標與採某公司享有合法在先權利的標識在視覺上高度近似,其模仿、攀附採某公司商標的意圖明顯。 杭州倫某底盤技術公司取得和行使商標權的方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權利濫用,故判決駁回杭州倫某底盤技術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杭州倫某底盤技術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任何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取得並行使權利、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均屬於權利濫用,其相關權利主張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本案判決對於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為依據,起訴他人正當使用商業標識的行為,旗幟鮮明地認定構成權利濫用,直擊其違法的實質,並據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裁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智慧財產權權利濫用行為說“不”的堅定態度,傳遞弘揚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對於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規範市場競爭秩序、遏制商標搶注現象具有積極意義。

 

08 上訴人上海勿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蘇州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蘇州某旅遊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2022)蘇0505民初2945號

 

二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5民終1949號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上海勿某文化傳播公司創作的《尋找牡丹亭》表演節目在第六屆烏鎮戲劇節首次上演,其現場表演圖片在烏鎮戲劇節組委會官方微博平臺上予以發佈。 2021年3月18日,上海勿某文化傳播公司與蘇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演出合同,約定2021年4月1日在蘇州某旅遊公司經營的遊樂園中演出三場《尋找牡丹亭》,每場30分鐘,總費用48000元。 合同簽訂后不久,蘇州某文化傳播公司以相關演出取消為由解除了與上海勿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的合同。 2021年4月,上海勿某文化傳播公司發現蘇州某旅遊公司主辦的「江南文化戲曲節」連續多天出現了名為「尋找牡丹亭」的表演節目,該表演節目中的角色造型、演出內容、宣傳文案和圖片等均與其創作的《尋找牡丹亭》高度相似,現場圖片在多家網路媒體傳播。 上海勿某文化傳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蘇州某文化傳播公司與蘇州某旅遊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上海勿某文化傳播公司的侵權主張不成立,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上海勿某文化傳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節目《尋找牡丹亭》是以崑曲表演形象為基礎,與提線木偶、高蹺進行了組合,在具體的形象塑造上充分融合了具有現代色彩的元素。 整體而言,《尋找牡丹亭》呈現出了與中國傳統文化藝術不同的審美價值,創作者對整體表演形象的構思與塑造,以及對具體人物、道具的設計方面均有獨到設計,表演藝術造型體現為一種動態的形象,可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被訴侵權表演在形象設計上,同樣使用了提線木偶、高蹺以及崑曲戲劇角色杜麗娘的組合,提線偶師的造型也僅有細微差別,與上海勿某文化傳播公司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結合被訴侵權表演的具體形式以及網路宣傳情況,認定兩被告共同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複製權、展覽權以及資訊網路傳播權,故判令兩被告賠償上海勿某文化傳播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3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為優秀傳統文化再創新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例。 公共空間表演歷史悠久,可追溯至漢代的“百戲”。 作為脫離傳統舞臺束縛的表演形式,在我國商業地產、旅遊地產不斷興起和壯大的背景之下,公共空間表演已經從單純的街頭藝人、商場展演、花車巡遊等簡單形式,發展到具有高度創作化的藝術節,其中彙聚的各類公共空間表演節目已經具備了專業的文化藝術創作內容,蘊藏著巨大的藝術價值和商業價值。 人民法院在對著作權公有領域與獨創性元素邊界進行辨析的基礎上,首次對公共空間表演節目中動態表演形象以美術作品予以保護,有助於鼓勵、激發文藝從業者在繼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同時,創造新形式、發掘新內涵,增強公眾的參與感和體驗感。 本案裁判對激發文化創新活力,化解公共空間表演節目智慧財產權維權難題作出了有益探索,案件裁判獲得了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的高度認可,被《中國知識產權報》等多家媒體廣泛報導。

 

09 吉林省龍某光學電子儀器公司、費某某司法罰款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5司懲1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司懲復1號

 

【案情簡介】

 

蘇州宣某光電科技公司系一種名稱為「用於眼科醫療設備的瞳距調節機構以及眼科醫療設備」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吉林省龍某光學電子儀器公司先後在侵權訴訟中提出現有技術抗辯,主張不構成侵權,並申請證人費某某出具證言。 費某某陳述,2017年其向吉林省龍某光學電子儀器公司購買了一台治療儀,願意提供作為證據使用,證明吉林省龍某光學電子儀器公司從2017年就開始生產、銷售具有能調節瞳距的雙筒結構的治療儀。 法院向晶元生產商出具協助調查函,對於公證書所涉實物使用的晶元絲印進行時間溯源。 該公司復函確定,該晶元的生產時間為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期間,早於費某某出庭作證由吉林省龍某光學電子儀器公司生產的治療儀底板標註的出廠日期(2017年4月18日)。 對此,吉林省龍某光學電子儀器公司和費某某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吉林省龍某光學電子儀器公司在兩次現有技術抗辯中偽造治療儀實物,費某某隱瞞治療儀實物被改動的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上述行為屬於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 故對吉林省龍某光學電子儀器公司罰款60萬元,費某某罰款5萬元。

 

一審罰款決定作出后,被罰款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覆議。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議,駁回被罰款人的覆議申請,維持罰款決定。

 

【典型意義】

 

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權利人提出主張、被訴侵權人進行反駁,均應當依法全面、正確、誠實地提供證據,並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 當事人偽造證據,證人虛假陳述,嚴重違反誠信原則,極大浪費司法資源,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案中,法院以能動履職保障司法公正,通過開出“罰單”的方式,對當事人妨礙訴訟的行為明確作出否定性評價,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範、評價、教育、引領功能,是推動構建智慧財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持續加大對不誠信行為懲罰力度的重要舉措,彰顯了人民法院服務高品質發展,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司法擔當。 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10 何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件索引】

 

一審: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2021)蘇0583民初969號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間,何某某、王某某等人通過境外聊天軟體與境外「吃雞外掛」運營團隊勾連,通過搭建網站、採用比特幣交易結算等方式,面向國內外玩家銷售針對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公司旗下《和平精英》《PUBGMOBILE》遊戲的外掛軟體並進行獲利。 何某某負責外掛的銷售管道並對接作者團隊,王某某負責外掛收入的資金結算。 僅在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間,何某某、王某某銷售外掛程序的違法所得已分別達到人民幣1956萬余元和978萬余元,王某某還利用違法所得進行投資炒幣。 經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外掛軟體不存在對遊戲用戶端數據複製到自身軟體中進行修改、並返回修改後的數據給用戶端的行為;存在避開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公司專門為遊戲採取的MTP安全保護措施,通過增加修改遊戲記載動態庫的數量、路徑、或讀寫遊戲的記憶體數據等方式,未經授權獲取、修改上述遊戲記憶體數據的行為,以實現“自瞄”“人物透視”” 顯示物資“等功能,對遊戲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運行造成了干擾,屬於破壞性程式。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涉案外掛程式通過破譯並擅自使用網络遊戲的通信協定,增加修改網络遊戲記載動態庫的數量、路徑、讀寫遊戲的記憶體數據等方式,未經授權獲取、修改《和平精英》《PUBGMOBILE》網络遊戲的記憶體數據,實現網络遊戲本不具有的“自瞄”“人物透視”“顯示物資” 等作弊功能,破壞了網路遊戲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運行,損害了網路遊戲著作權人的利益、信譽,以及網路遊戲的正常市場秩序。 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夥同他人發行網路遊戲外掛程式,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二人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根據二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分別判處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00萬元,同時追繳二人的違法所得及孳息。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均認罪服判,檢察院未提起抗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最大「吃雞」遊戲外掛案,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 “遊戲外掛”主要通過篡改遊戲正常的設定和規則,大幅增強遊戲角色的技能,使得遊戲角色發揮出超越常規的能力。 外掛程式實現作弊功能的技術手段並非傳統方式,針對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外掛罪名選擇難題,本案通過把握外掛行為的運行原理與實際產生影響,認為外掛程式未經網路遊戲著作權人授權,獲取、修改遊戲的記憶體數據,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和信譽,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本案裁判體現了當前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規制惡意侵權行為的整體導向,以司法實踐回應了新技術對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現實需求,對互聯網技術和數字經濟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本案獲評2023年度世界知識產權大會(AIPPI)中國分會版權十大熱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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