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真假「賴茅」商標侵權,生產者、經營者都要賠

真假「賴茅」商標侵權,生產者、經營者都要賠

2024-04-01 出處 /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台酒公司)經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明確授權,依法享有第5299307號「賴茅」註冊商標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包括酒(飲料)等。經茅台酒公司長期推廣,「賴茅」系列白酒自推出後獲得多項榮譽,頗受市場好評。

2021年6月,茅台酒公司經調查發現某超市銷售外包裝標示「名稱:賴茅酒、生產廠商:貴州某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的醬香型白酒,外部包裝與第5299307號註冊商標「賴茅酒」基本上相同,遂將貴州某酒業公司及某超市訴至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商品瓶身正面區域使用的標識與第5299307號註冊商標基本相同,構成近似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貴州某酒業公司、某超市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侵害了茅台酒公司第5299307號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某超市又不能舉證證明其銷售的商品獲得原告許可授權或具有合法來源,因此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貴州某酒業公司賠償100000元、某超市賠償8000元並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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