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侵犯商業秘密,企業前高管獲刑

侵犯商業秘密,企業前高管獲刑

2024-06-19 出處 / 福州新聞網

林某系分管銷售業務的A公司常務副總經理、B公司董事,兩家公司長期從事汽車配件出口業務,其間形成的客戶名單屬商業秘密,2015年6月因債務問題裁員。 當月,林某成立C公司,並通過郵件告知A、B公司的國外客戶由C公司承接出口業務,還指使熊某、阮某取走A公司儲存有國外客戶資料的電腦。 次年,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先生欲與林某簽訂合作經營A、B公司出口業務協定,后因分歧未簽訂。 經統計,林某通過香港開設的收款帳戶支出境外成本共計117027.91美元,違法所得8451954.04元。 公訴機關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違法所得8451954.04元,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00萬元。 一審宣判后,權利人向當地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未獲支援; 林某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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