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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終審落槌判賠金額創新高停止侵害出新招

2024-06-15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

 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終審槌
 判賠金額創新高停止侵害新招
 ——(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了一起國內兩家知名車企之間因大量員工「跳槽」引發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上訴案。該案原告索賠額高達21億元,最高法院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約6.4億餘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同時,該案判決在停止侵害技術秘密民事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內容、範圍,以及拒絕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等方面,作出了開創性探索。
 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某集團)下屬的成都高某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階主管及技術人員先後離職赴威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某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工作,其中30人於2016年離職後即入職。 2018年,吉某集團發現威某集團、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某智慧出行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資訊(以下稱涉案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且威某集團、威某汽車製造溫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某溫州公司)、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威某新能源汽車銷售(上海)有限公司(前述四公司統稱威某方)沒有任何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在短期內即推出威某EX系列型電動車,涉嫌侵害吉某集團、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述兩公司統稱吉某方)涉案技術機密。吉某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威某方停止侵害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21億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威某溫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盤零件圖紙技術秘密,酌定威某溫州公司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0萬元。
 吉某集團、吉某研究院和威某溫州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畫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二審主要就以下問題作出了認定和處理。
 第一,本案被訴侵害技術秘密行為該如何分析判斷。判決指出,對於有組織、有計畫、大規模挖取其他企業人才及技術資源而引發的被訴侵害技術秘密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更加註意作整體分析和綜合判斷。若被告侵權人在明顯短於獨立研發所需合理時間內即生產出與涉案技術秘密相關的產品,而被告侵權人有管道或機會取得涉案技術秘密,此時因侵權可能性極大,應進一步減輕技術機密權利人對於侵害技術機密行為的證明負擔,可以直接推定被訴侵權人實施了侵害權利人技術機密的行為。本案的突出特點在於,吉某方的關聯公司即成都高某公司上至總經理、專案研發組組長、技術副總、技術部部長,下至具體從事汽車底盤技術研發的多名曾接觸或掌握涉案技術機密的員工,在較短時間內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從原單位集中離職併入職威某方及其關聯公司,威某方顯然具有接觸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的管道和機會;威某方沒有新能源汽車領域的技術累積或合法技術來源;本案證據能夠證明威某方非法獲取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並進行了披露、使用。綜合以上因素,本案已無必要對涉案技術秘密中各具體秘密資訊點進行逐一比對,透過整體分析判斷即可認定,威某方不但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吉某方全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也實施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揭露部分涉案技術機密的行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術秘密製造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車底盤及底盤零件的行為。
 第二,如何細化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及可執行性問題一直是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的難題。為增強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停止侵害判項的可執行性、有效性及威懾力,促使義務人及時、全面、有效履行判決義務,本案判決對此作出了積極探索。判決明確了有關停止侵害的具體措施的考慮原則:為實現有效制止和震懾侵權的目的,人民法院在確定停止侵害行為的具體承擔方式時,結合具體案情,既可以根據權利人對停止侵害責任承擔的具體主張,在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依職權,盡可能細化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內容、範圍等;在充分考慮受保護權益的性質和侵權行為的惡劣程度特別是侵權行為的現實危害狀態以及未來繼續侵權的可能性的基礎上,重點考慮採取有關具體措施對於保護該權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可執行性等因素。
 判決依本案具體情況,在總體判令威某方四公司應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其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內容、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1.除非獲得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製造汽車底盤及底盤零件產品、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製造的汽車底盤及底盤零件產品;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至涉案技術秘密資訊已為公眾知悉之日止;
 2.除非獲得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同意,不得自行實施、授權他人實施、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涉案12件實用新型專利,包括不得以不按期足額繳納專利年費及不積極應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等方式惡意放棄專利權;
 3. 在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內,在人民法院監督或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見證下,將威某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和所有在職或離職員工以及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車底盤及底盤零件供應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予以銷毀或者移交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
 4.在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內,以發佈公告的方式和同時以公司內部通知的方式,將本案判決及其中有關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四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有員工及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資關係的關聯公司及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車底盤及底盤零件供應商;
 5.在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內,將本案判決書以及其中停止侵害的要求,以書面方式(含電子數據方式)逐一專門通知所有從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及其關聯公司(特別是成都高某公司)離職至威某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工作的員工及威某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其他所有負責或參與研發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車底盤及底盤零件的人員(含有關高階主管)以及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車底盤及底盤零件供應商,並要求相關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商業機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等。
 第三,如何確定本案的損害賠償金額。本案中,吉某方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權所受實際損失的直接證據,威某方也因其自身經營原因為虧損狀態。對此,判決指出,威某方如果不是通過侵權方式獲取並使用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則其需要支出相應的汽車底盤技術研發費用或者向技術提供方支付許可使用費,由此將導致其虧損的相應增加,故而因侵害涉案技術機密所減少的研發成本或虧損亦屬於威某方因侵權獲得的利益。鑑於本案缺乏計算威某方因侵害涉案技術秘密而減少研發成本或虧損的直接證據,但依據吉某方二審證據,可以新能源汽車代表性企業同期利潤為參考,根據威某方自己公佈的《招股說明書》的記載,以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車的銷售數量(81733輛)及平均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其整車銷售可得利潤,並綜合考慮涉案底盤技術秘密利潤貢獻率等因素,計算威某方侵害涉案技術機密所獲得的利益。同時,考慮威某方具有明顯侵權故意、侵權情節惡劣、侵害後果嚴重等因素,本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日為界,對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的侵權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權獲利只計算補償性賠償金額。經計算,威某方應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約6.4億元。
 第四,如何保障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對於金錢支付義務,人民法院通常在判決書尾部明確義務人遲延履行時應負擔的遲延履行金。對於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即行為義務,實務上因義務人遲延履行或拒絕履行,不僅會導致損害後果擴大,也容易產生執行爭議和再次訴訟。對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本案判決指出,為確保及時全面停止侵害,切實防止侵害後果的進一步擴大以及督促及時履行判決所確定的非金錢給付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性質、情節和違反有關停止侵害義務可能產生的損害、負面影響以及增強判決的威懾力等因素,對判決確定的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一併明確,有關計付標準視覺情按日或月等期間計算或一次定額計算。
 本案二審判決明確:1.如威某方違反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2.如威某方擅自處分涉案12件實用新型專利,應針對其中每筆專利一次支付100萬元;3.如威某方未依本案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銷毀或向吉某方移交涉案技術秘密相關載體、發佈公告和內部通知以及與相關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涉案技術機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的義務中任一具體義務,應分別以每日1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
 本案二審結合新查明事實,在對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侵權判斷採用整體分析思路的基礎上,不僅依法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確定了創歷史新高的賠償數額,還在停止侵害民事責任方面出新招實招,對於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以及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等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不僅充分彰顯了對包括技術秘密在內的各類智慧財產權的嚴格保護,也實際強化了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針對性與實質。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能動履職,積極規範和引導企業合規誠信經營,有力保護企業創新發展的生動體現,為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貢獻了審判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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