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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宗涉5G技術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審結

2020-05-20 出處 / 南山區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違背職業操守接私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瑜、王某均曾就職于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公司),且二人皆為5G方面的專家。任職期間,兩被告人接受某研究所5G有源天線原型機的技術外包項目,並找到中興公司原有源天線A8808專案多名成員進行技術開發,研發完成後交付了一台5G有源天線原型機及相關技術文檔,並收取項目經費人民幣235萬元。
經鑒定,王某交付和發送的技術文檔,與中興公司的文檔具有同一性;中興公司的前述文檔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資訊。經查明,中興公司對該文檔採取了制定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定等保密措施。經評估,該文檔商業秘密的評估值為人民幣430萬元。
審理結果:侵犯商業秘密被判刑
2019年6月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以黃某瑜、王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
向南山法院提起公訴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涉案文檔內容系中興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人黃某瑜、王某在為某研究所研發5G專案的過程中使前述商業秘密實際脫離中興公司控制,構成對中興公司商業秘密的侵權。根據案情,認定中興公司因兩被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所受的損失為430萬元。兩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應按照全部犯罪處罰。
綜上,判決被告人黃某瑜、王某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兩被告均認罪認罰,現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涉5G侵權嚴打擊 護企業發展同進行
1、審結國內首宗涉5G技術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5G即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的簡稱,是最新一代蜂窩移動通信技術,近年來,多個國家都加大了對5G技術的研發投入。
被害單位中興公司一直是我國5G領域的領軍企業,在5G領域擁有多項自主智慧財產權,被告人黃某瑜和王某洩露的兩份技術文檔是中興公司在5G技術領域的重要技術資料,中興公司亦採取了保密措施,這些技術資料屬於中興公司的商業秘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本案的妥善處理有效地打擊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刑事犯罪,彰顯了人民法院在實施最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決心。
2、依法減少司法辦案對涉案創業公司的影響,保障企業持續有序經營
南山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瞭解到,被告人黃某瑜、王某系通訊技術領域的專家級人才,黃某瑜2016年從中興公司離職後自主創業,所開辦公司主業為無人機圖像傳輸技術的自主研發,擁有多個發明專利,屬於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該公司沒有使用中興公司的技術,但由於二被告涉嫌本案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經營狀況陷入困難。
為儘量減少案件審理
對企業正常經營、創新發展的影響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南山法院依據二被告人已經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等情況,對二被告人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在判決時:
南山法院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等,及公訴機關明確建議適用緩刑等情況,決定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
在本案審理中,南山法院積極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在依法公正辦理案件的同時全力服務企業經營和發展,有效避免了“案件辦了,企業垮了”的結果,助力轄區打造誠信有序又充滿活力的法治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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