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中國大陸國知局公布關於專利權期限補償費用繳納等相關事項

中國大陸國知局公布關於專利權期限補償費用繳納等相關事項

2024-08-06 出處 / 國家知識產權局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的《關於調整部分專利收費標準和減繳政策的公告》(第594號)有關規定,為保障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相關當事人依法合規辦理有關業務,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專利權期限補償費用繳納

專利權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應自2024年10月26日前補繳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 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的,不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決定的,專利權人應按照專利權期限補償審批決定的要求,在專利權20年期限屆滿前一次性繳清專利權補償期年費。 專利權補償期年費不設滯納金,不設恢復期,不適用專利收費減繳辦法中規定的予以減繳的情形。 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專利權補償期年費的,不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二、關於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費用減免

進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受理並進行國際檢索的國際申請,在進入國家階段時免繳申請費及申請附加費。

進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後,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國際檢索報告或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國際申請,在進入國家階段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免繳實質審查費。

進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後,其他情形的國際申請,在進入國家階段時應全額繳納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實質審查費等相關費用,符合《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關於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費繳納

當事人依照《專利審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節的規定,通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向國際局繳納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費的,待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商定有關合作事項后,另行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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