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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實行重點商標名錄管理

2024-08-13 出處 / 新華社

為了實際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紮實開展智慧財產權興企行動,浙江省市場監管、省高院、省檢察院等部門聯合製定《浙江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對在浙江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和易被假冒、侵權的註冊商標實施名錄管理。

辦法規定,下列註冊商標,可納入保護名錄: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已註冊馳名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影響力的註冊商標;五年內在浙江省內被假冒、侵權兩次以上,或存在他人商標惡意註冊損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需要加強保護的註冊商標;老字號企業所核准註冊的註冊商標;其他需要加強保護的註冊商標。

符合上述要求的註冊商標,經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浙江省市場監理局(省知識產權局)可主動納入,或經省級相關單位或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智慧財產局)推薦納入。辦法建立保護名錄動態調整機制,保護名錄的納入與移出,由浙江省市場監理局(省知識產權局)透過自主評審、專家評審或委託評審的方式進行評審後確定。

辦法指出,對納入保護名錄的重點商標,各級市場監理局(智慧財產局)應積極加強重點商標的保護與服務:加強侵害重點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監督檢查,及時督辦、查辦涉及重點商標的違法案件;適時進行重點商標保護專案服務行動;積極指導重點商標專用權人識別、防範及處置商標惡意註冊申請,依法綜合運用說服教育、約談警示、行政處罰、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線索等保護措施;組織協調轄區內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及快速維權中心,及時提供境外商標註冊等智慧財產權法律政策解讀及海外維權等服務;對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重點商標,及時指導開展服務。

同時,法院應對列入保護名錄的註冊商標,加大司法保護。在審理商標案件過程中,需對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予以認定的,應考慮該註冊商標被列入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事實。檢察院應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檢察綜合履職作用,透過案件辦理、提出檢察建議及公益訴訟等方式,對重點商標予以全面保護。公安部門應將保護名錄中的重點商標納入智慧財產權刑事重點保護範圍,加強侵害重點商標專用權犯罪行為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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