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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展示內容與製造行為的認定

2024-08-22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電商平臺展示內容與製造行為的認定
——(2022)最高法知民終2021號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被訴侵權人在電商平臺上展示的產品銷售連結中關於產品型號、產地、數量的標註以及“廠家直銷”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訴侵權產品由其製造。
【關鍵詞】民事 侵害發明專利權 電商平臺 展示內容 製造
【基本案情】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系專利號為02829511.0、名稱為“用於破碎並篩分石頭的鏟鬥”的發明專利的權利人,其發現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在“愛採購”“搜了網”“材料網”上發佈的產品照片內容與專利產品相同,除標註數量、售價等資訊外, 還標註了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的商標,產地顯示為山東濟寧,同時還標註有產品的工作原理。 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比對后發現上述電商平臺上許諾銷售的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產品的工作原理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同,部分照片所顯示的產品上還標註有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的商標,遂起訴要求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確認電商平臺上的照片系專利產品照片,並稱照片來源於互聯網; 工作原理來源於該公司購買兩台專利產品時獲得的產品說明書內容; 電商平臺上關於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產品的商標、產地、數量的資訊都是該公司為了銷售產品杜撰而來,均不真實,該公司實際上並無製造、銷售所展示產品的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僅憑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在電商平臺上發佈的資訊不足以認定該公司存在製造、銷售行為; 雖有許諾銷售行為,但因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曾購買過兩台專利產品,網頁上發佈的產品工作原理並不一定是指被訴侵權產品的工作原理,而有可能是指專利產品的工作原理,所以無法認定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在電商平臺上許諾銷售的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故於2022年4月28日作出判決:駁回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製造、許諾銷售的破碎鬥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該公司的製造、許諾銷售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其雖因涉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屆滿而無需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但仍應根據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的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故於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202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經濟損失90萬元; 三、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合理維權開支2000元; 四、駁回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意見】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在電商平臺上許諾銷售的破碎鬥中,有五款產品各自在“愛採購”“材料網”“搜了網”上的銷售連結旁均展示有產品圖片,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確認圖片中的產品即為專利產品。 同時,上述五款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網頁中亦大量使用了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所確認的專利產品圖片。 再結合銷售網頁上顯示的品牌、產地、價格、型號、數量等資訊,足以認定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作出了銷售網頁圖片所展示產品的意思表示,構成對該產品的許諾銷售行為,因此可以認定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在“愛採購”“材料網”“搜了網”許諾銷售的該五款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此外,上述五款被訴侵權產品銷售網頁中標註的產品資訊,包括品牌「金耀」、產地「山東濟寧」、型號系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自編、數量上百台等,均與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僅採購兩台「100%義大利進口」「MB」牌破碎鬥的情況相矛盾; 且與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關於其所購兩台專利產品已於2020年售出的陳述衝突,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上述主張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同理,綜合考慮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在多個電商平臺上許諾銷售上述五款被訴侵權產品,以及銷售網頁中關於產地、數量的記載,網頁圖片顯示陳列有數台被訴侵權產品等因素,再結合網頁中標註的「廠家直銷」「電聯定製」等內容,以及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未能舉證說明其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源情況等事實, 可以合理推定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存在製造上述五款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至於銷售行為,因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未舉證證明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實際銷售有被訴侵權產品,故對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的相應主張不予支援。
需要說明的是,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關於其在“愛採購”“材料網”“搜了網”上就被訴侵權產品所標註的資訊虛假,僅是出於宣傳產品目的而編造的主張,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關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有害於電子商務誠信體系的建設,更不能在面臨義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的專利侵權主張時成為其逃避法律責任的藉口,對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的這一抗辯主張不應予以支援。 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製造並在「愛採購」「材料網」「搜了網」上許諾銷售的五款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實施的製造、許諾銷售上述被訴侵權產品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
【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1條(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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