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北京通報中國大陸全國首個涉《資料知識產權權登記證》效力認定案

北京通報中國大陸全國首個涉《資料知識產權權登記證》效力認定案

2024-08-26 出處 / 北京日報客戶端

8月26日,北京網路法院發布“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全國首個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效力認定案。在該案中,法院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確認《資料知識產權權登記證》對資料持有的證明效力,即資料智慧財產權登記可以作為原告享有資料財產權益的初步證據,也可以作為其資料收集行為或數據合法性來源的初步證據。

資料知識產權是目前正在試行流通交易的一種資料權。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了北京、上海、浙江等17個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地方,以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作為重要方式,探索數據確權新路徑。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2023年11月公佈數據,已累計向經營主體頒發登記證書超2000份,質押融資總額超11億元,數據應用場景涵蓋範圍包括海洋、電商、醫療、地理資訊、汽車製造、人工智慧等多個領域。

在本案中,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人工智慧領域數據服務的科技創新企業,花費大量人力財力錄製了1505小時國語收集擷取語音資料。 2021年,原告發現同樣從事人工智慧領域數據服務的被告非法取得該數據,並在其官方網站向公眾傳播該數據,允許網路使用者隨意下載。

原告公司認為,原告是案涉資料集的首次製作人和合法權利人,依法享有資料權益。雖然資料權益保護制度尚不完善,但資料權益是明確應予以保護的民事權益。被告與原告同屬資料處理產業從業人員,有競爭關係,被告透過網路實施非法取得、複製、傳播案涉資料等侵權行為,且主觀存在過失及惡意,被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告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則從資料集的公開性、法律保護的缺失,到資料收集和轉售的合法性,以及與原告資料集的差異性等方面,全面反駁了原告的主張。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已經對案涉資料進行了去識別化處理,案涉資料無法識別到被採集者個人,即僅擁有案涉資料難以對被採集人個人造成實際損害,可以認定原告收集語音資料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提交的《資料知識產權權登記證》,能夠證明案涉資料集係由原告收集且持有,即資料智慧財產權登記可以作為原告享有資料財產權益的初步證據,也可以作為其資料收集行為或資料合法性來源的初步證據。被告行為違反了資料服務業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及消費者利益,擾亂了資料服務市場競爭秩序。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和合理維權支出2,300元。宣判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