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資料產品為商業機密保護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資料產品為商業機密保護

2024-09-29 出處 / 法治日報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繆某某訴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政府、第三人某軟體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該案系首例將資料產品作為商業機密予以保護的司法案件。

 

「生意參謀」係某軟體有限公司開發的數據產品,為平台商家提供經營分析與決策參考等數據服務。商家在訂購「生意參謀」資料產品時需簽署相關軟體服務協議,服務協議中約定了保密條款,商家登入平台主帳號或子帳號進行實名認證後,方可查看相關資料資訊。針對商家違規取得或使用「生意參謀」資料的行為,某軟體有限公司採取扣分、限製或取消資料存取權限等違規處罰措施。

 

繆某某將其掌握的「生意參謀」子帳號提供給案外人楊某某登入使用,供其登入瀏覽「生意參謀」內商業資訊。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認定繆某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繆某某停止侵害商業秘密行為,處罰款5萬元。上述決定作出後,繆某某向餘杭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餘杭區人民政府維持決定。繆某某不服上述決定,向杭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行政處分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杭州中院審理後認為,涉案「生意參謀」資料產品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採取相應保密措施、具有商業價值之要件,符合商業機密構成要件,應作為商業機密予以保護。繆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向他人揭露或協助他人取得「生意參謀」數據,應認定其行為構成對某軟體有限公司商業機密的侵害。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繆某某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執法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結果並無不當。餘杭區人民政府複議程序合法,予以維持的複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杭州中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繆某某的訴訟請求。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