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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附修改前後對照表)

2024-12-25 出處 / 知產力

1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 2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25日,中國人大網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前後對照表徵求意見(全文附於文後)。


來源 | 中國人大網、法治日報、人民日報
編輯 | 布魯斯


12月21日:提請審議

12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羅文受國務院委託,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據羅文介紹,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於1993年公佈施行,並於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對於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實踐證明,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總體可行。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施中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例如交易活動中的商業賄賂多發,需要進一步予以規制; 一些平台經營者利用數據和演算法、平臺規則等實施網路不正當競爭等。 因此,迫切需要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

羅文表示,修訂草案合理明確經營者義務,為各類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良好制度環境。 針對近年來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訂草案完善相關制度規則,維護中小企業發展空間,保護消費者權益。 進一步夯實加強和改進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執法的制度基礎,科學調整處罰額度,加大對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營造穩定可預期的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修訂草案共五章四十一條。 草案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明確反不正當競爭總體要求,為確保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正確政治方向,規定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國家健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制度,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完善部門職責表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不正當競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完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規定。 修訂草案完善規制混淆行為的情形,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帳號名稱、應用程式名稱或者圖示,或是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等設置為其搜索關鍵詞,引起混淆; 經營者也不得為他人實施混淆行為提供便利。 強化商業賄賂治理,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在現行禁止實施賄賂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的規定。 完善網路不正當競爭監管制度,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在平臺服務協定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演算法、技術、平台規則等,實施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同時,修訂草案還完善了虛假宣傳、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濫用優勢地位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等行為相關規定。

完善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和處罰規定。 修訂草案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豐富監管措施,科學調整處罰額度。 增加規定經營者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 增加對實施商業賄賂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等「處罰到人」規定; 補充對在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的單位和個人有關罰則。

12月23日:分組審議

12月23日上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分組審議期間,委員們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範市場主體競爭行為的基礎性法律,對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作用。 修訂草案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近年來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實踐經驗,進一步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總體要求、部門職責,完善了商業賄賂治理、規制混淆行為、監管和處罰等規定,特別是適應網路經濟發展新形勢,對平臺經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作出了明確規定,亮點突出,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都較強。

修訂草案第七條對經營者不得實施的混淆行為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 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規制混淆行為情形。

修訂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吳晶委員建議在這一規定中再增加“以及代表企業、社會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名稱的標誌、圖形、代號”的表述。 因為當前在實踐中除了商品混淆問題外,經營者混淆問題也經常出現。 目前代表企業、社會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名稱的標誌、圖形、代號,雖然既非商標也非字型大小,但也經常被冒用,建議進行保護。

修訂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新媒體帳號名稱、應用程式名稱或者圖示等。 蔣超良委員建議在「圖示等」表述之後增加“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表述。 他指出,不正當競爭者經常通過模仿使用有一定影響力的品牌網站或自媒體的名稱,通過混淆行為開展不正當競爭。 然而新媒體帳號名稱、應用程式名稱等標識在實踐中通常有唯一性的限制,例如平臺在用戶註冊帳號時禁止使用他人已使用的名稱等。 因此,不正當競爭者往往使用與之相似的名稱和圖示來規避這一限制,實施混淆行為。 因此建議在該項中增加“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表述,將這一常見情形明確納入不正當競爭中混淆行為的範圍。

修訂草案第四章對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楊曉超委員建議在這一章中增加一條,「明確監督檢查機關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過程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的線索,應該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他指出,當前有相當一部分現行法律都規定,把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案件移送監察機關調查處置。 比如,行政覆議法、證券法、土地管理法、糧食安全保障法等。 因此,建議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增加相關規定,以形成反腐敗合力。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修改歷程回顧

知產力注意到,本輪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始於兩年前。 早在2022年11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通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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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產力也收到了不少來自各界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分享:


2024年3月8日上午,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稱,2024年,圍繞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將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部法律。

2024年9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了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工作情況的彙報; 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決定將兩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這意味著本輪《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將迎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第一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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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羅文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將加快推進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進程,預防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目前,本輪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已經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並公佈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知產力將密切關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進程,同時歡迎學者、法官、律師及相關企事業單位關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的朋友給我們投稿,結合自身研究經驗和最新理論實踐撰文,分享真知灼見,以期促進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不斷健全和完善,幫助讀者進一步理解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的深刻影響,助力進一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投稿須知可在知產力微信公眾號會話頁面私信“投稿”獲取。
以下是12月25日中國人大網公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圖片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公佈,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或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flk.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 信封上請註明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期限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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