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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產法庭作出首例支持行為保全覆議裁定

2025-01-08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最高法知產法庭作出首例支持行為保全覆議裁定
——(2024)最高法知民複3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了一起侵害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行為保全覆議案,通過綜合考慮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採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難以彌補的損害、採取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利益失衡以及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特別是涉案被訴侵權晶元即將交付,情況較為緊急,其流入市場可能給權利人帶來交易機會減少、 價格侵蝕等損害,認定涉案行為保全申請符合准許條件。 該覆議裁定系最高法知產法庭作出的首例支援停止被訴侵權行為的行為保全覆議裁定。
澤某公司認為芯某公司、馳某公司侵害其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提起訴訟。 立案后,澤某公司向無錫中院申請責令芯某公司、馳某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行為。 無錫中院裁定:馳某公司、芯某公司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本案裁判生效之日分別停止生產、銷售被訴侵權晶元。 馳某公司、芯某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覆議申請。
經初步審查,芯某公司委託馳某公司代為委託加工製造的50片矽片(摺合約50萬顆晶元),已經由晶元製造企業交付給封裝企業。
最高人民法院覆議認為:首先,本案中澤某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布圖設計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澤某公司起訴時提供相關證據,初步顯示被訴侵權產品的布圖設計與澤某公司涉案布圖設計相似度較高。 其次,芯某公司、馳某公司的涉案晶元即將交付,情況較為緊急,其流入市場可能損害澤某公司經濟利益,帶來交易機會減少、價格侵蝕等損害。 而作出行為保全,則可立即阻止被訴侵權晶元流入市場,有效阻止被訴侵權行為及其結果的進一步擴大。 再次,澤某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並提供了相應擔保的情況下,相對於不採取保全措施對澤某公司的損害而言,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芯某公司、馳某公司造成的損害相對較小。 最後,被訴侵權晶元在市場上有充足的可替代產品以供選擇,且並不涉及公眾健康、環境保護或其他重大社會利益,故是否准許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並不涉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馳某公司、芯某公司的覆議請求。
本案覆議裁定還闡釋了損害賠償制度和行為保全制度在權利人保護方面的差異,強調了行為保全制度的先行防禦功能。 損害賠償制度旨在盡可能使被侵權人恢復到未遭受侵害之前的正常狀態,但市場搶佔、價格侵蝕等損害通常難以簡單通過賠償經濟損失得到完全彌補; 同時,因賠償範圍、舉證情況以及執行能力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即使判令賠償損失有時也會難以完全實現全面賠償的目的。 因此,行為保全作為先行防禦機制,對於權利人的保護通常要優於賠償損失這一事後補救措施。
行為保全作為一種民事臨時救濟措施,其目的在於避免申請人在判決前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但同時也可能會給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甚至是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 如果人民法院對行為保全的審查標準過於寬鬆,容易造成權利濫用; 相反,如果標準過於嚴苛,則無法充分發揮該制度功能,不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 因此,實踐中正確把握行為保全審查標準尤為重要。 該案是最高法知產法庭首次作出支持行為保全的覆議裁定,為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提供了可供研究參考的實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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