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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理邦公司訴邁瑞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法官評析來了!

2020-06-11 出處 / 資料來源: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衝突意見書的認定與專利侵權判定——評理邦公司訴邁瑞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
  (2018)閩01民初126號
  (2019)閩民終965號
  【裁判要旨】
  專利侵權訴訟中,在雙方當事人提供不同鑒定機構出具的衝突意見書時,法官應當依據法律和專業技術知識,完整、準確、合理地解釋專利權利要求,對意見書的比對方法、內容、意見等方面進行分析判斷後決定是否採信,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是否構成專利侵權進行判定。
  【案情簡介】
  深圳市理邦精密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邦公司)是涉案專利“一種彈扣式防松脫的插座、連接器及醫用設備”的專利權人。理邦公司認為深圳邁瑞生物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邁瑞公司)製造、深圳邁瑞生物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稱邁瑞福州分公司)以及邁瑞公司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具備上述專利全部權利要求必要技術特徵,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構成侵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邁瑞公司等停止侵權並賠償2500萬元。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提交了不同鑒定機構出具的衝突意見書。其中,邁瑞公司在一審中向法院提交北京某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書以支持其主張,該意見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面板這一技術特徵,未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產品雖然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的保護範圍,但是現有技術。在現有技術比對中,該意見書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進行比對。理邦公司認為邁瑞公司提交的鑒定機構的意見書是依據被訴侵權產品圖片作出,檢材有誤。理邦公司在二審中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另一家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書以支持其主張,該意見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中的金屬環即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面板,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構成相同侵權。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面板”這一必要技術特徵,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但邁瑞公司提交的[2018]知鑒字第111號意見書直接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進行比對,屬比對方式錯誤,且認定現有技術中的插頭與插座錯誤,關於該鑒定中的現有技術比對部分,不予採納。一審判決駁回理邦公司的訴訟請求。
  理邦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邁瑞公司提交的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意見書雖是依據被訴侵權產品圖片作出,但圖片真實反映了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情況,且對於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範圍的比對方法和結論等正確,予以採信;但該意見書中的現有技術比對是直接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與現有技術進行比對,屬比對方式錯誤,且認定現有技術中的插頭與插座錯誤,關於該意見書中的現有技術比對部分,不予採納。理邦公司提交的北京國威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意見書中認為被訴產品中的金屬環即面板、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的認定錯誤,不予採納。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簽訂了一攬子協議,對包含本案在內的雙方歷年來的多個專利糾紛一攬子加以解決。
  【法官評析】
  專利侵權案件需要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進行比對,判斷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業技術性較強。基於長期的司法實踐,鑒定在技術事實查明中涉及較多,也經歷了司法理論認知及實踐上的一些轉變。
  一、從“鑒定結論”到“鑒定意見”
  “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其中一種在法律中被加以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一條在對司法鑒定進行定義時出現了“鑒定意見”的這一名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該決定亦對鑒定人及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等加以規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第二次修正時,將“鑒定結論”一詞改成了“鑒定意見”;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第二次修正時,亦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同時對鑒定人出庭等相關制度加以規範完善等。
  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突出其證據屬性,強化其同樣需要經過舉證、質證等程式,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避免“結論”一詞的肯定暗示。
  二、一般情形下衝突意見的司法審查
  鑒定的啟動主要有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鑒定、法院依職權組織鑒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在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當事人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的情形。法釋[2019]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託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並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同一案件中,鑒定意見衝突矛盾的“羅生門”並不罕見。對此,法釋[2019]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對於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鑒定以及法院依照職權進行鑒定的鑒定意見衝突的處理有了明確的規定,即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而對於雙方當事人分別委託不同鑒定機構出具衝突意見書且均未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的情況下,該如何審查兩家鑒定機構出具的衝突意見?本案的審理提供了可供參考的一個審理思路。
  雙方當事人將不同鑒定機構出具的衝突意見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對上述意見進行審查首先應當圍繞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物件展開。可以參照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相關意見進行審查。對衝突意見進行上述審查和判斷時,尤其要關注不同意見的衝突內容及衝突原因,必要時可以通知鑒定人出庭,引導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專業人員在法庭審理的舉證質證等階段充分發表意見,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更好地對衝突意見作出審查判斷。
  三、專利訴訟中不同鑒定機構出具衝突意見的審查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特別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時,往往涉及對專業技術事實的認定,必須充分利用專業鑒定為法官厘清技術事實與爭議焦點。
  專利侵權糾紛中,鑒定機構的意見有著積極的作用,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或者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意見的情況屢見不鮮。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出現不同鑒定機構出具衝突意見的審查,除了遵循一般情形下衝突意見的司法審查的規則之外,還需結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自身的特點。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焦點往往在於專利侵權的判斷,即: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進行對比,判斷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特別在當事人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意見的情況下,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項的審查:
  1.程式要件:尤其是鑒定機構及人員有無進行技術侵權鑒定的資質等情形;鑒定人是否出庭就相應技術問題作出說明或者回應等。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意見的鑒定人均出庭,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及法院均對鑒定人進行提問,瞭解其相關工作經驗、鑒定資質等等。
  2.實體要件:比對的材料是否真實全面反應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技術特徵,鑒定機構的意見中對專利權利要求的分析以及技術特徵的歸納是否準確;技術侵權比對方法是否正確等等。當事人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意見的情形下,由於被訴侵權產品已經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當事人並未向鑒定機構提供被訴侵權產品,而是用相同或類似產品,甚至以被訴侵權產品的圖片作為比對的依據。圖片作為比對依據對於發明專利以及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圖片是否真實全面反映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是審查的重點之一。在有合理原因無法提供實物的情況時下,能清晰完整表明技術特徵的視頻或圖片也可以作為替代。當然,比對過程中,仍以產品實物作為檢材進行比對更為妥當,而且該實物檢材還應當是被訴侵權產品實物為宜,當然雙方當事人認可的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的實物亦可作為比對檢材。基於以上原因,一方當事人往往對另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提出異議,認為專利侵權比對的檢材或者方法有問題。
  本案中,理邦公司一方的送檢產品未經雙方當事人核實,邁瑞公司則將被訴侵權產品的圖片提交給鑒定機構進行比對,其中理邦公司對於邁瑞公司將圖片作為比對依據亦提出異議。當然,鑒於理邦公司一方的送檢產品與邁瑞公司提交的作為比對依據的圖片均真實全面反映了被訴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徵,法院並未因檢材的問題對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書不予採信。而在現有技術比對過程中,邁瑞公司提交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顯示其系直接將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對,現有技術比對方法錯誤,導致該部分鑒定意見法院直接不予採納。
  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從某種角度而言,如存在不同鑒定機構出具衝突意見的情形,實則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角度和分析判斷,有助於案件技術事實的查明。法官不應草率判斷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是否應當採信,而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法律和專業技術知識,完整、準確、合理地解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結合意見(特別是衝突意見中相反觀點的部分),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權人主張保護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加以比對,判斷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及是否是實施現有技術等。在技術特徵比對過程中結合鑒定機構的意見進行審查、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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