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提案建議 推動制定《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提案建議 推動制定《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

2025-03-26 出處 / 責任編輯:知識產權法庭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提出“研究制定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規律的訴訟規範”。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科技體制改革三年攻堅方案》均將“研究制定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規律的訴訟規範”列為重點工作任務。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常委、民進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提案建議,立法機關早日立項研究制定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規律的《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式法》。 目前,該項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研究已經鋪開,立法的理論準備與實踐探索等條件已經日趨成熟。 陶凱元委員建議,立法重點可包括:健全智慧財產權專業化審判體系、建立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制度、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規則等; 立法目標是,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質效、增強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國際競爭力,為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據悉,智慧財產權訴訟與一般民事訴訟相比,在證據規則、案件管轄、事實查明、裁判方式、國際保護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特殊性。 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通常較為隱蔽,在沒有證據披露等制度支持的情況下,適用一般訴訟規則難以查清事實。
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的侵權、確權、權屬、訴訟保全等程式相互交織,導致程式漫長、訴訟結果不確定,嚴重影響了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激勵創新的實效。 涉外知識產權訴訟中存在的相關國際管轄及其衝突解決規則不明確、涉外送達時間長、管轄權異議濫用、對外鬥爭法律工具箱尚需充實等,影響了涉外爭議解決時效。
因此,陶凱元委員認為,制定《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式法》對於解決當前智慧財產權司法實踐面臨的重大問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有助於構建更加高效的審判機制,準確地查明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複雜事實,公正高效妥善處理糾紛,更好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維護我國科技創新核心利益和司法主權。
當前,我國已經加入了幾乎所有主要的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制定頒布了門類較為齊全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為《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式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法律制度基礎。 201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智慧財產權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檔26件、發布智慧財產權指導性案例18件; 2013年以來,全國法院共審結智慧財產權一審案件382.7萬件,積累了豐富經驗。 在相關實踐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開展了《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式研究》重點課題研究,打下了良好的理論基礎。 從實踐層面看,我國已針對海事糾紛案件的特點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我國臺灣地區制定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這些都為制定《智慧財產權訴訟特別程式法》提供了借鑒。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基於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陶凱元委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早日將《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式法》列入立法規劃,由最高人民法院加快研究並提出立法建議稿。
對於該法主要內容,陶凱元委員建議,具體而言,可以涵蓋以下幾部分:
一是健全智慧財產權專業化審判體系。 設立國家知識產權法院,完善審級制度。 合理布局地方智慧財產權法院、知識產權專門法庭案件一審管轄範圍和二審上訴機制,便利當事人訴訟並提高訴訟效率。
二是健全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制度。 圍繞有利於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質效、增強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國際影響力,制定一系列特別訴訟程序規則。 完善涉外送達及管轄制度,擴大送達方式和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管轄連結點。 規定具有中國特色的禁訴令制度,增加行為保全日罰金規定,豐富對外法律鬥爭反制“工具箱”,維護我國司法主權。 改革智慧財產權民事侵權與行政確權「二元分立」體制,對標國際通行做法,規定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法院可以一併審查判斷專利的有效性,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根據知識產權權利特性,建立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披露等制度。 確立技術調查官、專家證人或輔助人、專家陪審、專家諮詢、知識產權鑒定等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 參考域外立法,建立一審判決擔保執行制度,遏制當事人惡意行使上訴權拖延執行; 增加管轄權異議上訴不影響實體審理的規定,規制濫用管轄權異議程式權利,切實提升審判效率。
三是健全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規則。 智慧財產權客體多樣、案件繁簡不一,對於事實簡單、法律關係明確的一審案件,可建立相應的識別、處理規則,探索要素式、集中式、電子化等便捷審判規則。 適當放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序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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