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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產法庭首次作出附執行條件判決

2025-04-17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2024)最高法知民終370號
一個時期以來,因專利權被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導致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式中止,從而對關聯的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的審理和裁判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日益增多。 個別案件中,還出現了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式實質上系因專利權人自身的原因被中止,導致被訴侵權人無法通過無效宣告行政程式進行對抗,引起雙方重大利益失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在一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指出,對於因涉案專利被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而導致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式中止,使得在專利侵權訴訟二審判決前無法作出無效審查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生效判決的執行作出相應的安排,包括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判項的執行附加必要的條件, 將相關專利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後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作為二審判決能夠執行的前提條件。 該判決在判項執行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對於防止專利權人因專利權無效宣告行政程式被中止而不當獲益,遏制專利權人在訴訟程式中的不誠信行為,同時盡可能加快糾紛解決,更好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均具有積極意義。
深圳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人)為名稱為「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有9項權利要求。 其起訴某電子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的保護範圍。 羅某系某電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使用個人支付寶帳戶收取網路店鋪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款項,雙方未進行結算。 一審法院判決某電子公司和羅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15萬元。 宣判后,某電子公司提起上訴,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有技術,本案應中止審理等待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的處理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查明:某電子公司以及多個案外人分別就涉案專利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9不具備創造性說明瞭具體的理由,並提供了證據。 案外人某互聯公司以涉案專利權人欠款為由,另案向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龍華區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 根據某互聯公司的申請,龍華區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對涉案專利採取保全措施。 為執行上述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10日對涉案專利執行財產保全。 某互聯公司和涉案專利權人後在該民間借貸糾紛案中達成和解,龍華區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主要內容為:涉案專利權人應於2026年8月1日前分三期將300000元支付給某互聯公司,某互聯公司收到全部款項后五個工作日內向龍華區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因涉案專利在該案中被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的多個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式均被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的保護範圍。 關於權利要求2、3、5-7的現有技術抗辯成立,針對權利要求8的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 因此,某電子公司應承擔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責任。
關於判決的執行,二審判決指出,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沒有經過實質審查。 對實用新型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是被訴侵權人的重要抗辯理由。 因涉案專利被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而導致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式中止,使得在專利侵權訴訟二審判決前無法作出無效審查決定。 涉案專利被採取財產保全,雖系因涉案專利權人與案外人的糾紛所引起,但相對於涉案專利權人和被訴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言,顯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的責任在於涉案專利權人,不能讓被訴侵權人對此承擔可能的不利後果。 同時,人民法院也要防止因專利權人自身的原因導致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式被惡意中止等不誠信行為的發生。
考慮本案對現有技術抗辯的認定,以及多個無效宣告請求人在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式中已經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了具體的無效理由和證據,二審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存在被宣告無效的較大可能性。 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審查決定的認定可能對相關侵權民事案件的審理以及本案判決的執行造成重大影響。 尤其是,涉案專利權人完全由於其自身的原因,通過調解書的相關內容將針對涉案專利權的財產保全措施明顯不合理地延遲至2026年,導致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行政程式無法進行,必然導致本案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失衡。 因此,二審判決將本案據以提起訴訟的專利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後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作為本案二審判決能夠執行的前提條件。 同時,該二審判決明確了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具體支付安排,即在判決執行條件成就后,自判決送達之日起至在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 判決確定的期間後仍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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