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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防止及營業秘密保護

2010-06-08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C公司曾有一員工宋某,主要負責聯繫開發客戶,爲此C公司與宋某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並向宋某支付了相應的保密費用。宋某離職後,C公司發現D公司的部分交易客戶均爲C公司的客戶且其實際控制人爲離職後的宋某;因此,C公司以D公司及宋某共同侵犯其商業秘密“客戶名單”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而D公司抗辯稱,D公司與部分客戶交易時間與C公司和這些客戶交易時間相差均達兩年之久,C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應不構成商業秘密。C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呢?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彙集衆多客戶的客戶名册,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本案中,如C公司能夠證明該“客戶名單”不僅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普通信息,還包括交易或往來過程中形成的需求産品品種、規格、數量、單價以及備註反映客戶交易習慣及意向等特殊信息,且係C公司通過花費時間、金錢和勞動等代價才獲得了相關客戶的經營信息,是C公司獲得交易機會的重要資源,屬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信息;以及C公司就前述經營信息制定了具體的保密制度及對客戶信息以及在的客戶信息採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那麽,法院即可認定C公司主張的該“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

上述在線Q&A中,C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D公司所使用的客戶信息與C公司的客戶信息存在相同或實質性相同的特徵,以及宋某參與D公司的註册變更登記等事宜,與D公司有密切聯繫,證明D公司係通過宋某接觸了C公司的客戶信息。據此,C公司向法院主張宋某及D公司共同侵害其商業秘密,並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是否會支持C公司的主張?

本案中,如法院認定C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而D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業務往來係客戶自行要求與其交易,亦未能舉證證明相關客戶信息是其自行開發維護所得,那麽,法院很可能推定D公司不正當地獲取、使用了宋某所掌握的C公司所擁有的“客戶名單”(即商業秘密),並據此認定宋某與D公司對C公司的商業秘密構成共同侵權。同時,法院將根據宋某、D公司侵權行爲的性質、主觀過錯、交易時間、交易數量,C公司以往同類産品的交易價格以及爲獲取客戶經營信息付出的努力等因素,酌定由宋某和D公司共同賠償C公司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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