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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防止及營業秘密保護

2010-06-09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C公司自成立以來,經過長期經營,在同行業企業間具有較高知名度,並獲得諸多榮譽;其商標及系列産品經過長期持續的宣傳、使用和銷售,亦被相關公衆廣爲知悉,其中某茶飲料自開始銷售以來,依托於C公司品牌的巨大優勢,經過持續、大力的宣傳、推廣和使用,在國內亦已經具有較高的商品聲譽。但C公司在推出某茶飲料的第二年發現D公司也銷售了類似某茶飲料包裝裝潢的飲料産品。於是,C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D公司構成對C公司某茶飲料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爲,那麽,法院會支持C公司的主張嗎?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據此,判斷D公司的行爲是否構成對C公司某茶飲料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爲,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第一個因素,C公司某茶飲料包裝裝潢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而認定商品包裝裝潢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首先要考察該商品在中國境內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爲相關公衆所知悉;其次要考察該商品的包裝裝潢是否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第二個因素,D公司商品的包裝裝潢是否與C公司某茶飲料的包裝裝潢構成近似。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認定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而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顔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顔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爲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因此,本案如C公司能夠舉證證明D公司的行爲符合上述兩個因素的,則法院可認定D公司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述問題中,D公司向法院申請再審並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D公司生産的産品非常少,對C公司的某茶飲料不構成任何影響,D公司也未獲得利益;而且C公司是以農民工爲主的小微企業,請求法院改判少賠償數額。法院是否會支持C公司的主張?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爲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經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如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C公司因D公司侵權所受損失或D公司因侵權所得利益的情下,法院將綜合考慮D公司侵權的方式和情節、過錯程度、經營規模、侵權産品的銷售範圍、C公司産品的知名程度及C公司制止侵權合理費用開支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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