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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防止及營業秘密保護

2010-06-10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王某係C公司的員工,在離職後新成立D公司,並利用其在C公司掌握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進行營利。後被C公司發現,C公司認爲王某及D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由公安機關立案並最終法院出具刑事裁判文書。該刑事案件判生效後,C公司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王某及D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而王某及D公司抗辯稱,關聯刑事案件自立案起到出具刑事裁判文書,已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會支付王某及D公司的主張嗎?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本案C公司自關聯刑事案件裁判文書生效後立即提起民事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不會支持王某及D公司的主張。

上述在線Q&A中,C公司向法院主張按照關聯刑事案件中司法鑒定的結論來確定賠償數額,即D公司銷售涉案技術信息相關的生産線産品所獲得的總利潤,以及C公司爲該刑事案件支出的律師費,也應被認定爲合理費用,由王某及D公司負擔。而王某及D公司主張,C公司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且律師費發生在刑事訴訟階段,不屬於民事訴訟中的合理開支。那麽,C公司的主張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確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爲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本案中,如以關聯刑事案件中司法鑒定所確定賠償的數額計算侵權人獲利,應扣除其他因素産生的利潤,僅限於因使用商業秘密信息獲取的利潤。此外,C公司所主張的律師費因是在關聯刑事案件中産生的,不屬於民事訴訟中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故其對該部分律師費用的主張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綜上,法院最終可能考慮侵權行爲人因商業秘密所獲取的實際利潤確定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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