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不正當競爭及 商業秘密保護

不正當競爭及 商業秘密保護

2010-06-14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B公司研發了某產品,並獲得了國家專利局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B公司與C公司就該產品簽訂了採購合同,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B公司發現C公司同時向D公司採購類似的產品,B公司認為D公司的產品與其產品結構、尺寸一致,侵犯了其技術秘密,於是向法院起訴,B公司主張其產品雖已申請專利,但僅公開了產品的整體結構和尺寸,涉及各個零部件的構造、性能參數、相互間如何結合的製造圖紙並未在專利申請中公開且採取了保密措施,並不為公眾知悉。法院是否認可B公司對前述製造圖紙系技術秘密的主張?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計算機軟體和其他非專利技術成果;技術秘密區別於專利技術,是以保密作為存在的條件的,它在任何地方未公開過或不為公眾所知曉,僅為擁有者或其他特定關係所瞭解、掌握。本案中,如B公司能證明關於產品對於各個零部件的構造、性能參數如何結合的製造圖紙採取了保密措施,並不為公眾所知悉,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也無法直接獲得,且能夠為B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符合技術秘密的法定條件的,其主張很可能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上述在線Q&A中,因D公司出售給C公司的產品與B公司出售的產品結構類似,而C公司與D公司的採購行為發生在B公司向C公司進行供貨之後;同時,D公司供給的產品經過鑒定,其內部結構確實與B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製造圖紙記載的相關內容一致。B公司認為D公司通過盜取等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了B公司的技術秘密,法院是否會支持B公司的主張?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若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同時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的司法實務中,技術秘密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被訴當事人具有接觸或者非法獲取該技術秘密的條件且被訴信息與技術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或者已知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能夠認定被訴當事人具有採取不正當手段的較大可能性,則可以推定被訴當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秘密的事實成立,除非被訴當事人能夠證明其通過合法手段,如通過自行研發、反向工程獲得該技術秘密。在本案中,若B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D公司具有以盜取等不正當的手段非法獲取其技術秘密的條件,法院恐不會支持B公司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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