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鞍山市知識產權局公布5起商標、地理標誌侵權典型案例

鞍山市知識產權局公布5起商標、地理標誌侵權典型案例

2025-08-19 出處 / (來源:鞍山市場監管)

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增強全市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現向社會公布5起商標、地理標誌侵權典型案例:

案例一、段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當事人在未獲得亞瑪芬體育用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國)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快手直播銷售假冒的“始祖鳥”“迪桑特”服裝並獲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鐵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規定,作出沒收侵權商品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某喜煙喜酒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店內銷售帶有“天之藍”標識的白酒,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辨認,涉案白酒非該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 當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合法來源證明。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規定,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某超市銷售擅自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產品案

當事人在超市糧油區銷售某品牌大米,該大米的外包裝上印有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且未標註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未檢索到涉案大米生產商關於相關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公告信息,當事人也未能提供涉案大米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公告的相關材料。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合法使用人應為經公告備案的已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的被許可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銷售擅自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產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某服飾店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根據舉報,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位於某工業園區的一樓門市進行現場核查,現場發現侵犯「迪桑特」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 當事人為某服飾店(註冊地不在鞍山),案發現場為當事人網店發貨地。 涉案服裝經迪桑特(中國)有限公司鑒定均非商標權利人生產或授權生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商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某玉器加工廠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當事人在未獲得“同元熙”商標擁有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在拼多多平台銷售假冒“同元熙”商標的床墊並獲利。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岫岩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市知識產權局在此提醒各市場經營主體要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市智知識產權局將依法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保護創新成果,推動構建尊重智慧財產權、崇尚創新創造的市場環境,為規範市場秩序、激發創新活力、優化營商環境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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