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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小米」「藍月亮」等註冊商標,新疆公佈5起典型案例

2025-08-26 出處 / (來源:新疆日報)

近日,新疆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5起商標侵權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具體如下↓


1.某製冷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小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空調案

2025年5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場監管局准東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某製冷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小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空調373台,遙控器562個,商標20787張,貨值金額38.55萬元。 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權利人授權或許可的相關資料及產品合法取得證明。 經商標權利人辨認,該批「小米」空調不是權利人生產或其許可生產的產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因涉案貨值已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昌吉州市場監管局准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2.古某銷售侵犯“藍月亮”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洗衣液案

2025年3月12日,霍城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古某經營的庫房進行執法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庫房內堆放的洗衣液外包裝上印有「藍月亮」商標,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權利人授權或許可的相關資料及產品合法取得證明。 經商標權利人辨認,該批「藍月亮」洗衣液不是權利人生產或其許可生產的產品。 經查,當事人共購進7種649瓶侵權商品,未出售,違法經營額3.429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霍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某商行銷售侵犯「茅臺王子」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5年2月18日,克拉瑪依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某商行進行執法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店的酒架和地面上擺放有4箱「茅臺王子」酒,酒瓶外觀粗糙,印刷模糊。 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權利人授權或許可的相關資料及產品合法取得證明。 經商標權利人辨認,該批「茅臺王子」酒不是權利人生產或其許可生產的產品。 經查,當事人於2025年2月15日購進一批「茅臺金王子」酒,已出售6箱,未出售7箱,違法經營額1.8144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克拉瑪依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某百貨店銷售侵犯「阿爾卑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糖果案

2025年2月13日,墨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某百貨店進行執法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店內正在銷售「阿爾卑斯」系列糖果,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權利人授權或許可的相關資料及產品合法取得證明。 經商標權利人辨認,該批糖果不是權利人生產或其許可生產的產品。 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三批「阿爾卑斯」系列糖果,已出售41箱,未出售79箱,違法經營額2.0811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墨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某商店銷售侵犯「南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電池案

2025年3月13日,庫車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某商店進行執法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正在銷售「南孚」電池,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權利人授權或許可的相關資料及產品合法取得證明。 經商標權利人辨認,該「南孚」電池不是權利人生產或其許可生產的產品。 經查,當事人於2025年1月購進三批“南孚”電池36箱,未出售,違法經營額153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庫車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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