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金庸訴江南”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達成和解

“金庸訴江南”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達成和解

2025-09-20 出處 /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9月19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金庸訴江南”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多次調解,當事人最終達成全面和解。 至此,這起歷時九年、波及出版行業與文學創作界,被稱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權糾紛,終於畫上圓滿的句號。

 

該案源於江南早年創作的校園小說《此間的少年》。 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鵰英雄傳》等多部經典武俠小說中的郭靖、黃蓉、令狐沖、喬峰等人物名稱、關係以及性格特徵等元素,且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標題為“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 金庸以作品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於2016年7月訴至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請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

 

因對法律定性、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數額等核心問題存根本分歧,一審后,雙方均不服判決,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后,雙方仍未能息訴,相繼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審查期間,廣東高院並未局限於法律條文的技術性審查,而是立足於徹底化解矛盾、定分止爭。 合議庭多次組織各方進行磋商,圍繞“同人創作的法律邊界”“著作權項下各類權利的侵權認定標準”“停止侵害的具體履行方式”以及“消除影響如何實現”等爭議焦點,耐心釋法明理,逐步引導達成共識。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成功達成一攬子和解協定,主要包括: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竊」定性被訴行為; 江南創作時因欠缺著作權法律知識、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編作品的許可,對金庸造成損害; 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樣再版《此間的少年》,如未來再版,將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獨創人物名稱及相關內容; 2002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間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標題「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於原二審判決所確定的賠償金額,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張變動; 各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原一、二審判決均不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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