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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糾紛最新發展

2025-10-25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文:張遠博(工總智慧財產權處資深專員)

中國大陸近年來在專利法律制度、司法實踐以及糾紛解決機制上,展現出朝向更嚴格保護、更高效解決和更全面創新支持的方向發展。隨著其產業結構從「製造」邁向「創造」,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攻防策略,尤其是專利領域的糾紛,已成為企業能否穩固市場地位、維持競爭優勢的決勝點。近期,從專利申請的程序性權益、司法審判的實質性變革,到非訴訟解決機制的興起,皆呈現出複雜且快速的演進態勢。

為協助產業界掌握相關趨勢,本會日前舉辦「中國大陸專利有效舉措及發展趨勢」線上研討會,邀集兩岸專家進行交流,本文將從其中三個面向——「優先權主張」、「司法審判動向」、「多元調解機制」進行探討。

 

程序權益的基石:專利優先權主張

專利布局的起點,始於嚴謹的申請程序管理,其中「優先權」主張更是企業進行全球化布局時,用以確保技術新穎性、爭取審查時間的關鍵第一步。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孫寶成資深顧問指出,為避免申請人因無心之錯或不可抗力因素錯失主張期限,進而喪失實質權利,兩岸近年來均引入了優先權的「復權(恢復)」、「新增」與「修正」等補救措施,然在具體規範與實務操作上,存在諸多細微且至關重要差異。

企業在進行兩岸專利申請時,應特別留意以下幾點核心差異,尤其是在專利優先權主張、復權、新增與修正的規定上。

以下為兩岸專利申請的主要差異:

1、國內優先權範圍

* 中國大陸: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皆適用。

* 台灣:僅發明、新型,不含設計。

2、復權適用範圍

* 中國大陸:僅發明、實用新型,不含外觀設計。適用於國際與國內優先權。

* 台灣:僅限國際優先權,適用於發明、新型、設計。

3、優先權新增與修正範圍

* 中國大陸:僅發明、實用新型。

* 台灣:發明、新型、設計皆可。

4、期限

* 中國大陸:復權:期滿後2個月內。新增/修正:優先權日後16個月或申請日起4個月內。

* 台灣:復權: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新增/修正: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設計10個月)。

5、理由要求

* 中國大陸:需「正當理由」並繳費。

* 台灣:僅須證明非故意,繳費即可。

 

司法審判的動向

專利權的價值,最終體現於司法實踐的保護力道。北京隆諾律師事務所許波所長,透過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近六年來發布的裁判要旨進行大數據分析後,歸納出大陸專利審判的三大最新動向。

一、趨勢一:賠償金額顯著提升,懲罰性賠償常態化

過往專利侵權訴訟常有「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的感嘆,其關鍵在於判賠金額過低,無法彌補權利人損失。許波所長指出,此一情況正快速扭轉。近年來,大陸法院不僅屢創高額判賠紀錄(如技術秘密案件判賠金額達人民幣2億至6.4億元),更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2024年,全國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已達460件,甚至在多起案件中用滿5倍的賠償。此趨勢明確傳遞一項訊息:大陸司法系統正致力於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使創新能獲得實質回報。

二、趨勢二:制止侵權更及時

對於市場生命週期短的高科技產品而言,冗長的訴訟過程可能使勝訴判決的商業意義盡失。為此,大陸法院開始靈活運用「臨時禁令(行為保全)」與「先行判決(部分判決)」的組合機制。法院可在侵權事實相對明確時,先行做出停止侵權的部分判決,並搭配立即生效且可強制執行的臨時禁令,讓權利人能在訴訟初期就有效遏止侵權行為持續擴大,即時「止血」。

三、趨勢三:打擊侵權源頭,擴大「製造者」認定範圍

在複雜的產業分工下,侵權行為的源頭往往隱身於供應鏈的幕後,透過組織、協調、下單等方式進行操控。為此,中國大陸最高法院的裁判見解已明確指出,專利法上的「製造者」,不僅限於親自實施製造的工廠,更包含組織生產資源、協調上下游環節、確定產品技術方案的「組織者」。此一見解有助於權利人追本溯源,將隱身幕後的侵權主謀繩之以法,達成釜底抽薪的打擊效果。

 

訴訟外解方:專利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ADR)的實踐與價值

隨著專利申請量與訴訟案件數的增長,大陸法院普遍面臨「案多人少」的巨大壓力,案件審理週期被大幅拉長。在此背景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吳宇宏指出,訴訟已非唯一解方,「專利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包括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商業調解等,正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調查,相較於平均耗時3年、費用高昂的跨國訴訟,調解平均僅需8個月,費用也顯著降低,更能維持商業合作關係、保障商業秘密。例如源頭化解:某玩具專利權人對114個網路賣家提起訴訟,調解員介入後,協助權利人找到所有侵權產品的共同生產源頭,最終將上百件訴訟簡化為權利人與單一製造商的「一攬子」和解,大幅節省了司法與社會資源;跨區協作:廣東與浙江的知識產權局聯手,創新「一地接續處理」模式,由侵權行為地的廣州局先期取證,再移交至被申請人所在地的溫州局進行處理,高效解決跨區專利糾紛;國際化調解:引入香港、澳門乃至台灣的調解員,利用其國際視野、專業背景與跨文化溝通能力,成功調處多起涉外、涉台的複雜糾紛。

 

結語

中國大陸的專利糾紛環境正呈現出「程序更細緻、保護更有力、途徑更多元、邊界更寬廣」四大趨勢。面對此一複雜且動態的法律環境,企業應摒棄過往被動、單一的應對模式,轉而採取更為主動、立體與前瞻的智財管理策略。應強化內部程序控管,鞏固權利基礎:建立標準化、系統化的專利申請管理流程,特別應針對各國優先權主張的期限與補救措施差異,制定精細的應對SOP,確保程序無瑕疵。

採取價值導向的維權策略,追求實質效益:在發動維權時,應以實現商業價值為最終目標,積極舉證爭取高額乃至懲罰性賠償,並善用臨時禁令等司法工具,即時保護市場利益。擁抱多元化解決機制,提升糾紛處理效率:將ADR視為與訴訟平行的重要選項,依據案件性質、商業關係、成本效益等因素,靈活選擇最適合的爭議解決路徑。

 

參考資料:

「中國大陸專利有效舉措及發展趨勢」線上研討會,114年7月25日,工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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