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百度訴阿里雲商標侵權二審再敗訴:維持一審不侵權判決

百度訴阿里雲商標侵權二審再敗訴:維持一審不侵權判決

2025-11-08 出處 / (來源:ZAKER)

2025年10月,北京高院作出(2025)京民終77號民事判決書,就百度公司訴阿里雲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百度公司上訴,維持北京知產法院一審不侵權判決。

據法院查明,域名為“njbdgs.com”的網站首頁,未經許可使用“Baidu 百度及圖”標識,還標註“配合百度推廣首頁廣告位,快速獲得流量”等內容,網站運營方為南京某科技公司。

百度認為,該網站侵犯其商標權,而阿裡雲作為涉案功能變數名稱的註冊商及解析服務商,應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2024年底,百度曾向阿里雲發送正式維權通知,明確告知其享有第 1579950號“百度”(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第4096733號“Baidu百度及圖”等商標專用權,詳細說明涉案網站的侵權事實,並附上商標證書、網頁截圖等證據,要求阿裡雲立即停止功能變數名稱解析、關閉涉案網站。

在阿里雲未採取停止解析措施后,百度於2025年初將其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兩項核心訴求:一是判令阿裡雲停止為涉案網站的侵權行為提供説明; 二是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人民幣(下同)。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阿裡雲不構成侵權,百度隨即提起上訴。

本案爭議焦點直指「阿里雲是否應對涉案網站的商標侵權承擔責任」。 北京高院在二審判決中指出,阿里雲作為功能變數名稱解析服務商,核心功能是實現功能變數名稱與IP地址的對應,並不具備判斷網站內容是否侵權的專業能力,無法核實涉案網站使用相關標識的合法性。

法院進一步強調,停止功能變數名稱解析會導致涉案網站全部內容無法訪問,不僅違反阿裡雲與用戶的服務合同,還可能影響互聯網安全穩定,該措施遠超制止侵權的必要限度,缺乏合理性。

這一認定明確了“必要措施”的司法邊界——服務商無需承擔超出能力範圍的審核義務,商標權人應直接向實際侵權的網站運營方追責。

目前,百度尚未回應是否繼續維權,而這場糾紛留下的責任界定標準,將對互聯網服務行業發展產生長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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