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四家機構偽冒「微眾」商標被法院判賠280萬元人民幣

四家機構偽冒「微眾」商標被法院判賠280萬元人民幣

2025-11-27 出處 / 來源:國際金融報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微眾銀行起訴湖北微眾森態資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微眾眾誠企業管理(武漢)有限公司、星微眾網路科技(武漢)有限公司、優化信用管理(武漢)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各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經查,由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4家涉案企業,均未經微眾銀行同意擅用“微眾”商標,其中3家企業註冊登記的名稱中就明確含有“微眾”字樣。 4家關聯公司於2021年1月-2023年9月期間陸續進行註冊,而微眾銀行早在2014年12月成立,“微眾”作為其核心字型大小及系列商標,經多年運營已形成較高的知名度與辨識度,被告後登記及擅用商標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


據悉,在經營期間,本案中4家關聯企業頻繁跨場景使用「微眾」字型大小及商標,侵權行為毫無遮掩:線上將地圖定位標註為「微眾銀行貸款服務中心」,以「微眾集團」名義在招聘平台發佈招聘資訊; 在線下辦公場所內,背景牆、接待紙杯、玻璃門貼等各類物品上標記有「微眾集團」文字或圖案,年會背景醒目載明「微眾集團」及WZ首拼組合圖案標識...... 涉案企業將「微眾集團」「湖北微眾集團」作為關鍵詞開展宣傳與定位,甚至虛構與微眾銀行的合作關聯,極易讓公眾誤認為其貸款服務源自微眾銀行,使部分借款人特別是小微企業群體因相信「微眾」品牌而接受高費用服務,不僅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也對微眾銀行及其旗下貸款產品的品牌聲譽造成實質性侵害。


法院審理認定,微眾銀行依法享有「微眾」「微眾銀行」商標專用權,「微眾」經持續使用已成為知名字型大小,相關權益受法律保護; 被告未經許可將「微眾」用於企業名稱註冊及經營宣傳,易致公眾混淆,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依據判決,被告需在三十天內變更企業名稱,立即停止涉“微眾”“微眾銀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登報澄清與微眾銀行無關聯,並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280萬元人民幣。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原告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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