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反向破解晶元牟利? 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人民法院釐清技術創新與侵權犯罪的法律邊界

反向破解晶元牟利? 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人民法院釐清技術創新與侵權犯罪的法律邊界

2026-01-09 出處 / (來源:潮新聞用戶端)

近日,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通過反向破解晶元侵犯工業軟體著作權案件,對被告單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四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 此案的審理判決填補了省內同類案件的審判空白,以司法實踐明確技術創新與侵權犯罪的法律邊界,也為工業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典型樣本。

 

本案中,A公司自主研發了多款儲能逆變器產品,其DSP晶元中內置的計算機軟體目標程式,是企業的核心技術成果,A公司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權。

 

2023年,B公司在自行研發同類產品未果后,實際經營人王某經商議,決定並指使人員購買A公司的儲能逆變器產品,進行反向拆解產品、破解DSP晶元,非法提取產品中的目標程式,用於制售同類產品。

 

其中,李某作為B公司的研發總監,參與侵權相關的經營決策與實施; 黃某以軟體研發主管的身份,負責目標程式提取、指導生產部門燒錄及後期調試; 范某作為銷售負責人,在明知產品侵權的情況下,仍然參與市場調研、產品定位及銷售策略制定,主導侵權產品銷售。

 

截至2024年,B公司累計生產含侵權目標程式的逆變器2000餘台,貨值達1200餘萬元人民幣。 經評估,涉案侵權目標程式在逆變器產品中的技術貢獻價值達340萬余元。 案發後,B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的家屬主動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並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計算機軟體作品,涉案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被告人王某作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李某、黃某、范某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

 

考慮到B公司及王某已賠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黃某、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構成坦白,且3名從犯均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B公司罰金180萬元; 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其餘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緩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4名被告人均並處罰金。 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