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杭州市人民法院:首例AI產生假資訊被判不正當競爭,發布者擔責賠償

杭州市人民法院:首例AI產生假資訊被判不正當競爭,發布者擔責賠償

2026-01-27 出處 / 網信浙江

近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審結浙江省首例涉人工智慧生成物的不當競爭糾紛案。法院判決認定,自媒體業者李某發布由AI生成的虛假商業文章,構成不正當競爭,需公開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3萬元人民幣(下同)。此案明確,AI生成內容不能成為發布者規避審核責任的「免責金牌」。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發現,被告李某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地某」帳號上發布了一篇題為《阿里數位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嗎》的文章。該文由李某使用“文心一言”App生成,內容將一家無關公司包裝為“阿里巴巴集團的重要子公司”,李某還自行添加了帶有“阿里巴巴”標識的配圖。阿里巴巴公司認為該虛假資訊誤導民眾,損害其商業信譽,遂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針對案件焦點作出以下認定:

一、關於主體資格與競爭關係。李某經營的帳號從事商業推廣營利,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其透過發佈內容吸引流量的行為,與阿里巴巴公司在爭奪網路注意力資源方面存在競爭關係。

二、關於責任認定。法院指出,儘管文章由AI生成,但李某作為發布者和傳播者負有基本審核義務。文中核心事實透過公開資訊極易核實,李卻未加核實便直接發布。其添加品牌配圖的行為增強了誤導性,而辯稱的「AI生成」標註僅存在於後台,前端無顯著提示,不足以警示公眾。

三、關於行為定性。法院認為,李某以增粉引流、獲取商業利益為目的發布文章,明知內容可能失實卻未盡審核與顯著提示義務,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該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業信譽,構成不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在其帳號內連續三日發布經法院審核的聲明以消除影響,並賠償阿里巴巴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

法官提醒,生成式人工智慧是輔助工具,「AI幻覺」難以完全避免。內容的使用者和傳播者,尤其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自媒體運營者,不能以“內容系AI生成”為由免除責任,應依法履行顯著提示義務,防範虛假誤導信息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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