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藥交會上售新藥,一審被判專利侵權

藥交會上售新藥,一審被判專利侵權

2020-07-20 出處 /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2020年7月14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南京聖和公司訴被告湖南華納公司(下稱華納公司)、大連中信公司(下稱中信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兩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的發明專利權的侵犯,兩案合計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0萬元。據瞭解,目前兩被告已提起上訴。
  原告系名稱為“左旋奧硝唑在製備抗寄生蟲感染的藥物中的應用”及“左旋奧硝唑在製備抗厭氧菌感染藥物的應用”的兩件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兩件專利權目前仍在有效期內。2019年5月,原告發現華納公司製造的“左奧硝唑片”(下稱被訴侵權產品)在上海、北京、天津、湖南、江西等地許諾銷售和銷售。2019年5月14日,兩被告在上海國家會展中心參加了“第81屆全國藥品交易會”,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許諾銷售。原告認為,上述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兩件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華納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以及兩被告共同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許諾銷售和銷售的行為,均侵犯了原告的發明專利權,遂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納公司立即停止製造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產品,華納公司、中信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產品,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兩案合計6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
  兩被告共同答辯稱,被訴侵權產品屬於現有技術,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被訴侵權產品尚未進行大規模製造,僅有300件藥品用於市場推廣。
  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原告所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但兩被告主張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涉及左旋奧硝唑在製備抗寄生蟲感染的藥物中的用途,而兩被告提交的現有技術抗辯證據中僅提及了奧硝唑在治療泌尿生殖道滴蟲感染上的應用,顯然不屬於相同的技術方案。被訴侵權產品在其宣傳中強調了左奧硝唑是在充分研究奧硝唑的基礎上,通過藥理學、毒理學研究,去除產生神經毒性的右旋體,獲得了不良反應發生率低、安全性好的奧硝唑左旋體,並通過對比明確了左奧硝唑與奧硝唑在神經系統不良反應上的差異。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用於製備抗寄生蟲感染的藥物的關鍵並非在於左奧硝唑具有與奧硝唑同樣的治療寄生蟲感染的療效,而是在於左奧硝唑在治療寄生蟲感染的應用中相較於奧硝唑等硝基咪唑類藥物具有更低的毒性及更高的安全性。這一點能得到涉案專利說明書中發明內容部分的印證。兩被告所舉證的現有技術抗辯證據無法證明被訴落入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無實質性差異,兩被告的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
華納公司確認被訴侵權產品由其製造,其實施了製造侵權產品的行為。法院認為,兩被告通過各自運營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展會等對侵權產品進行許諾銷售,同時侵權產品已可在市場上購買取得,故兩被告共同實施了許諾銷售、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兩被告應承擔停止相應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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