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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警告張冠李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依法支持確認不侵權

2026-04-29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侵權警告張冠李戴,法院依法支持確認不侵權
 ——(2024)最高法知民終1179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對一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在侵權警告人(即專利權人)自認《侵權告知函》所指侵權主體及侵權產品並非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中的原告及其涉案產品,且放棄就涉案主張
 2022年11月22日,龔某透過其控制的蘇州影某醫療公司電子郵箱向宮某控股的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的投資方某資本發送了一封《侵權告知函》,主張宮某在國內註冊公司經營的產品涉及PET和MR重建增強功能,該產品侵害了南昌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龔某)擁有的涉案專利權,要求某資本「高度重視該侵權行為,避免投資風險和資產損失」。宮某在國內控股的公司包括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及北京某科技公司三家。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在收到某資本的通知後,即向南昌某科技公司、龔某發出《律師函》,要求其撤回《侵權告知函》並向相關方澄清事實。龔某收到《律師函》兩個月後,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認為南昌某科技公司、龔某的行為使其合法權益處於法律上的不安狀態,故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南昌某科技公司、龔某主張其指控的侵權主體為案外人北京某科技公司、指控的侵權產品為案外人北京某科技公司生產的產品,並不涉及宮某作為控股股東的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的產品。但上述兩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涉案產品可能屬於《侵權告知函》指控的侵權產品範圍。龔某作為南昌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收到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發送的《律師函》兩個月後,既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訴訟,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為了消除涉案行為給其生產經營帶來的不安狀態,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由於龔某、南昌某科技公司明確表示《侵權告知函》並未指控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及其產品,即已確認涉案產品不侵害涉案專利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確認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未侵害涉案專利權。龔某、南昌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二審認為,首先,南昌某科技公司、龔某於一審期間提交的答辯意見、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中,均確認《侵權告知函》針對的是案外人北京某科技公司生產的產品侵害涉案專利權,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生產、銷售、許諾科技公司生產的產品與本案銷售無關。由此可知,南昌某科技公司、龔某從被警告人、被警告侵權行為兩方面已將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及其涉案產品排除在《侵權告知函》外,可視為南昌某科技公司、龔某對於己不利的事實的確認。其次,一審、二審期間,南昌某科技公司、龔某均未提出就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技術特徵比對的相關主張,而在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於一審庭審中提交了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徵比對錶供當庭比對的情況下,南昌某審中提交了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徵比對表供當庭比對的情況下,南昌某審法審法提出,律師法庭依審法,一審法審法,法院判決書,不予審法法庭。南昌某科技公司、龔某對其放棄行使侵權比對的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最後,南昌某科技公司、龔某還主張,其僅確認《侵權告知函》未指控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及其產品,但並不等同於確認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的產品不侵害涉案專利權。本案系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針對《侵權告知函》提起的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南昌某科技公司、龔某已確認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及涉案產品並非《侵權告知函》所指控主體及產品且放棄侵權比對,若南昌某科技公司、龔某依據據新的事實主張上海某公司、長沙某科技公司侵害其涉案之訴案。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判決明確了在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中,專利權人確認原告及涉案產品均非其侵權警告對象並放棄技術對比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確認原告不侵害涉案專利權,以消除其不安狀態。
 本案關聯管轄權異議案件詳見本欄位文章《侵權警告內容指向不明時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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