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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認定以「維權」之名行侵權之實只會自食其果

2026-05-20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認定
以「維權」之名行侵權之實只會自食其果
 ——(2026)最高法知民終96號
 近日,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一起侵害發明專利權及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專利權人露某美公司在明知宇某公司的機器狗產品不構成侵權,明顯缺乏事實基礎的情況下,在宇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的關鍵時期針對宇某公司的多個型號機器狗產品反复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判令露某美公司全額賠償宇某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8萬元。
 露某美公司成立於2005年,主營食品、農副產品、日用百貨銷售等,其營運範圍與機器狗無關。近年來,露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曾作為原告,針對多家銀行等企業向法院提起20餘件專利侵權訴訟卻無一勝訴。宇某公司成立於2016年,是國際知名的科技公司,主要從事機器狗、人形機器人等具身智慧高科技產品的研發、製造。 2025年6月25日,露某美公司從關聯公司取得專利號為201610396363.0、名稱為「一種電子狗」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僅僅5天后,露某美公司即於2025年7月1日針對宇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主張宇某公司的Go2機器狗侵害涉案專利權。在該案一審期間,搜狐網、新浪網等多家網路媒體自2025年7月中旬開始廣泛報道宇某公司IPO輔導備案。兩個月後,露某美公司又於2025年9月12日以宇某公司的A2機器狗侵害同一專利權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宇某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訴,認為露某美公司提起的本案訴訟及此前提起的Go2機器狗案均屬於惡意訴訟,請求判令露某美公司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一審法院於2025年9月26日針對Go2機器狗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露某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在二審期間主張先行判決賠償8000萬元,並提交減免訴訟費用的申請,次日又提交《訴訟標的明確函》,將請求賠償的金額調整為500元。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3日作出Go2機器狗案的二審判決,認定與請求項1中的仿生毛皮特徵、氣體感測器、液位感測器相比,Go2機器狗不具備與前述三項技術特徵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徵,不構成侵權,駁回露某美公司的上訴。對於露某美公司在Go2機器狗案中的不誠信行為,該案二審判決明確指出:「露某美公司並未實際製造、銷售專利產品,經營範圍也與涉案專利技術明顯無關。其受讓專利權僅5天就對宇某公司提起訴訟;雖聲稱宇某公司侵權獲利高達數千萬元,但卻僅主張500元的賠償訴訟請求,又再要求'以人民法院審計為準'。此作為賠償訴訟請求,又在一天後以書面方式確定為500元
 。 ,一審法院作出本案一審判決,認定A2機器狗也不構成侵權,駁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認定露某美公司構成惡意訴訟,支持宇某公司的反訴請求,判令露某美公司賠償宇某公司8萬元。露某美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於2026年4月24日針對本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露某美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認為:本案被訴侵權的A2機器狗與另案被訴侵權的Go2機器狗均不具備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仿生毛皮特徵、液位感測器、氣體感測器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徵,不構成侵權。一審法院也不存在程序違法的情形。
 關於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認定,二審判決強調:誠信原則是貫穿於包括專利權行使在內的民事活動以及民事訴訟全過程的基本原則,提起和進行專利侵權訴訟時必須恪守誠信原則,不能以「維權」之名行侵權之實,將實質上濫用司法權利的所謂「維權」行為作為秩序人民法院認定權利人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時,應秉持系統觀念、統籌考慮、綜合判斷,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判斷標準,全面考慮訴前因素與訴中因素、訴內因素與訴外因素等,在審查訴訟是否缺乏權利基礎和事實根據的基礎上,綜合性考慮權利一般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因素:(1)權利人所提訴訟是否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根據;(2)權利人是否對此明知,存在主觀過錯;(3)是否造成他人損害;(4)訴訟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尤其是,對於權利人依據同一專利針對被訴侵權人的多個型號類似產品提起多個專利侵權訴訟的,應當綜合考慮權利人在各個訴訟中的具體行為。
 關於露某美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訴訟,二審判決認為:
 第一,從客觀方面分析,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權訴訟均明顯缺乏事實依據。首先,被訴侵權的Go2機器狗及A2機器狗均明顯不具備涉案專利的仿生毛皮特徵,僅此即可簡單、清楚地判斷不構成侵權。露某美公司有關涉案專利請求項1中的仿生皮草特徵為非必要技術特徵的主張,明顯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司法實務基本共識。其次,露某美公司完全有能力和條件透過公開、合法的管道取得已經公開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物,但其在兩案中自始至終都未提供,且並無正當合理理由,而是反過來以證據易於滅失等明顯與事實不相符的理由申請人民法院對此進行調查取證、證據保全,顯然缺乏正當理據。
 第二,從主觀方面分析,露某美公司明知提起系列侵權訴訟均明顯缺乏事實根據,且有關訴訟行為明顯缺乏理據,主觀過錯明顯。首先,基於露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專業知識,尤其是以往曾提起20多起專利申請、專利侵權訴訟等情況,已能比較容易判斷與Go2機器狗相類似的A2機器狗不侵權,應當更加審慎、理性地決定是否針對宇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而非在沒有基本事實根據的情況下隨意提起訴訟」。其次,從系列侵權訴訟的過程看。已有生效判決認定Go2機器狗不構成侵權的情形下,露某美公司明知Go2機器狗和A2機器狗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爭議點基本一致,A2機器狗也顯然不侵權的情況下,仍繼續推進本案訴訟並堅持上訴,甚至堅持請求人民法院責令某公司提交與被起訴某產品相關的生產證據準備案。再次,露某美公司取得涉案專利後5天即提起Go2機器狗案,且本案起訴時,宇某公司的IPO輔導備案已被廣泛報道。兩案審理期間,正值宇某公司IPO處於監理問詢、更新招股說明書的關鍵節點,由此導致宇某公司必須依法履行與IPO有關的資訊揭露義務,就侵權訴訟可能導致的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向監理機關及潛在投資人作出專項說明及風險提示,引發不必要的市場疑慮,顯然會為某位負面影響公司帶來負面影響。露某美公司對此顯然是明知且有意推進的,存在著更明顯的主觀過錯。此外,訴訟過程中露某美公司反覆無常的變更訴訟請求,訴訟主張自相矛盾,並明確表示其還將就涉案專利針對宇某公司的不同型號類似產品的機器狗繼續提起多起訴訟。且在Go2機器狗案二審判決已經明確認定露某美公司在該案一、二審中的有關訴訟行為「可謂既精心算計、又反复無常,有違誠信原則」的情況下,露某美公司還繼續推進本案訴訟,存在明顯的主觀過錯。露某美公司主張的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理由,純屬牽強附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證其訴訟不誠信。
 第三,露某美公司的相關訴訟行為直接造成了宇某公司的傷害結果。惡意訴訟的損害責任屬於一般侵權責任,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應依照全面賠償原則,考慮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則上,因惡意訴訟對對方造成的財產保全損失、商業機會喪失導致的預期利益損失、應對惡意訴訟的合理支出等,均可納入損害賠償範圍。露某美公司針對宇某公司提起系列侵權訴訟構成惡意訴訟,客觀上會對宇某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負面影響,產生損害結果。宇某公司在本案中反訴主張的8萬元賠償金額可謂微乎其微,僅係象徵性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進一步釐清了以「保護」專利權為名提起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和法律責任。打擊惡意訴訟、權利濫用等不誠信行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秉持「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為而獲益」和「不使非誠信者漁利」的司法理念,要讓不法行為人付出沉重代價,引導當事人誠信行使權利。唯如此,才能確保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不被投機者利用,增強創新主體和投資者的穩定預期和發展信心,更好地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策略,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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