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中國版權協會發布《關於強化微短劇領域「通知—刪除」規則的工作指南》

中國版權協會發布《關於強化微短劇領域「通知—刪除」規則的工作指南》

2026-05-07 出處 / 國家版權局

為積極回應2026年全國智慧財產權宣傳週「加強新興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加速新質生產力發展」主題,進一步落實國家版權局關於強化網路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法律義務、研究制定網路版權產業細分領域「通知—刪除」實施細則的工作部署,中國版權協會發布《關於強化微短劇領域「通知—刪除」規則的工作指南》,以切實行動維護微短劇作品權利人合法權益,推動實現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及用戶間的利益平衡,確保微短劇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指南》要求資訊儲存空間服務提供者、搜尋或連結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合法使用及傳播作品,並積極履行著作權保護的法定義務,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確保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 《指南》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向權利人提供多元化的投訴途徑;鼓勵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加強合作,建立必要的溝通、協商機制,提高「通知—刪除」處理效率,協力打擊侵權盜版行為;鼓勵版權行業協會牽頭建立跨平台聯合處理機制,對反复侵權用戶實施跨平台聯合懲處。

  關於強化微短劇領域「通知—刪除」規則的工作指南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版權局關於強化網路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法律義務、研究制定網路版權產業細分領域「通知—刪除」實施細則的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國版權協會制定本工作指南,以切實維護微短劇作品權利人合法權益,推動實現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及用戶間的利益平衡,確保微短劇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一、資訊儲存空間服務提供者、搜尋或連結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章,合法使用及傳播作品,並積極履行著作權保護的法定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明確提示網路使用者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確保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尊重與保護。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侵權投訴機制,提供明確、便利、通暢的投訴管道,包括但不限於獨立系統、產品功能、郵箱等。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向權利人提供多元化的投訴途徑。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在獨立系統或產品功能中設置阻礙權利人維權投訴的障礙,包括但不限於:(一)限制每日投訴頻次,但針對同一作品同一侵權鏈接反复投訴的除外;(二)限制每日可投訴作品的數量;(三)不合理地限制通知材料文件大小;(四)用於投訴帳號的正常登錄及/或進行投訴所必需的相關帳號功能;(五)僅設置單條侵權鏈接投訴路徑,不接受批量投訴,影響權利人投訴效率;(六)設置不合理的必填項目,如將微短劇導演、演員真實信息等作為投訴必填項;(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要求和審核標準。

  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完善平台「通知—刪除」的內部工作流程,充分考慮微短劇作品的特點及業界實際情況,合法、合理設定通知資料要求及初步審核標準,並應提供針對微短劇作品的大量投訴功能或管道。網路服務提供者透過獨立系統或產品功能接收侵權通知的,並提供可查詢完整投訴記錄的功能或管道,投訴記錄需至少保留三個月。

  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充分提示權利人提交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通知資料;對於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資料,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及時聯絡權利人並告知其補充,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自行設定、增加超越現行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要求,不合理地增加權利人維權負擔,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

  在六、權利人提交的書面通知書中,應寫明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絡方式;要求刪除或斷開連結的侵權作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初步權利證明以及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資料。權利人應為書面通知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授權、惡意維權。其中權利證明可以是以下一種或幾種:(一)國家版權局及其認定機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頒發的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 (二)權利人取得權利的合約、授權書或權利聲明(權利人方單方聲明除外)等;涉及個人隱私、商業機密等依規不得提供的資料可隱去。該等權利證明可為紙本文件亦可為電子郵件。 (三)其他能證明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明,如作品首發時間戳等電子證明。

  七、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審核權利人提交的證明資料時,應秉持審慎、合理原則,充分考慮微短劇創作、傳播的行業特性,不得擅自加重權利人的證明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一)對於未上線微短劇,如權利人可提供其微短劇早於侵權作品製作完成等能夠證明其先於被投訴方微短劇享有權利的客觀證明材料(權利人單方聲明除外),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應將原創內容首發鏈接作為認定有效權屬的必要證明材料。 (二)對於侵權作品存在更名情況,或微短劇名稱與IP來源的文字作品名稱不一致等情形,如權利人可提供客觀材料證明其對微短劇權屬情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以名稱不一致為由直接駁回投訴。

  八、網路服務提供者接獲權利人符合法規要求的通知書後,應結合監管要求、侵權行為嚴重性和危害性等相關因素,本著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提升微短劇投訴處理時效至24小時內,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斷開與涉嫌侵權作品的連結。對國家版權局、省級版權局發布的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名單內作品,應進一步提高處置效率,採取快速處置措施。同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的服務對象。

  九、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若認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包括對提供的作品享有相關著作權權利的證明材料等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聲明證明材料的標準材料應與投訴標準的標準材料一致。服務對象應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偽造、惡意反通知。

  十、網路服務提供者接獲服務對象的聲明及資料後,應將該聲明及資料轉送給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及資料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提起訴訟通知的,應及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或恢復被斷開的連結。權利人未通知已投訴或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斷開與該作品的連結。

  十一、網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保存服務對象的名稱、聯絡方式、網路位址等資料,並在主管著作權的部門查處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行為時依法提供。

  十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侵權網路使用者處置機制,依不同侵權情形,給予警告、限制部分或全部功能、一定期限內封禁功能或帳號、永久封禁帳號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處置措施。對於多次侵權、違規的帳號,給予升級處罰。

  十三、鼓勵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打擊侵權盜版方面加強合作,建立必要的溝通、協商機制,提高「通知—刪除」處理效率,協力打擊侵權盜版行為。鼓勵版權產業協會主導建立跨平台聯合處理機制,對重複侵權使用者實施跨平台聯合懲處。

  十四、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